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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則發表於 2016-08-09 08:02 - 發短訊 - 加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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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的法條裡對檢束、悔過、禁閉的定義是
第 13 條 檢束:除作戰訓練及差勤外,不得外出,其期間為一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第 16 條 悔過:於悔過室內行之,除作戰訓練及差勤外,不得外出,其期間為一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第 17 條 禁閉:除作戰訓練及差勤外,於禁閉室行之,其期間為一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士官的悔過及士兵的禁閉是需於特定場所(悔過室兼禁閉室)內執行的,軍官則無.
旅級以上的單位才有禁閉室,如再為少數犯錯不得放假的軍官在營區內設立檢束室,實務上並無必要.
法條僅限制該軍官不得出營,仍讓其在營區內自由行動,可律定該員定時需向戰情、留守長官或安全士官報到即可,免得其翻牆烙跑!
[ 本文章最後由 Sunny 於 2016-08-09 08:14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