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文由 北洞六 於 2008-06-08 02:03 發表
來一個關於軍法跟刑法的
張三為現役軍人離退伍還有一個月
張三於昨天放假時.在內湖粉寮街147號前發現一台機車還留有鑰匙.於是便將機車騎走
請問張三以上犯了何罪?其管轄權屬誰?
刑法第 2 9章
竊盜罪
第 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21 條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23 條 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第 324 條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軍人在平時犯
竊盜、詐欺等等
普通刑事法律,並
不是軍事審判程序,而是
一般審判程序
簡單的來說,軍人犯軍事刑法,才經由軍事審判,
軍人犯一般刑法,則與平常人的程序完全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