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文由 威武士官隊 於 2010-09-03 11:41 發表
聽說就算簽署器官捐贈,
最終還是由家屬決定捐或不捐?
根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第六條:
醫師自屍體摘取器官,以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為限:
一、死者生前以書面或遺囑同意者。
二、死者最近親屬以書面同意者。
三、死者生前為捐贈之意思表示,經醫師二人以上之書面證明者。但死者
身分不明或其最近親屬不同意者,不適用之。
第8-1條提到:
前項最近親屬依第六條第二款或第七條但書規定所為書面同意,不得與死
者生前明示之意思相反。
因此,從法律上的觀點來看:捐或不捐是以往生者生前的所做的決定為準,對於生前簽署器官捐贈卡的往生者而言,在其身後由家屬簽署同意書,也只是基於道義上的尊重;不過,當醫院遇到不願尊重往生者的遺願的家屬,也不會大費周章地用法條和家屬爭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