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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小瓜呆 於 2011-02-17 14:27 發表
兵器連觀測兵大:
你的問題很好,1967年國防部依照1959年兵役法48條對抽籤抽到陸一特的役男,實施退役後在原部隊臨時召集一年的行政命令,這用了20年的行政命令,是否真的違法,你說我說蔡同榮說或國防部說都不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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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cebookPlurk分享FacebookPlurkTwitter我的書籤FunP寄給朋友| 友善列印| 字級設定: 學者:陸一特合法徵集無需補償
更新日期:2011/02/17 22:53 (中央社記者陳亦偉台北17日電)有立委主張,當年「陸一特」役男在無法源下,被迫多當一年兵,軍方應補償。學者認為,當時辦理陸一特的行政命令,仍是依兵役法授權,既無違法,也就沒有所謂要補償的問題。
從民國56年到民國75,約有50萬名役男抽到「陸一特」(陸軍第一特種兵),必須服役3年。民進黨立委蔡同榮認為,此舉違反當初兵役法,軍方等於以行政命令強迫延役1年,因此協助部分陸一特爭取補償。
台大政治系教授黃錦堂表示,有人稱陸一特僅依一紙行政命令而延長1年役期,應予補償,這說不通,因為當時施政是依「法律授權的行政命令」,依據仍是法律,即兵役法。
他舉例,以當時兩岸情勢,若徵集兵員不保持彈性,國家可能淪入敵手,這也是法律必須授與的軍事彈性,其實不只以行政命令延長服役,近來國軍縮短義務役期,也是透過這種法律授權的行政命令,若要爭執,過去曾服過2年兵的役男,都可針對現在的1年役期主張補償,就沒完沒了。
黃錦堂認為,當年的陸一特不但有法源依據,也是合於當時國家情勢的必要安排,「既無違法,何來補償」,社會也不宜用現在的標準,去衡量過去一些權宜措施。
台大經濟系教授林建甫指出,依國防部估算,若陸一特案要執行補償,就需另編約新台幣1900億元預算,若擴及到也曾服役3年的海、空軍,就要再加2700億元,加起來高達4600多億元,依據99年中央政府決算書,一整年的國防支出,也不過2912.4億元。
林建甫認為,國防部及法界研議後,已認為當年措施有法源依據,如此高額的補償不但沒有必要,更會嚴重排擠國家整體預算,他質疑民進黨立委在民進黨執政時不提,可能又是政治操作
引用中央社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