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文由 grizzle_13579 於 2012-08-14 00:36 發表
我只想說一句話.
軍中壞人很多不過要遇到所有長官都是壞人的單位.
那傢伙還真有本事.
一般這種事情.
不是上了賊船就是賊上了船
再來談所謂的軍中黑掉文化.
真正黑掉頂多是你在某位長官 ...
你慢慢講解你的理論
現實就是有個菜兵 因為幹部領導不當 搞到一隻眼睛要失明 你告訴我 在幹部領導下 阿兵眼睛失明 還是因為醫療不當這筆帳算誰的
把父母家族拉到802 阻止阿兵申訴 半夜了沒辦法睡覺 想去奇美 長庚等醫院都被拒絕
還恐嚇阿兵 申訴要送軍法 這算哪門子幹部
你可以再慢慢論述你那兩蔣時代的軍隊概念 反正菜兵該死 如果你不認識字 學弟可以慢慢為您解說
一、依據: 國防部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令頒「國軍軍紀維護實施規定」。
二、目的: 國軍官兵申訴制度旨在建立溝通管道、維護官兵(含聘雇人員)合法權益。
三、實施要領:
(一)申訴範圍:
官兵合法權益受到損害
官兵個人受到不當處分或冤屈不平事件。
官兵家屬應享受優待受到侵害。
其它相關諮詢案件。
(二)執行作法:
年度開始時依國防部頒「官兵申訴處理」實施規定,結合本校任務特性,策頒申訴處理具體執行作法。
蒐整國軍網站、忠誠報、青年日報與「申訴案件」相關資料及案例,發各級運用。
每年一、四、七、十月第一週「申訴制度宣導週」實施問卷施測,統計結果令發各單位運用,併軍紀安全維護及命令貫徹督(輔)導實施督考,並發佈督導情形。
統計申訴案件並分析原因呈報申訴案件統計分析表至國防部。
(三)參考法令:
「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六條: 長官以強暴、脅迫、恐嚇、利誘或其他方法阻撓部屬請願、訴願、訴訟、陳情或申訴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三條: 意圖影響有任命、建議、審議、核可之同意權人,關於任命、陞遷、降免職役之決定,而匿名或冒名發送不利於他人之虛偽訊息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今天你沒問題 不用怕人去點你
你慢慢蔣笑話吧
軍隊一天不邁向法制化 永遠就像尿桶依樣
一堆以為吃了黃埔幾道菜的菜軍官 以為自己很屌很行了 就在基層亂搞 當起山大王 有些早幾年當兵 受過不合理待遇的 就擺起譜了
然後幫著加害者 去強姦被害者 更是可笑至極
國軍史上重大弊案和冤獄不也都只有“單方面說法”嗎?
因為事件中的主角不是死了就是失蹤了,
所以永遠都只聽得到“單方面的官方說法”。
這個,你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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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白目東 於 2012-08-14 12:21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