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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兵"在我們的地盤慘遭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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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小瓜呆 於 2011-03-18 23:26 發表
柱直大

美麗島事件後進駐營區防止黨外人士聚集的憲兵,很多並非原本的憲兵,而是特戰轉憲兵,改了番號換了衣服就來執行「先鎮後暴」、「以鎮引暴」、「自暴自鎮」「不暴照鎮」的「特種」任務。
民國68年美麗島事件後 因憲兵人數嚴重不足 警察也無法派上用場 所以我們空特前身 三個特戰總隊
全部調至高雄 換裝整編為憲兵 專門演練鎮暴隊形 應付群眾集會場合 防止動亂

其實我們空特71旅 那時在燕巢靠近高雄市 也是鎮暴的預備隊 各步兵連輪流演練鎮暴操 每天都聽得到嗶嗶聲
隨時有一戰備連可立即出動 當時也是服從軍令 並非是不暴照鎮 請軍友們瞭解

[ 本文章最後由 天津台商 於 2011-11-02 12:1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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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k chang 空降奇兵
陸軍空特獨立71旅---已消失的傳奇部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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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一位憲兵士官長退伍的老人家,他曾說過他們是在68年左右由特戰總隊改編為憲兵,當時是將特戰總隊第一至第四總隊陸續改編為憲兵單位,改編不久就發生美麗島事件,至於來龍去脈可能要上"中華民國後備憲兵論壇http://www.rocmp.org/"找找看。

勝利奠基於戰備           戰備落實於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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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上憲兵勤務令這是國防部製訂的行政規則,這是憲兵執勤的基本規則
來源國防法規資料庫http://law.mnd.gov.tw/scp/Query2.asp?no=A004&name=兵役目
憲兵勤務令 (民國 57 年 04 月 19 日 修正)
第 一 章 隸屬職掌
第   1    條 |
憲兵隸屬於國防部,掌理軍事警察,並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兼理司法警察
。如其他法令另有規定時,則服行其所定勤務。
第   2    條
憲兵關於職務之執行,凡屬於軍事警察者,受參謀總長之指揮。屬於司法
警察者,受法務部長之指揮。
第 二 章 配置與配屬
第   3    條
全國各政治區、各軍事重要地區,徥配置憲兵部隊。
第   4    條
配置各地區憲兵部隊,依勤務需要,得於重要城市設立憲兵隊,並冠以各該城市名稱。
戰時作戰配屬憲兵部隊,關於職務之執行悉受作戰軍司令官之指揮。
第   6    條
憲兵之配置與配屬,由參謀總長定之。
第 三 章 勤務範圍
第   7    條
配置憲兵應服行之勤務如左:
一防護軍機、協助保護有關國防建設--如港口要塞、國防工事、交通場站、重要礦廠及其他有關軍事設施等。
二 糾察陸、海、空軍軍紀、風紀,維護軍譽,促進國軍健全。
三 警衛最高統帥及軍政長官。
四 防止軍民糾紛,促進軍民合作。
五 輔助推行兵役法令,調查在鄉軍人。
六 防止並查察軍人犯罪。
七 協助維護一般交通,及管制軍事交通。
八 戒嚴地區執行戒嚴業務。
九 戰時有關動員輔助事項。
十 奉令執行特種勤務。
十一 其他有關法令規定事項。
第   8    條
配屬作戰軍憲兵,除服行第七條各款勤務外,並服行左列各款勤務。
一 戰區軍民紀律、秩序、治安之維持,並保護軍事設備、軍事物資之安全。
二 監察有關紀律、秩序、治安各項命令之實施。
三 蒐集服勤地區一般情報。
四 防止取締一切有關不利作戰行為之事項。
五 其他有關陣中勤務之事項。
六 偵查敵間,並調查敵軍一切不法罪行,及因戰爭損失之生命、財產等有關資料。
9    條
憲兵服行司法警察勤務,對軍法案件及普通司法案件,應依軍事審判法,刑事訴訟法,與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 四 章 勤務處理
第  10    條憲兵服行勤務時,應恪遵和平,勇敢、廉潔、慧敏之信條。
第  11    條
憲兵對於軍人之違紀行為,應當場糾正,必要時對於士兵得加管束,並迅即通知其原屬部隊領回處理,或逕行處理。但對官長應以有禮貌之態度詢明職級、姓名及其所屬,通報原單位處理。
第  12    條
憲兵對於部隊違紀,應列舉事實,通報該管長官處理。
第  13    條
軍人之犯罪行為,經偵查終結後,應送交該管長官或就近有軍法權之機關審判。
第  14    條
普通人民犯軍事案件者,除特別法令規定送軍法機關審判外,仍應送當地法院辦理。
第  15    條
憲兵不論平時、戰時,對管區內之狀況,蒐集有關之資料,提供上級之參考,或通報有關機關
第  16    條
憲兵服務時遇有左列事件,除報告所屬長官外,應即分別逕報當地軍政長官。
一重要機關或軍事建築物等,發生災害,或有足以發生災害之虞時。
二 關於軍隊及軍人之重大事件。
三 其他足以影響社會治安秩序之重大事件。
第  17    條
各地區之憲兵部隊長,對處理軍風紀案件,應就近通報其原屬長官,同時須按月彙送當地最高軍事長官參考。
第  18    條
各地區之憲兵部隊長,應與駐軍之各級主官密切連繫,並得隨時建議有關軍風紀之改進事項。
第  19    條
憲兵服行勤務,如有必要得著用便衣。
第  20    條
軍隊軍人對憲兵職務上行為如確認有違法時,得列舉事實,通知其所屬長官辦理。
第  21    條
憲兵執行職務時,非遇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使用武器。
一 生命身體受危害之脅迫,除用武器,別無適當防禦方法時。
二 群眾暴動,非依適當方法使用武器,不能鎮壓時。
三 因防衛駐守之土地公私場所建築物,或人民生命財產受危害之脅迫,非用武器不能保護時。
四 對於要犯脫逃,非使用武器,不能制止時。
第  22    條
憲兵於服務中,除特別時機外,需按軍禮條例行禮,並注意服裝整齊,態度嚴肅。
第  23    條
憲兵對於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不得洩漏。
第 五 章 附則
第  24    條
憲兵服務實施細則,及其他必要之規章,由憲兵司令部擬定,呈參謀
第  25    條
本勤務令自公布日施行。

[ 本文章最後由 steven94 於 2013-11-07 19:3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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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chocho55 於 2011-03-18 23:02 發表
不同軍種不見得吃你那套,海軍的沒碰過,但是空軍,海陸還有聯勤都碰過,他們才不會跟不同軍種的士官敬禮,軍官也許吧,但是士官沒看過空軍有在屌陸軍的士官的?
沒錯,我在金門時連上有一個學長他老子海軍上校退役,而他抽中陸軍菜鳥時一樣被電得慘兮兮。
直屬長官:你老子是海軍關我陸軍何事?
就算同軍種,不賣你面子一樣沒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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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109第一砲 於 2011-03-18 23:16 發表
我的印象中,憲兵都很注意軍中禮節,可能是我碰到的憲兵,比較相信軍中倫理吧?
ps:不過,覺得與他們在對話時,我的感覺總是怪怪的,不像是心理因素,可能在基層連隊待久了,認為他們禮節過度,有點不習慣?
我記得我們在官校時...剛好官校xx週年校慶,且擴大校慶,連國防部長跟李登輝總統都有來,當然憲兵有提前派幾排的士兵來官校駐守...
不過他們好像不會針對我們穿軍便服的士兵來騷擾,反而會盤問穿草綠服的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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