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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慎格專欄》齋藤正樹的台灣地位未定論

很難想像,退休大使、日本交流協會台北事務所(東京在台北實際上的大使館)代表齋藤正樹,會在未經日本政府指示下,逕自發表「台灣地位未定」這番深奧的「個人觀察」。隨著台北政府逐漸傾向將台灣界定為中國的主權領土,也難怪日本方面會感到驚憂。台灣人自己也該驚憂,畢竟,台灣在二次大戰後的國際地位「未定」,明載於舊金山和約,也是日本對台關係形而上的核心。

地位未定 美台關係核心方針

「台灣地位未定」也是美台關係的核心方針。至於其他簽署舊金山和約的國家,如英國、澳洲與加拿大,也分享台灣地位「未定」此一哲理,即便五十八年後它們已不見得會為此輾轉難眠。

不過,台灣地位未定卻讓日本外交官員(至少是處理中國與台灣事務的外交官員)徹夜難眠。齋藤五月一日在嘉義中山大學的國際關係學會年會上那番台灣地位未定論之說,可能不經意講出了他的真正心意,也就是日本對台灣的國際地位,「沒有立場進行認定」。在國民黨內因齋藤所言而義憤填膺之際,這就是日本交流協會理事長?中篤所回應的立場。

國民黨可以允許日本政府宣稱對台灣地位「沒有立場進行認定」,但卻不准日本解釋為什麼他們沒有立場。一如齋藤毫不客氣地直言,日本之所以沒有立場認定台灣的地位,因為日本政府相信「台灣地位未定」。或許我們更應該問,倘若這名日本駐台代表只不過是反映其政府的觀點,國民黨「為什麼」會如此關切憂慮?當然,國民黨不會忘記日本在一九七二年與「中華民國」斷交,以便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一個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儘管日本在一九七二年「尊重」中國宣稱擁有台灣主權的說法,但在內心深處,日本政府的確將台灣視為一個有別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實體,而宣稱台灣地位「未定」,是關於該議題的唯一可行之道。

美國人也曾有過類似「失言」,但沒做得如此優雅或經過如此深思熟慮。二○○七年八月,布希政府國安會亞太事務資深主任韋德寧也說錯話,但他口誤的方向不僅與齋藤相反,事後的彌補更是錯上加錯:「台灣,或者說中華民國,」他結巴道,「現階段並非國際社會上的一個國家」。接著他又畫蛇添足,把事情搞得更混亂,「美國政府的立場是,ROC,中華民國,是一個未定議題,正如各位所知,其未定狀態已持續多年」。錯錯錯(天啊),連三錯。

美國眼中 世界只有一個中國

在美國眼中,「中華民國」根本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了中華民國代表中國,對美國來說,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唯一的合法政府,美國政府在「中華民國」地位上的立場,根本沒有什麼「未定」。這些是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十六日「美中建交公報」的精髓。跟齋藤不同的是,韋德寧沒花時間在心裡分清楚「台灣」與「中華民國」,否則他應該會注意到,台灣─而非「中華民國」─的地位未定。

再者,倘若韋德寧曾多花點時間思考,就不會將台灣做為「國際社會一個國家」的客觀地位,將之與美國政府不對台灣在國際社會的地位採取立場的官方態度混淆。當時我們並未聽到台灣的「中國國民黨」抱怨韋德寧失言,原因可能出在國民黨人都堅稱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無論這個中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還是韋德寧口中地位「未定」的中華民國。

諷刺的是,就在韋德寧不當發言前不久,聯合國主管政治事務的副秘書長、美國外交官貝霖才堅定且權威地重申台灣地位「未定」。想當然耳,這一點貝霖應該無需他人提醒,因為他曾擔任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處長。

這些美國外交官的申明有幾個重點,首先,「我們對台灣的地位不採取立場。我們既不接受也不拒絕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的主張」;(跟韋德寧不同的是)「我們不以政治詞彙來定義台灣」;再者,關於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此一立場,…並不是聯合國會員國,包括美國,普遍持有的觀點」;最後,聯合國秘書處必須「避免在一項聯合國會員國已同意各自表述超過三十五年的敏感議題上選邊站」。

關於最後這一點,美國外交官威脅說,倘若聯合國堅持「將台灣描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或以術語來暗示台灣具有此一地位,美國將被迫與這種立場劃清界線。」

還真強硬─我的意思是,對美國外交官而言。

台版一中 沒有任何理由宣揚

台灣人應該覺得很安慰。美國政府願意(現在仍是)冒險提醒聯合國,台灣地位「未定」;而日本的大使齋藤也願意甘冒挨轟之險提醒台灣民眾,台灣地位「未定」。這些人之所以這麼做,可不只是想藉由批評一九五一年的舊金山和約未解決的國際法瑣事來自得其樂。

他們這麼做是要提醒台灣人,中國內戰已經結束,獲勝的是共產黨。台灣政府沒有任何合理藉口繼續代表全中國政府的假象,或是宣揚台灣版的一中論(就如同馬總統所認為的),所謂「一中」就是「中華民國」。宣稱「中華民國」仍是全中國的政府根本是胡說八道,任何七十歲以下的人都不會相信,包括馬總統本人。

然而,身為「中華民國」的憲法總統,馬英九基於合法性至少仍得維持此一憲法假象。但他也不能做得太過火。畢竟,無論是七十歲以上或以下的人,沒有人相信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台灣的合法政府。

台灣主權 日未承認中國擁有

最後,台灣地位「未定」論或許是在國際法之下,讓台灣能有別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而存在的唯一系統化闡述,也是讓世上主要民主國家,如美國、日本、英國、加拿大與澳洲等等,能在面對中國指控「粗暴干涉中國內政」時,繼續支持台灣民主的唯一方法。齋藤大使善意地提醒了台灣,日本至少仍未承認中國擁有台灣主權的主張,這的確是他的「個人看法」,但也是日本政府與美國政府的「個人看法」。在世上民主國家支持台灣的這條崎嶇路上,台灣政府與執政黨不該使之更窒礙難行。

(國際新聞中心張沛元譯)

(作者譚慎格〈John J. Tracik, Jr.〉曾任華府智庫「傳統基金會」資深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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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台灣主權歸屬的國際法--《中日和約》  

?林滿紅

 到目前為止,《開羅宣言》仍為 兩岸思考台灣主權歸屬的基本依據。二○○○年五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台灣辦事處,就兩岸關係問題發表聲明時,引用《開羅宣言》,謂台灣於戰爭結束後「歸還中國」,再以國際只承認一個中國,而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的主權有完全的法理基礎。這也是一九九三年八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發表「台灣問題與中國統一白皮書」以來的一貫看法。《開羅宣言》及以之為根據的《波茨坦宣言》第八條所說日本要歸還的中國是中華民國。一九九八年十月上海第二次辜汪會晤,辜引用《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論述台灣乃歸屬中華民國而非 中華人民共和國。

 但從法理上來講,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在美國國務院顧問杜勒斯的安排下,日本國與中華民國在台北簽訂的《中日和約》,才是界定當前台灣主權歸屬的國際法。茲說明如下:

一、《開羅宣言》發佈當時台灣的主權歸屬日本,要有日本出面簽訂的另一條約才能重新界定台灣主權,《中日和約》正是此一條約

 一八九五年,清朝中國代表李鴻章、李經方與日本國代表伊藤博文、陸奧宗光,在馬關所簽訂的《馬關條約》第二條的中文版寫為:台灣全島、澎湖列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之「權」永遠讓與日本。此句在英文版中寫明:"China cedes to Japan in perpetuity and full sovereignty the following territories together with all fortifications, arsenals and publicproperty thereon." (編按,日文版本請參照報紙)都清楚指出台澎領土主權的永遠割讓。

 一九四六年八月英國外交部致函中華民國駐英大使館:「關於台灣島之移轉中國事,英 國政府以為仍應按照一九四三年十二月一日之《開羅宣言》。同盟國該項宣言之意不能自身將台灣主權由日本移轉中國,應候與日本訂立和平條約,或其他之正式外交手續而後可。因此,台灣雖已為中國政府統治,英國政府歉難同意台灣人民業已恢復中國國籍。」美國國務院於一九四六年十一月致中華民國備忘錄,與英國立場完全一致。針對在日本為數約二萬自稱台僑之人民,美方指出:「彼等在戰爭期間,乃係敵國人民,除曾依照合法手續個別脫籍者之外,依日本法律固仍然保有日本國 籍也。」中華民國政府也同意:「按照國際公法在和約未簽訂以前,在日僑民究竟應視作中國人或日本人或被解放人民,本團(中華民國駐日代表團)不擬與總部作法理上之爭執。」英國、美國、中華民國政府在一九四六年間所說中國與日本間須訂定的和平條約,正是一九五二年在台北簽訂的《中日和約》。

二、有關台澎主權部分,一九五二年的《中日和約》約文本身,未出現「主權」兩字,但有足夠條文說明台澎主權轉移中華民國

 此約的全名,中文為「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英文為Treaty of Peace between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d Japan。(編按,日文版本請參照報紙)簽約代表,中華民國為葉公超,日本為河田烈。

 此約於同年八月五日生效。它是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的國際條約。

 約文第二條:「茲承認依照公曆一千九百五十一年九月八日,在美利堅合眾國金山市(按:即舊金山)簽約之對日和平條約(以下簡稱金山條約)第二條,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台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日本國對於台灣、澎湖「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的法源為「馬關條約」,該權利為完全主權。

 接受日本放棄其對台澎主權的中方政府是於一九四九年已由中國大陸遷台的中華民國政府。約文第三條更明顯指出日本有關台澎包括在主權之內的財產、債務之處置對象為「在台灣及澎湖之中華民國當局及居民」。

三、 國籍移轉為主權移轉之更充分說明

 國籍乃由人民角度界定主權之行使對象。關於台澎居民的國籍,「中日和約」第十條明確指出改為中華民國國籍:「中華民國國民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台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台灣及澎湖居民及前屬台灣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

 這是就《馬關條約》第五條:「本約批准互換之後,限二年之內,日本准中國讓與地方人民願遷居讓與地方之外者,任便變賣所有產業,退去界外。但限滿之後,尚未遷徙者,酌宜視為日本臣民」有關台澎居民國籍界定之後的進一步國際法界定。

四、《中日和約》也是界定台灣主權移轉的最後一個國際法

 即使一九七二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日本國在北京發 表「中日聯合聲明」,其中提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重申: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國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國政府的這一立場,並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其中的理解是acknowledge 而非中華人民共和國經常向國際所說的承認 (recognize)。更重要的是日本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八條立場」,該條強調延續「開羅宣言」所說,台灣於日本戰後歸還「中華民國」。一九七八年八月十二日在北京簽訂的「中日和平友好條約」,則隻字未提台灣問題。這是因為日本於一八九五年馬關 條約取得的該項權力,已於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生效的「舊金山和約」及與之相配套的日本與中華民國政府在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簽訂、八月五日生效的「中日和約」中放棄(renounce)。

 一九七二年日本雖聲明終止一九五二年的「中日和約」,那是就未處分而可能常川處理的事項,如簽訂貿易協定等,日本與中華民國間不再依一九五二年的「中日和約」進行。至於已於一九五二年的「中日和約」放棄的台灣主權,依法律的「處分原則」,日本已無在一九七八年的「中日和平友好條約」中再行處分的權力。

五、《開羅宣言》為戰爭期間的片面宣言,如今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日本的戰爭狀態均已結束多年

 即使《開羅宣言》所說的中國 是中華民國, 台灣也根據以此宣言為基礎的波茨坦公告,由日本交由中華民國政府統治,但《開羅宣言》仍是一九四三年同盟國要對軸心國反敗為勝之前的片面宣言。宣言中所說:"The Three Great Allies are fighting their war to restrain and tarnish the aggression of Japan ,"具體表達這是一個作戰宣言。接下來的「日本竊據台灣」的用語是戰爭期間針對敵對政權的情緒用語。根據處分原則「馬關條約」已對台灣的完全主權進行「永久割讓」而非「日本竊據台灣」。至今兩岸有關日本統治台灣時期的描述語大都用「日據」而非如英文 之「日治」(under Japanese rule)或是日文之「日本殖民地期」,多少表達兩岸仍深陷在《開羅宣言》發佈時的戰爭情緒當中。但一九五二年的《中日和約》簽約至今已有五十年,一九七八年的「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簽約至今已有二十三年,中日之間戰爭狀態結束均已受到中方簽署的國際條約的確認,如一九五二年的《中日和約》第一條「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之戰爭狀態,自本約發生效力之日起,即告終止」,沿用戰爭期間針對敵對政權的情緒用語並不符合國際法的精神。

六、一九五二年《中日和約》的當前意義

 就台灣而言:在對外方面,目前多半由人權的角度為台灣爭取其為國際社會貢獻的機會,一九五二年的《中日和約》則可為之提供法權基礎。在對內方面,回到一九五二年的《中日和約》,固然與各方的論述角度有所分歧,但也提供一個讓各方取得共識的法理基礎。

 就中國大陸而言:在《開羅宣言》中「日本竊據台灣」的歷史認知底下,其領導人長期以來都承擔了原本不必負擔的收復台灣的歷史重任。回到一九五二年的《中日和約》,及其背後的一八九五年的《馬關條約》,才能洞察台灣問題的本質。在這兩個條約背後都有美國的支持在內。

 台灣與南韓、日本、琉球、菲律賓一樣,都是美國用以維繫其與中國大陸間亞太均勢的緩衝地帶。台灣的這層作用,曾因美蘇爭霸而被部分犧牲,但如今中國大陸要直接面對美國的局面又復形成。中國大陸在走過諸多迂迴路線之後,目前正該全力向前,因台灣問題,一則可能要為破壞亞太均勢而付出代價,再則也會喪失亞太可為中國大陸的快速經濟成長正在提供的諸多協助。

 回到五十年前因韓戰爆發的歷史背景而簽訂、生效的《中日和約》,來維繫亞太地區與中國大陸的共存共榮,不失為大家可以共同思考的方向。 (作者林滿紅╱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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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所知道的是~開羅宣言沒任何一人簽名.根本沒法律效力.

兩年磨練,咬牙苦撐---不得有逃兵落跑,連累學長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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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伙房兵 於 2009-06-02 22:52 發表
但是我所知道的是~開羅宣言沒任何一人簽名.根本沒法律效力.
其實都是老蔣在騙人 宣言本來就沒有法律效力  我相信舊金山和約  日軍是向盟軍投降不是向中國投降  況且台灣人唸的歷史和外國人唸的有很大不同(台灣人被老蔣強迫洗腦)

永遠以陸軍步兵一六八師砲兵六七一營為榮 縱然它已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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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伙房兵 於 2009-06-02 22:52 發表
但是我所知道的是~開羅宣言沒任何一人簽名.根本沒法律效力.
伙房兵大大:

我貼這篇文章的重點是中日和約(台北和約)而非開羅宣言.

日本在一九七二年與中共簽的中日友好和平條約,"理解"並"尊重"台灣屬於中國.其實日本此舉就已出賣台灣.清朝末年,有琉球人在恆春被原住民所殺(牡丹社事件),造成日出兵台灣,清廷與日本所簽的和約竟稱此為"保民義舉",日本人就抓住這一條將琉球併吞.我個人認為這兩件事有異曲同工之妙.

外交是很細膩的東西,任何的"失言"都可能會造成難以彌補的後果..

我也不想扯太多,畢竟未定論這議題在不同立場的媒體上已吵太多,貼這篇文章純粹做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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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老楊 於 2009-06-02 23:15 發表


伙房兵大大:

我貼這篇文章的重點是中日和約(台北和約)而非開羅宣言.

日本在一九七二年與中共簽的中日友好和平條約,"理解"並"尊重"台灣屬於中國.其實日本此舉就已出賣台灣.清朝末年,有琉球人在恆春被原住民 ...
一九七二年是中日聯合聲明,而非中日友好和平條約,
特此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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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高院受理林志昇控美政府案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三日,美國華盛頓特區聯邦高等法院正式接受「林志昇控訴美國政府案」,收件並通知被告(美國政府),並且編號「08-5078」本案二零零八年三月十八日美地方法院雖然以:「台灣人沒有國籍,臺灣人忽視自己的權益,台灣人處境值得國際社會與美國同情。」做結論,但是,本案渋及「主權」與「條約」問題,地方法院「無法可審」,應該移送「上訴法院」處理,原告林志昇等決定在二零零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向美國高院提出上訴之通知。本案法官將再一週後接受美國政府的答辯,下個月三日,林志昇等將對美國政府的答辯再提出意見,一週內,美國政府可以再提出答辯,美國高院會裁決是否需要「言詞辯論」,這將是本案最「高潮」的時刻,有關「台灣人權與主權」的現狀將完全公開在國際社會。

美國地方法院對本案的管轄依據是基於:28 USC 1331,美國行政程序法702和704,同時還有美國移民與歸化法360。地方法院宣告原告(林志昇等)之人權是基於美國法院的「宣告裁定法」,也就是28 USC 2201-2202。高等(上訴)法院對本案之管轄是根據於28 USC 1291。

林志昇等原告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海牙公約、日內瓦公約、美國陸軍總署野戰手冊彙編,還有美國最高法院判例、於二零零六年三月起到二零零八年十月止,原告直接到美國在台協會(美國政府代表)申請美國國民非公民護照,美國在台協會對這些申請不予處理,並制止原告進入申請區。原告主張:任何具有美國國民非公民身分(以及該身分所衍生之權力和利益)的人民,若受到美國政府的任何部門,或機構或官員的否認、拒絕、剝奪等事項,人民有權利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確認其美國國民非公民之身分」。

林志昇等原告在高院訴訟文主要提到的觀點有:

1. 地方法院認定基於「政治問題」「無法可審」的考量,是嚴重錯誤,而不願審理上訴人之「起訴狀內容」,是否有違法?該狀所尋求的是有完整之法律依據,包括美國行政程序法、美國移民與歸化法及美國宣告裁定法等。

2. 地方法院認定基於「政治問題」的考量,而不願審理上訴人在美國法律體系,和美國憲法之個別人權與權利,是否有誤?

3. 地方法院認定基於「政治問題」的考量,而不願審理美國參議院(等同憲法)所通過舊金山和平條約,所賦予對於上訴人人權之影響,是否有誤?

4. 地方法院認定基於「政治問題」的考量,而不願審理舊金山和平條約指定「美國為台灣的主要占領權國」,對於上訴人人權之影響,是否有違法?這個「主要占領權國」的身分從一九五二年到現在從未有改變。

5. 地方法院認定基於「政治問題」的考量,而不願審理一九五五年的「雙邊防禦條約」、一九七九年的「台灣關係法」以及其他法律規定,對上訴人個別權利的影響,是否有誤?這些法律體系並沒有改變台灣法律地位,或終止美國與中華民國之間的「代理關係」,而此代理是為了執行美國在舊金山和平條約必須對台灣執行的相關義務事項與角色。

6. 地方法院認定基於「政治問題」的考量,而不願審理美國法律體系、美國憲法、舊金山和平條約與其他相關條約,以及美國行政部門既定的政策聲明,與各層法院的相關判例,對上訴人個別權利的影響,是否有誤?基於美國法律,這些事項都是地方法院可以審理的。

林志昇等非常清楚台灣的現狀,美杜魯門總統於一九五零年宣示的「台灣地位未定」直到今日依然維持,一九五二年的舊金山和約規定「美國是台灣地區的主要佔領權國」,美國一直執行法理的「台灣主權管轄」,卻不願給台灣人「合法旅行證件(美國國民護照)」,有趣的是美地方法院聲明:「台灣人民包括上訴人,基本上已經沒有國籍六十餘年。」地方法院這樣的結論,已經正確的告訴國際人士,台灣的現狀正是上訴人所論述的結論,林志昇等只不過基於相同的思考理念,要求高院宣告相關台灣的人權。

林志昇等起訴美國政府原於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四日遞狀,受理後,並於二零零七年三月十九日依法給予補充與更新。其中,原告曾要求地方法院宣告:林志昇等應享受美國憲法與美國法律體系之下的基本權利保障。當時,林志昇等要求的事項有:

(a) 美國在台協會拒絕接受與處理原告個別之美國護照申請書,是削奪其美國國民非公民之身分,以及剝奪其美國國民非公民之權利與利益。
(b)原告個別是美國國民非公民,而且有相關權利與利益,包含以下多個項目。
(c)原告應享受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之生命、自由、財產與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
(d)原告應享受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之生命、自由、財產與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
(e)原告應享受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之保障,不得剝奪其旅行權(包含申請護照之權)的權利,除非經正當法律程序,包含相關單位之通知以及給予申訴之機會。
(f) 原告應享受美國憲法第八修正案之保障,不得處於殘酷或奇特之懲罰,包含剝奪國籍權和淪落為「無國籍者」。
(g)原告應享受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有關法律之平等保護的權利,等等。
(h) 原告應享受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有關向政府請願救濟之權利。

地方法院忽視了一個不可爭執的事實,那就是一九五二年舊金山和平條約規定:「美國是對日本台灣的主要佔領權國」,美地方法院錯誤認為「無法可審」,而事實上,地方法院不必認定台灣主權的「最終結論」,林志昇等只是要求:基於舊金山和約所涉及的地理範圍內,第二十三條已經確定美國是扮演「主要佔領權國」的角色。

林志昇等控告美政府案代表   林 志 昇

2008/11/10





<轉載: http://www.taiwanus.net/roger/roger_18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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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

「台灣人公共事務會(FAPA)」十五日表示,美國國家檔案局官員明確認定,一九四三年的開羅宣言不是國際條約,也不是美國與他國簽署的行政協定,充其量只是一份公報。

FAPA會長李青泰認為,這是「美國政府部門首次公開承認開羅宣言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可引用為打破北京「一個中國」迷思的佐證。

李青泰五月致函美國國家檔案局主管韋艾倫,就開羅宣言的法律效力提出詢問,檔案局副主管庫茲六月初回信給FAPA華府國會首席聯絡人昆布勞。

庫茲在信函中解釋,根據國家檔案局的規定,所有的國際條約、行政協定或是一般條約與其他協定等文件均有專屬的特定編碼(TS,EAS和TIAS),由國務院交國家檔案局保管。

庫茲說,「誠如您在信中所言,開羅宣言是一份『公報』。它沒有條約(TS)或行政協定(EAS)編碼。」他在信中又說,開羅宣言收錄在國務院「一七七六至一九四九年美國條約和其他國際協定」第三冊。

李青泰對此指出,近半世紀以來,開羅宣言可以說是北京與台灣部分人士認定一中迷思的關鍵,例如中國國民黨引用開羅宣言,證明日本將台灣歸還中華民國;中國共產黨也是引用開羅宣言來佐證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

他說,從過去的中國國家主席江澤民到中國外長李肇星和總理溫家寶等,中國政府與學界均在不同的國內外公開場合一再引用開羅宣言來證明台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份。

因此李青泰認為,美國國家檔案局這一封信,證明許多國際法學者與民主進步黨政府早已確認的史實。

他說,一九五一年的舊金山和約才是歸結二次世界大戰的戰後合約,依照國際法原則,理應取代之前制訂的法律條文,何況是沒有法律效力的開羅宣言。(資料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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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滿紅「曲學」馬英九「指鹿」
〈台北和約〉的見樹不見林
答案盡在:有關台灣的法律地位?,日本政府不持任何立場

中日和約(即台北和約)對於台澎主權歸屬,並未超過舊金山和約規定,亦即仍是日本放棄台澎主權,但未言明轉移對象。換言之,日本駐台代表齋藤正樹日前在一項學術研討會上提出「台灣地位未定論」,符合歷史的真相。

其實,齋藤的說法有沒有錯誤,很容易檢驗,只要拿出舊金山和約與台北和約的條文,逐條加以檢視,便知分曉,何必大張旗鼓,只知破口大罵?馬政府採取民粹方式,企圖鼓動大中華民族主義情緒,只是顯得心虛而已。

有關主權放棄,在舊金山和約、台北和約中寫得清清楚楚,就是日本放棄了台澎的主權,對照起馬關條約中大清帝國明文永久割讓台澎予日本,截然不同。若是日本有意將台澎主權轉移給中華民國政府,何不在條文中清楚載明,只是隱諱地說「我不要台澎了」。

根據國際法原則,既然日本放棄台澎主權,台灣人民可根據住民自決原則,自行決定命運歸屬。只是很不幸的,當時受託接收台灣的蔣介石政權,丟掉它的領土,被中共趕出大陸,於是蠻橫佔領台灣,據為「中華民國」所有。

其實,現在討論台灣主權歸屬的歷史,乃是為了戳破中華人民共和國宣稱台灣是其一部分的謊言,並非過去是未定論,現在仍是未定論。台灣主權的歸屬,在實施民主後,已經非常清楚,乃為二千三百萬人民所有,至於國名是否適當,是否加以改變,亦須經由二千三百萬人民決定。

這才是台灣歷史的真相,齋藤正樹的說法完全正確,馬政府到底在抗議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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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國際法大師說起

作者:黃啟堯

台北和約中移轉台灣領土主權的條文在哪?回答這個問題之前,先回顧世界多位知名國際法學者的觀點。

前國際法庭副院長、日本國際法權威小田滋教授,在其所著《主權獨立國家的「台灣」》一書表示,兩國論與一邊一國僅解決台灣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關係,未解決與中華民國關係。故他主張「兩中一台」:金馬為中華民國領土,台澎屬台灣領土。

國際法庭法官、德國學者Simma Bruno教授在其Voelkerrecht教科書亦稱:「中華民國在外國領土行使主權。」

英國劍橋大學James Crawford教授在其國際法鉅著The Creation of States一書指出:「台灣雖然具備國家的各項要件,然而因未明確宣示為一有別於中國之獨立國家,故尚未成為國家。」也已說明台灣既不是也不屬於中華民國。

甚至連「中華民國國際法」大師、馬先生的恩師丘宏達教授,在其《現代國際法》中引述美國務卿杜勒斯聲明,稱「台灣澎湖法律地位與中國領土外島金門馬祖不同」,更坦承「中日和約並未規定台灣歸還中國」。

前述皆為知名國際法學者對「台北和約並未移轉台灣領土主權」之有力論證。我們不妨反過來問:那麼台北和約中移轉台灣領土主權的條文在哪?

台北和約既然是依據舊金山和約Art.26授權日本與未締約國間的雙邊條約,其範圍亦在本條中明文規定:「在本約同一或實質同一條件下」,「如日本給予他國較本約大之利益,此利益即延伸至所有締約國」。因為雙邊條約既然建立在承認舊金山和約領土主權處分基礎上,自不得在新約重行處分。台北和約Art.10所謂「中華民國國民視為包括所有及早先台灣居民」,不過是名詞定義問題而非領土主權處分,因早在一九四六年台灣人即已被強制入籍。然而須注意:日內瓦第四公約明定佔領僅能取得行政管理權而不移轉主權。舊金山和約係根據聯合國憲章及普世人權宣言締結,自不能有違反國際法基本原則之領土處分。故「日本放棄台澎」依自決原則解釋,顯為讓渡台灣自身之意,否則即為不合公約之條約解釋。

而關於中國利益,則明定於SFPT Art.10及TPT Art.5,因交戰失效條約並不包括非中華民國簽訂的馬關條約。維也納條約法公約Art.42明定條約廢止或撤銷必須依照公約規定的條約條款,Art.43更明定條約失效並不減損國際法上義務與責任。

而開羅宣言更只是未簽署的新聞公報,沒有批准(ratification),更沒有換文(exchange of instrument),當然沒有條約拘束力,僅有政治作用。

日本降書是對美國為首的盟軍(由蔣代表),台灣不是無人島,沒有先佔取得問題,暴力統治更非和平佔領沒有時效取得問題。國際法不承認以武力取得之領土,正是日本放棄台灣的理由。

因此,問題的答案是:「台北和約中並沒有移轉台灣領土主權的條文」。

(作者為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Max-Planck Institute國際法研究,http://www.wretch.cc/blog/son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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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Walker629 於 2009-06-02 23:41 發表
林滿紅「曲學」馬英九「指鹿」
〈台北和約〉的見樹不見林
答案盡在:有關台灣的法律地位?,日本政府不持任何立場

中日和約(即台北和約)對於台澎主權歸屬,並未超過舊金山和約規定,亦即仍是日本放棄台澎主權 ...
因為抗議才能繼續騙台灣人 這50多年來有多少人不知這些條文及歷史就因為國民黨的<愚民政策>成功隱瞞事實  讓老蔣在台灣合理化  一個流亡政府竟能影響臺灣之深(因為自己不是合法接收台灣就讓台灣本土知識份子消失得以滅口)

永遠以陸軍步兵一六八師砲兵六七一營為榮 縱然它已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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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671 於 2009-06-02 23:52 發表

因為抗議才能繼續騙台灣人 這50多年來有多少人不知這些條文及歷史就因為國民黨的成功隱瞞事實  讓老蔣在台灣合理化  一個流亡政府竟能影響臺灣之深(因為自己不是合法接收台灣就讓台灣本土知識份子消失得以滅口)
執政黨為了取得合法統治的權利基礎當然是泡製了許多謊言去愚弄或奴役人民,再不覺醒的話只有繼續被愚弄利用下去,認清歷史追求真相才是正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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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路新聞有見到這樣文章,提到日本也可以算是台灣的宗主國之一.畢竟,其對台灣的建設是不容否認.另在日據後期,也曾有日籍學者,官員主張應與台灣島人民等同日本國民一樣的權利.這樣的提案也曾造成當時的政策可行性討論.畢竟,日據時期,台灣甘蔗製糖,林木..等等農作物.曾經豐饒到不需日本政府提撥經費給台灣總督府.能夠自給自足,甚至上繳國庫(日本國庫)一年好幾億元.
     以上曾經見過的報導,書籍描述跟各位分享~

Excell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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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Walker629 於 2009-06-02 23:56 發表


執政黨為了取得合法統治的權利基礎當然是泡製了許多謊言去愚弄或奴役人民,再不覺醒的話只有繼續被愚弄利用下去,認清歷史追求真相才是正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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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位未定論```

然後呢?

然後要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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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阿三 於 2009-06-03 00:54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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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位未定論```

然後呢?

然後要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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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位未定論```

然後呢?

然後要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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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喊爽就好``沒有然後````

2`日本向盟軍投降``所以退回60年前``由盟軍分割臺灣``中華民國也是盟軍一份子``可以分到阿里山``

3`先還給日本``再重新談判``重新寫契約``

4`把開羅會議的國家``現任的新領袖叫出來``大家補簽個字``再補蓋章兼按大拇指``順便補開個記者會``那就算合法了````

5`想不出來了```

6`還是想不出來`臺灣地位未定論要做什麼``

7`想到了``把歷史上`全世界所有國家`所有朝代的開國君王都一起叫來```順便把歷史上`全世界所有國家`所有朝代的滅國君王也都一起叫來```大家來簽約喔````沒簽都不算數````所有沒簽約就出現的國家或朝代``一概不認賬`不承認```

8`凡是都要簽約``所以嘛`````所以```中國唯一合法政權`統治者叫做"北京猿人"

9`再想想``仍舊想不出來要做什麼```

10`勉強湊了十個```

臺灣地位未定論``然後呢???

請各位大選擇下一步``下一步要做什麼????

然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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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章最後由 阿三 於 2009-06-03 01:1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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