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文由 蔥花麵包 於 2009-01-17 20:59 發表
接到基隆市警察局,寄來超速罰單,還附有照片一張!
照片一看是H牌車輛,本人是T牌車輛,外觀差很多!
照片中車輛車牌與我的相同,但上緣,無"台灣省"三個字,
經電話與基隆警局聯絡,要我在上班期間前去監理所驗證!
我 ...
報告長官,可以直接向監理單位聯繫,或是上監理單位網站,裡面有留言板的可以詢問,罰單不能不哩,只是先聯絡好,備妥相關證件,這樣可以少跑一趟。
交通違規作業規定 資料維護:監理組企畫科 (97.06.02)
三、車輛所有人或駕駛人對被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情形有意見時,
如何申訴?對於不服裁決,如何聲明異議?
(一)對被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意見之申訴:
1. 應備文件:
A. 申訴書。(以十行紙或白報紙書寫或至各監理所、站服務台索取定
式表格,免費供應)。
B.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紅單)影本。
C. 申訴內容有關資料。
2. 辦理方式:
檢具應備文件送交或郵寄車、駕籍所在地監理機關,或逕寄原舉發單
位申訴,並副知車、駕籍所在地監理機關。
(二)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後,不服裁決內容之聲明異議:
1. 應備文件:
A. 聲明異議書狀。(向法院購買司法狀祇)一式兩份。
B.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及違規單影本各乙份。
C. 聲明異議相關資料。(請載明異議理由及原因)。
2. 辦理方式:
檢具應備文件郵寄送交車、駕籍所在地監理機關。
(三)注意事項:
1. 申訴人須於應到案日期前寄送申訴書:聲明異議人須於接獲裁決書
後二十日內提出聲明異議狀及相關資料於各監理所〈站〉後移送管
轄地方法院處理。
2. 交通違規罰鍰之繳納,申訴人依向原舉發單位查證結果,作為裁罰
標準;聲明異議人依管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裁定,作為裁罰標準。
http://www.thb.gov.tw/main_0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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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軍犬士 於 2009-01-17 22:53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