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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合作社法修法看國會的霸權與中央政府的心態

政黨政治與民權的時代
政府懼於民意,民意代表擁抱民意
於是民意高漲,遭殃首當其衝的,常是公務基層機關與小公務員。
員工消費合作社,依「合作社法」,為推展合作事業,以發展國民經濟, 增進社會福祉而設立。
雖然提供員工消費,但也方便前來洽公的民眾消費,在某些機關,更方便販售宣導品
以國家公園為例,出版品、文宣品為國家公園對外文宣、環境教育的有力工具,合作社的設立,讓國家公園不用透過繁複的招標程序,就能在遊客中心設立販賣部門,直接提供屬於國家公園的出版品。事實上,許多國家公園如果以招標方式經營遊客中心販賣部,根本招不到廠商,因為許多地方位處深山,或是交通不便之處 就算位在都會郊區,營業額及商機也不會有讓民間廠商投資的誘因。
合作社是員工出股份認股投資設立,那麼以一般投資眼光來看,營餘分紅本是天經地義的事,民間的入股不就是如此麼?
然而故宮的合作社分紅,因為金額相當高, 引起媒體關注
審計單位、「廉政」機關視為搶功的業績,我們的差旅費稽核不就是一個例子…
這又是一個媒體治國的例子,立法委員也是打蛇隨棍上
我總覺得,立法委員修法,以任何名目請領經費,都是合理的,公務員只要有一點福利,領了薪水以外的錢,就會被以放大鏡檢視,好像這是不當所得、「竊取國家公庫」一樣
而最上位的執政者,修法、制定規定也以「政府是一體的」來定政策。
事實上,政府許多機關屬性、文化根本差異極大,以「一以貫之」的方式規範所有機關,有許多事情根本窒礙難行,甚至不可行。
今年合作法就是在這樣的思維下被修法的例子。
結果,年底已有一些國家公園的合作社準備結束營業了,因為新法規定對外營業額不可超過三成,對內要到七成
有哪個員工會神經病一大到晚去合作社買東西。
有些國家公園是陸客的熱門景點,隨便營業就是超過七成
缺乏分紅的誘因,許多人紛紛退社
這樣合作社還經營得下去?
結果,以後遊客來國家公園參觀完展示,想買一點書或環教品,不是買不到,就是服務人員告訴你:上國家書店去買。
這大大降低了宣導的效果。
如果招標,那遊客中心的販賣部門必定傾向商業化,失去了環境教育的意義。
這雖然只是一個合作社的例子,卻是公部門制度崩壞的案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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