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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Guest from 125.225.18.x 於 2010/11/17 22:02 發表
一,不管張小姐住什麼,你小舅子沒時間照顧,你也不應該這樣麻煩人家。把貓送去貓旅館,那裡會幫你把貓照顧的很好,也方便你去探視
二,你別忘了,張小姐跟你是同行,她並沒有週休二日。天天忙她中途的貓到三更半 ...
一,貓旅館你要幫我出錢嗎?家人主動提出願意幫忙照顧的好意,又是免費,換成是閣下,您會拒絕嗎?還是您認為我月入數十萬,可以經的起每個月幾千元的貓旅館住宿費?
二,張小姐是助理,有沒有週休二日我不知道,但她比我早下班是事實。而且她單身,我有家庭,她忙到幾點是她自己心甘情願,但我必須對我的家庭負責。
三,我順著我太太就變成我背叛貓,當初提親時我岳父提出的第一個要求就是不能養貓,但我堅持整整兩年,直到被發現並且被威脅才不得不放棄。
四,我總共教召兩次,第一次的確是張小姐幫我找的,而且我在那裡待了快兩小時,還幫雅雅剪指甲,大家都有看到。我教召回來後雖然沒有錢答謝SWAM,但也帶了鳳山名產當作謝禮。第二次教召是我自己找的。
五,她住的絕對比我好,她的屋子比我家大(我家不到15坪),她家地板是磁磚(我家是用貼的地板),她家有電梯還有管理員,我家是27年老公寓,還得爬四層樓才能到家。她家隔間是磚牆,我家隔間是木板。她賺的也絕對比我現在多,我現在不在房仲業,改行製造業,一個月才兩萬三,又養小孩又養貓還得繳卡債,每天的伙食是三個饅頭充當早午餐+晚餐一個便當,但貓的乾糧我依舊堅持用ANF。她有比我難過?她至少還有你們這些正義使者幫她,誰來幫我?
六,97年底去蜜月的錢不是我出的,是我太太出的,當時我還沒被裁員。我98年九月就已被裁員,工作直到99年九月才穩定,請問我該以誰為重?
七,她幫了我蜜月那次跟第一次教召那次,那兩次都是她同意的,我打電話關心本來就是應該,因為我人雖在國外,但心繫著我的貓。還有呢?請說出來,我不記得還有第三次。幫我小舅子找貓那次不算,因為不是幫我。
八,我把張小姐當成朋友,請她幫忙出主意,幫我想辦法,你們認為是我要把責任推給她?
以上,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對你們而言我已是千古罪人,我沒有關係,現在只要我的貓過的好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