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於 本 站
國 軍 臂 章
軍 旅 札 記
後 備 之 友
留 言 版
後  版
檔 案 備 份
 
列印

[ 是否廢除死刑 ] 投票結果

反對死刑執行 王清峰槓上黃世銘
更新日期:2010/03/10 01:01 (中央社記者陳亦偉、賴又嘉台北10日電)法務部推動廢除死刑,引發高度爭議。部長王清峰9日深夜發表專文,強調廢除死刑「不應是未來的事,必須是現在進行式」,目前暫停執行死刑,為的是能讓觀念慢慢發酵。


法務部自2005年12月後,即未再執行死刑,目前台灣共有44名判決定讞的死刑犯,仍羈押在看守所。


檢察總長被提名人黃世銘8日在立法院審查會答覆立委表示,他個人贊成廢除死刑,但除非能訂出1個死刑暫緩執行條例,做為法源,否則目前已判決定讞的死刑案件,仍應執行。他若出任總長,會將死刑案件呈報法務部執行。


法務部9日深夜發出由王清峰親撰、名為「理性與寬恕─暫停執行死刑」的文章,內容指出,她可以理解黃世銘身為司法人的想法,但從人權角度,廢除死刑是為確保生命權,「人死不可能復活,確保生命權不應該是未來的事,必須是現在進行式」。


王清峰說,死刑是最危險的刑罰,因為審判的是「人」而不是「神」,同一套證據,可能因法官的判斷不同,使被告在死刑與無罪之間徘徊擺盪,蘇建和案就是1個例子。死刑的存在或可使人心安,但實際上並無嚇阻犯罪的功能,「殺人(死刑)償不了命,徒然使另一個家庭陷入永遠無法啟口的傷痛中」。


對於外界質疑44名死刑犯懸而未決,王清峰表示,目前全球有104國廢除死刑,超過10年不執行死刑的國家有35個,像南韓就有60名死刑犯,但也是10多年沒執行死刑,日本目前未執行的死刑犯更高達102名。


王清峰認為,廢死政策的形成需要時間,暫停執行死刑是希望讓「理性與寬恕」能有充裕發酵的機會,讓法務部所規劃的廢除死刑替代方案(如終身監禁),能慢慢獲民眾接受。王清峰的公開信,形同宣告在她部長任內,絕不會批准執行任何一件死刑案。990310

我在玩 TRA 很忙沒空.

引用 TOP

誰又在乎被害人的感受!!理性與寬恕。。呵呵

他們在犯罪時有想過[理性與寬恕]嗎?  

殺人(死刑)償不了命,徒然使另一個家庭陷入永遠無法啟口的傷痛中? 但卻使社會少一個為非作歹之人

引用 TOP

這個婆娘不是地藏王菩薩,也無法去度化那些該斃的人
憑啥不去執行法官的判決呢???

我在玩 TRA 很忙沒空.

引用 TOP

這王清峰已經超越他法務部長職權所在,政府沒有立法廢除死刑,他任內不執行死刑咧,他是哪根蔥阿,如果想他菩薩請離開這職位吧,法務部長職位換人當了,那些被人殺死的人權何在,跟這些殺人犯講人權,頭殼壞去。

本帖最近評分記錄
  • chiachih 威望 +1 我很贊同 2010-03-10 20:07

引用 TOP

有沒有記者問一下王部長

當她的家人也遭受如同受人一樣的傷痛時

部長大人會不會選擇"理性與寬恕"呢!

天涯若比鄰
馬祖北高出境室

引用 TOP

廢不廢除死刑 是可以討論的
既定法律要不要執行 是不需討論的
否則任何法條都不用理會 因為在未來的未來 都有可能被修改或廢止

王清峰正在明確執行國民黨死刑 ...

請你來執法 不是請你來立法
請你來當法務部長 不是請你來當神父
死刑尚未廢除 你卻罔顧法律 強迫社會違法自行廢除
執法人司法人卻目中無法

引用 TOP

法不法,官不官,這個政府我看死刑定讞了。

引用 TOP

王清峰之藐視法律也不是今天才開始

上任的第一天就講出反對死刑這種不合宜的文字

她在維護人權,拯救雛妓等確實作出貢獻

但最近的發言,顯示她已不適合再擔任這個職務

我們就等幾天吧

看看馬英九跟吳敦義會怎麼作.

希望他們二人早早從敗選及楊部長辭職中的震撼趕快醒來

作出明確的決定.

另外,文中提到

法務部9日深夜發出由王清峰親撰、名為「理性與寬恕─暫停執行死刑」的文章,內容指出,她可以理解黃世銘身為司法人的想法,但從人權角度,廢除死刑是為確保生命權,「人死不可能復活,確保生命權不應該是未來的事,必須是現在進行式」。


寬恕

政客沒資格講這兩個字,選擇寬恕與否,是受害者或受害者家屬的權利.

寬恕二字由坐擁高薪,位極人品的大官口中吐出,簡直就是風涼話.

[ 本文章最後由 60砲長 於 2010-03-10 14:47 編輯 ]

引用 TOP

廢死刑 王清峰:憲法保障生命權 【15:55】


〔中央社〕法務部長王清峰昨天撰文,強調廢除死刑不只是未來式,更是現在進行式。她今天進一步表示,憲法的精神絕對不是要剝奪生命權,暫緩不執行死刑「何來違憲違法」?

法務部自2005年12月後,即未再執行死刑,目前台灣共有44名判決定讞的死刑犯,仍羈押在看守所。

因推動廢除死刑引起爭議,王清峰罕見在深夜發出名為「理性與寬容─暫停執行死刑」的公開信,強調廢除死刑正是為確保生命權;她今天進一步指出,寧可下台,任內也絕不會批准任何一件死刑執行。有立委認為,王清峰不依法執行死刑,就是違法、違憲。

有人建議不必在這2年有大選時強推廢死,王清峰接受中央社專訪時表示不以為然,「拜託,台灣哪年沒選舉,我就是想好好講清楚,不能再鴕鳥了」。

王清峰說,其實她發現,只要講清楚推動廢死的配套 (如終身監禁等),越來越多人已改變「殺人償命」的觀念,確有立委也不再堅持反對廢死。

對於外界指既然現行法律仍有死刑,就該依法執行,否則就是違法違憲。王清峰語帶激動說,現行憲法規定,生命權必須保障,縱為防止妨害他人自由、維護秩序等理由,也只能限制、不能剝奪生命權,「我豈能雙手沾滿鮮血」?

至於刑法第127條規定「有執行刑罰職務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王清峰說,司法定讞案件,如獲赦免、聲請釋憲,都可不執行,何來違法?而刑法第127條,適用對象是負責執行的檢察官或監獄官,不是負責擬定政策的政務官。

此外,王清峰也不認為一定要訂相關條例,為暫緩執行死刑賦予法源。她說,以日、韓2個超過10年沒執行死刑的國家,還分別有102、60名死刑犯未執行,日、韓也都沒有訂暫緩執行法源,她的責任是在暫緩執行死刑的時間裡,提出完整配套,爭取民眾支持。
=============================================================
憲法有保障生命權,那些被殺的人的生命權在哪,占著茅坑不拉屎也就算了,還搞些有的沒的。

引用 TOP

引用:
原文由 序列 於 2010-03-10 16:27 發表
廢死刑 王清峰:憲法保障生命權 【15:55】


〔中央社〕法務部長王清峰昨天撰文,強調廢除死刑不只是未來式,更是現在進行式。她今天進一步表示,憲法的精神絕對不是要剝奪生命權,暫緩不執行死刑「何來違憲違法 ...
這就是違憲.哪條法律規定執行可以暫緩??哪一條??法律執行命令到了他那裡.公文流程頂多三天他核准再回來執行地院地檢署再給三天.往來六天.死刑停滯多久??X~!違憲與否是他解釋的??是大法官會議解釋的好嗎??
他一人頂編制的15席阿.拜託一下監察院來彈劾一下/大法官會議解釋一下他違憲好嗎??
現在進行式????法律-刑法哪條停止生命刑?/立院司法委員會哪時通過審議?
全院何時表決三讀通過廢除死刑/總統哪時頒佈這項法律命令我怎不知道?
亂搞「有執行刑罰職務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王清峰說,司法定讞案件,如獲赦免、聲請釋憲
ㄚ是申請釋憲了??ㄚ是有申請豁免??他不是執行公務員那他是啥??法律條文有這樣解釋的
哇真精彩.真厲害都給他一人說了~!政務官不是公務員也是他在說的~!
何謂公務員-執行國家賦予職務上之權利之人員謂稱-公務員
政務官-推動/制定國家預定之政策或是法案予以立法院通過/並執行現有法律規定為-政務官
事務官-依規定執行職務上國家現有行政法/刑法/民法/行政命令等之人員..

[ 本文章最後由 sam 於 2010-03-10 16:55 編輯 ]

引用 TOP

引用:
原文由 序列 於 2010/03/10 16:27 發表
她的責任是在暫緩執行死刑的時間裡,提出完整配套,爭取民眾支持。
完整配套?實在是笑掉人的大牙,每次政府所謂的"配套措施"

大部份都只是"半套",甚至都"沒套",直接中出百姓

司法都已經沒什麼用處了,乾脆法院公辦民營搞BOT算了

陸軍步兵第234師
戰鬥工兵營營部連上兵
武化二級廠管制士
地B144662

引用 TOP

引用 TOP

刑法-130條-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131條-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
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七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法務部組織法18條-法務部長,特任;綜理部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
公務員-刑法第10條-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
    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
    之公共事務者。

[ 本文章最後由 sam 於 2010-03-10 17:23 編輯 ]

引用 TOP

系統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而自動隱藏

引用 TOP

引用:
原文由 sam 於 2010-03-10 17:16 發表
刑法-130條-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131條-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
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偏偏死刑判例最後是要法誤部長來簽決後才能執行
那這樣的話有何須法院來三審定讞呢??
別忘了部長還可以去提起非常上訴的咧....

本帖最近評分記錄
  • sam 威望 +1 是檢察總長不是法務部長 2010-03-10 18:14

我在玩 TRA 很忙沒空.

引用 TOP

後 備 軍 友 俱 樂 部   All Rights Reserved.

回上一頁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