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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則發表於 2013-01-17 16:04 - 發短訊 - 加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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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應該是"砲"才對.
不過講到這裡,讓我想起另外一件事,砲兵,到底是獨立的..."兵種",還是屬於重裝步兵師的一部分呢?
會這麼說,是因為
當年咱們寫公文/教案/計畫的時候,單位名稱都會這麼寫.. 陸軍步兵第二九二師砲兵一一六七營...
有回,營長大人於晚餐後,突然心血來潮,到參辦室來"視察",看到小弟正在振筆直書,於是過來看看,看到小弟寫到一半的簽呈,開口說,其實單位應該要寫 - 野戰砲兵第一一六七營....
如果是野戰砲兵,那意味著咱們砲兵基本上不是步兵師的建制單位,而是配屬的概念.可是,這又和一般"師砲兵"的觀念牴觸.
不知道哪種說法才是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