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文由 浪花 於 2010-04-19 23:17 發表
成本……
他解釋過:說的成本是含人事成本
社會黑暗噢?!
公益勸募條例.......
第11條
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必要支出,包括進行勸募活動所需人事費、業務費及其他辦理活動有關支出。
第12條
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所稱物品捐贈時之時價,於捐贈人購入時,為其購入價格;於捐贈人自行生產時,為其生產成本。但皆應扣除折舊額。
第十七條(活動支出支應範圍)【相關罰則】§26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之必要支出,得於下列範圍內,由勸募活動所得支應:
一、勸募活動所得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者,為百分之十五。
二、勸募活動所得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未逾新臺幣一億元者,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加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八。
三、勸募活動所得超過新臺幣一億元者,為新臺幣八百七十萬元加超過新臺幣一億元部分之百分之一。
前項勸募所得為金錢以外之物品者,應依捐贈時之時價折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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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認為 他是商業行為後才把一部份的錢捐出去啦!!不過還是有捐啦!!
別說這是
公益勸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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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輕鬆 於 2010-04-19 23:31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