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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兵器連觀測兵 於 2011-05-26 22:22 發表
呂ㄚ家 威望 +1 司法官得定義在刑訴法有寫明,國防部長不是司法官,所以.
他那時是空軍總司令,如果是他簽的死刑狀,那可能就適用?
所以需要大法官釋憲?
不過要証明他當時知道是寃案,還是要有相當的佐証!:tes ...
NONONO..法律上得司法官規定得十分嚴謹,不是你我認為是就是,不是就不是這樣得
司法官跟司法人員跟司法警察光這些名詞就有10幾本法典一再得寫明說白,
比如說司法警察,你認為一般警察跟法警誰是司法警察?
又比如司法警察官跟一般檢察官分野在哪?其實都在各級法典寫得很明白
比如你說國防部長因為可以判生死你認為他是司法官,那司法院長並不能簽判生死,他是否不是司法官?
又法務部長他也能簽處決令,但是歷任法務部長也有數位是不具中華民國司法官身分得文官或武官擔任
這樣他也是司法官?所以說這根本不用釋憲。況且我在另一帖有說了,具不具司法官身分根本不是問題
所以就此打住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