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於 本 站
國 軍 臂 章
軍 旅 札 記
後 備 之 友
留 言 版
後  版
檔 案 備 份
 
發新話題
列印

關於中華民國各軍軍旗使用條例和辦法之討論。

下雨天打孩子 閒著也是閒著。不想找碴,只就我所知的行政法作為概略說解 法規認定性質。

對於法條可與不可知認定,在區分上:

例示:舉例某些大致是可或不可,籠統的規範,若有利於民而法未規定不可者,為可。
列舉:條例式列出禁制者,同一性質的案件其未列示者,可。
概括:同性質之事項採大範圍之約制者,雖未臚列亦在規範之列。

這屬法規的〝定性〞,法未載明不可以,基本上就是可以。至於是否漏列則無關宏旨。

本帖最近評分記錄

引用 TOP

夸夸其談 坐而論道。...............................無聊之至。

相對於 坐言起行的人....有失公允

本帖最近評分記錄

引用 TOP

後 備 軍 友 俱 樂 部   All Rights Reserved.

回上一頁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