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文由 sam 於 2010-05-28 20:13 發表
大法官不受理死刑犯釋憲案主要有兩個理由包括,依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第三審不須強制辯護,此法條未違憲
(第三審無需言詞辯論.書面審理既可:相對也就不需要強制辯護人)
;另外,部分死刑犯聲請釋憲程序未完備,例 ...
引述"司法院法治教育網":
四、各級法院介紹
有關我國各級法院以及其處理事務的內容,簡略說明如下:
〈一〉各級普通法院
1、地方法院
我國目前在台灣地區設有台北、士林、板橋、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宜蘭、基隆及澎湖地方法院及高雄少年法院等20所地方法院。另福建省部分設有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及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地方法院是民、刑事訴訟案件、選舉、公職人員罷免訴訟案件、交通違規事件、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及國家賠償事件等的第一審法院。少年法院則是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的第一審法院。(於未設少年法院地區,由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審理。)
2、高等法院
我國目前在台灣地區設有台灣高等法院(院址位於台北市)1所,並分設台中、台南、高雄及花蓮4所高等法院分院。福建省部分設有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所。高等法院為一般民事、刑事案件的第二審法院,受理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而上訴或抗告的案件。另關於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訴訟事件,內亂、外患及妨害國交罪的刑事案件,依法律規定則是以高等法院為第一審法院。
3、最高法院
目前我國的最高法院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台北市,最高法院受理的案件包括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的民事事件、刑事案件、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二審判決而上訴的民、刑事案件、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的案件、以及非常上訴案件和其他法律規定的案件。
最高法院是最後一審法院,是法律審並不調查事實,因此並非所有的案件都可以上訴到最高法院,必須具有法律規定可以上訴第三審理由的案件才可以上訴到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