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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兵器連觀測兵 於 2011-09-24 11:40 發表
老楊大大謝謝你的指正.
這和約是白紙黑字,國際上承認的,我不多說了!我並未提台灣地位XX論...
美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後,還是會賣防衛性的武器給我們,是基於台灣關係法.
各位軍友可查查,台灣關係法在美國法律上 ...
其實說到台灣關係法,很多人應該都知道這是1978年12月,卡特政府決定與台灣的中華民國
政府斷交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美國參眾兩院議員不滿卡特政府趁國會休會期間沒知會
國會領袖及外交委員會得情況下,以「偷渡」的方式宣佈外交決策所進行得反制,於是在1979年
緊急且正式得制定台灣關係法(Taiwan Relation Act,TRA),以其國內法之地位來約束美國
和台灣的關係。卡特總統於1979年4月10日簽署TRA,並追溯自1979年1月1日起生效。
內容中最重要得當然是關於定義、美國對台政策以及軍售部份,其中很多文字美、中、台都有不同
得解讀,比如台灣關係法第二條B-4裡只說了美國將繼續提供防衛性武器給台灣;美國也將抵抗
任何訴諸武力,或使用其他非和平手段,危及台灣人民安全與社會經濟制度的行動。但並未明白
表示,一旦台海發生戰亂,美軍有義務出兵護台,這給某些激進份子據以和舊金山合約混為一談
來給台灣獨立做法源[再深入說會變成政治文請已興趣得軍友自行參閱相關資料];
還有定義中不含金門馬祖等離島在台美間也引起頗大得爭論等等,所以說起來台灣關係法對台
唯一得好處只是給軍售開個門而已。並不是保命符。
至於三大公報很多人焦點都放在1999年得上海公報密約部分解密。因為其中有很讓我國政府
很錯愕得美方承認台灣是中國一部分得文字,在此略去不談,我們談一下關係軍售最大得817公報
雖然很多人含國際法專家跟法界人士都認為其位階不如台灣關係法得國內法[我也承認正式立法
得法案當然在美方視同憲法般高階],但以務實面來說,一國總統與外國[尤其是當時得潛在敵國]
締結任何國際條約,在各方面照說說應該都比國內法位階高,否則任何國家跟你國家總統訂定
國與國得條約却動不動被你國內法推翻砍掉重練得話那還跟總統簽屁,以後誰都略過一國民選領導
人找內政部長或是國會議長簽就好了,不是嗎?
不過美國就是仗著他得兵強馬壯得大國之姿,管你817怎麼簽,依817得原意,2001年只能軍售我國2000萬美金額度,照這樣算2005年開始任何超過1000塊錢得軍售都是違約;美國有鳥阿共嗎?
所以其實不用管三公報一法那一個位階比較高,照我看山姆大叔得拳頭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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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呂ㄚ家 於 2011-09-24 13:50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