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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兵制招不到.....恢復徵兵制又說沒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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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SkyBlue 於 2013-05-27 16:28 發表
路人大∼

照這麼說,憲法第十九條 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但憲法並沒有規定「稅應該繳多少才算數」,
那是繳一塊錢也是有繳;繳100塊也是有繳,那每一個人只要繳一塊錢就好囉!?何必繳100塊錢?

再者,憲 ...
對軍友所說,我不一一回應了。一言以蔽之,政治和法律是兩回事,不能弄混
要說違憲不違憲,那是法律問題。既是法律問題,就要照法律的構成要件來走
要符合違憲的構成要件才是違憲,其他和法律無關的事,那是政治範圍
從這點來說,四個月訓練,照法律那就是沒有違憲,也沒違法,因為那是立法院通過的,而立法院是人民選出來的
軍友要認為四個月役期太短,那是政治問題
政治問題要解決可以透過政治活動,例如拉下那些投贊成票的立委,在下次時政黨輪替、請願、社會運動等等
只要這些訴求能獲得大多數人認同,取得國會多數,透過立法院去修改法律,要求回復兩年役期,那就能讓政治成為法律
但照目前的法律,四個月訓練就是沒有違憲問題

至於軍友說的一塊錢稅的例子,那是不能這樣類比的
因為我們並不是全部都是四個月的兵,還有另一部份是好幾年的志願役,他們才是常日戰備的主體
所以是否義務役只有四個月就會危及國防,也許這裡多數軍友是認為會,但如果有人認為不會呢?會或不會,可要靠實證,某些人認為的會或不會,都不足以證明就是會或不會。但就算是全部的人都認為會,是不是就違憲了吧?(同理,是否這樣就會危及人民生存呢?)老話一句,是否違憲,要看法律的構成要件如何規定

再說,如果民意都認同,甚至有的國家是可以沒有軍隊的(就我所知,如哥斯大黎加,他們只有警察維持治安,還有很多太平洋島國,人口只有幾萬,我是不相信他們有軍隊的,又例如梵蒂岡,我相信他們也是沒有軍隊的)
連軍隊有或沒有,都可以是民意的選項,而民意會怎麼想,要看整個國家的環境和人民想法。但我要說的是:要不要只有四個半月役期,自然也可以是人民想法的選項。國會存在的功能,是匯聚各種不同的意見,透過折衝(甚至是很骯髒的利益交換),而得到一個結論,這個結論必然有某些人,甚至可能大部分人會不同意。但是因為國會是大部分人選出來的,代替他們行使立法權,人民就不能因為對結果不滿意,就說國會的決定不合法。如我所說,如認為他們決定不合法,那就在下次選舉中改變,讓自己的主張成為下次的主流(合法)。又或者,透過孫文所說的創制、複決權,去改變這個狀況。這是現在的民主政治的遊戲規則。
但在現在遊戲規則改變之前,照目前的遊戲規則,義務役四個半月,那就是沒有違憲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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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Guest from 27.51.6.x 於 2013-05-27 18:50 發表


對軍友所說,我不一一回應了。一言以蔽之,政治和法律是兩回事,不能弄混
要說違憲不違憲,那是法律問題。既是法律問題,就要照法律的構成要件來走
要符合違憲的構成要件才是違憲,其他和法律無關的事,那是政 ...
路人兄,您純粹是[以法論法],也就是[只要是合法,'黑色'就是'白色'],這就是所謂的[法律]。
但事情其實沒有單純的法律上的文字這麼簡單,光是[罷免權]所設定之門檻就幾乎是不可能達到的,更何況是[創制權]及[複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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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kyBlue 金錢 +3 以法論法是沒錯,但也要看法的原意! 2013-05-27 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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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SkyBlue 於 2013-05-27 16:28 發表
路人大∼

照這麼說,憲法第十九條 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但憲法並沒有規定「稅應該繳多少才算數」,
那是繳一塊錢也是有繳;繳100塊也是有繳,那每一個人只要繳一塊錢就好囉!?何必繳100塊錢?

再者,憲 ...
基本上法律制訂不太會違反憲法.因為每個法案在制訂時.立法院會有法制人員審查有無違反法律原則與憲法
不過這是基本上.....
天空長官您說的納稅項目/納稅對象/主體/時間...等等是用法律規定即可.這個大法官解釋過
稱-租稅法定主義.
至於-服兵役-以前在陸一特問題上討論很多了.因為我國以前是-服兵役為義務(憲法層次).
不過既然是義務就是要人民負擔.所以減少負擔(減低兵役義務上限制/或縮短役期)基本上並不違反憲法
但技術層面上-卻是您說的-達不到戰力與國家安全最低要求....這是政治層面了
法律歸法律/政治歸政治.兩者運用的好.加在一起就是完美的政治學.但這兩種思考邏輯是反向的
以法律作為檢視/以政治作為做行動.
很可惜台灣兩任總統都是法律人.但既無法律的被動遵守性
亦無政治學上的主動性
不過很多人也做不到這點!!常常以法律看政治.以政治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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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輝 金錢 +2 讚!讚!讚! 2013-05-28 19:45

  • SkyBlue 金錢 +3 政治也是法實現的手段..嘿嘿 2013-05-27 22:38

  • 呂ㄚ家 金錢 +3 我很贊同 2013-05-27 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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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小輝 於 2013-05-27 19:17 發表


路人兄,您純粹是[以法論法],也就是[只要是合法,'黑色'就是'白色'],這就是所謂的[法律]。
但事情其實沒有單純的法律上的文字這麼簡單,光是[罷免權]所設定之門檻就幾乎是不可能達到的,更何況是[創制權]及[複 ...
軍友這是錯誤的認知
法律重視構成要件,不是為了反黑為白,雖然有很多律師和政治人物是藉此反黑為白,但法學的本質卻不是為了反黑為白
舉例來說,假設說殺人者,處死刑
但假設有一人打鬧而拿刀亂揮,不小心刺入旁人胸膛,導致該人死亡
請問這算不算殺人?
為何法律要重視構成要件,從這個例子可以看出來
到底什麼是殺,在這個例子是很重要的
什麼是殺,就是這裡的構成要件
所以法律和政治要弄清楚,不要混淆

我們的政治,太多政治人物用政治語言在談法律
多數人缺少法律的知識,電視看久了,就跟隨著政治人物講的話一樣思考,搞得很多簡單的事情變得很混亂
誠如化學士軍友說的,有很多人常常以法律看政治,以政治看法律
但到底有沒有違憲,要看違憲的法律構成要件而定,不是以政治的方式說是或不是就算是或不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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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小輝 於 2013-05-27 19:17 發表


路人兄,您純粹是[以法論法],也就是[只要是合法,'黑色'就是'白色'],這就是所謂的[法律]。
但事情其實沒有單純的法律上的文字這麼簡單,光是[罷免權]所設定之門檻就幾乎是不可能達到的,更何況是[創制權]及[複 ...
其實也沒那麼複雜
當初制定就把門檻提高了.就是當權者/擁有多數民意黨派的政治考量..
不管是總統罷免還是創制權..乃至公投法
都是以代議民主為主(由民意代表實行).直接民主為輔(民眾創制法律/彈劾做不好的政治人物)
這些都有立法理由(不管合不合理.甚至大法官也無法對他如何.因為四個字-權力分立)
但只是我們選出來的立法委員很少向選舉人說明這種事
民代都以可以讓民眾激情/理盲的情緒刺激政治活動-提高知名度/增加當選率
但法律可以包含很多社會科學.有他的思考邏輯.只是需要去了解/理解/普遍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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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輝 金錢 +2 讚!讚!讚! 2013-05-28 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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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啊啊    樓快歪了....

法律啊、政治啊,這些太深奧了,我不明白



倒是關於中華民國的兵役制度,小弟倒是有點想法...

起源於民國40幾年的徵兵制度....至今也將近60個年頭

從早期為了『反攻大陸』、到中期的『莊敬自強、處變不驚』,到現在的『為誰而戰』

時代在變、局勢在變、世界也在變

國軍也在變,數量越變越少,但感覺卻越變越糟,變的越來越搞不清楚狀況

數量變少的原因很明顯,現在小孩少,加上也沒有那麼多缺額

但關於質量的衰退,原因就眾說紛紜

沒有學長學弟制啊、1985啊、役期太短啊、長官怕事不敢操啊

這些都是原因,但也都不是原因

嚴苛的學長學弟制固然是讓基層野戰部隊在短期間達到高戰力的秘技

我相信七零年的一四六師學長、到八零年代的兩三四師學長對此應該有深刻的體會

但問題是,這不是一個正確的方法,除了造成部隊管理上的困難

更容易引發很多令人遺憾的軍紀案件

一個以輩分為尊的武裝組織,我個人覺得稱為『幫派』似乎會比較洽當




至於1985也很有意思,早在20年前,當然、那個時候還不叫1985,可能叫做張老師,也可能是黃媽媽

又或者叫做『XX主任專線』

總之就是基層把發生的問題反映給一些與基層單位無關連,但又有能力直達天聽的人士

但問題是、最後負責處理、甚至是『被處理』的人、事、物,還是基層連隊....

20年前的阿兵哥不敢打,難道處於同樣的環境跟氛圍之下的新時代阿兵哥就敢打?

當然敢、這往往是兩種人、一是搞不清楚狀況到極點的天兵,一是退伍令已經印好放在連辦室的老兵....

對於我這種不求捨身取義、只求平安退伍的普通大頭兵來說.....

1985專線基本上跟貼在小便斗上的『往前站一步、小便不滴落』是差不多的玩意...



役期長短也是個很有趣的問題,就跟男人某方面一樣

長短總是讓人在意,但實際上、卻又不是那麼重要

之所以普遍會有『役期長=戰力強』的迷思,是因為早期役期長的前輩們所處的時空背景使然

老蔣還想著反攻大陸,換作是你,你會想帶著一票草莓牛奶紅豆兵反攻大陸嗎?

當然不會嘛、當然是狠狠的往死裡操、紮紮實實不灌水的訓練

換做現在的政治人物,想的不是國家、人民、也不在意中國、美國

他們想的是『我這次任期能撈多少?』、『下次能不能連任?』

誰Care你中華民國國軍有沒有戰力?    訓練卻不確實    反正時間到了我就拍拍屁股移民了...



至於長官怕事不敢操就更是笑話了

君不知看過『官場現形記』沒有,中國的官如果哪天不怕事了,那才叫『新聞』

從兩百年前就是這個鳥樣了,兩百年後還是這個鳥樣

但你要說他爛,還未必真的是爛

遇到與他自己切身相關的利益,卯起來也給你幹下去

無利可圖的事情找我幹?  您老別逗了,去茅廁裡點燈不是更好嗎? 

至於底下人的死活永遠不在他們的考量之中....



國軍在變、變的越來越奇怪

武器裝備越來越先進、官士兵的心卻越來越迷惘

社會風氣越來越開明、國家的局勢卻越來越混亂



國軍變爛、怪阿兵哥、怪長官、怪政治人物

怪到最後,還是只能怪自己。



要量小質精戰力強的軍隊、不過是小事一樁

難的是要如何讓台灣人自己從這個民粹掛帥的環境裡爬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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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你們都搞錯我跟軍友說的違憲了....
不是指役期長短...
我指違憲的部分是"募兵"與憲法"國民有服兵役的義務"....
募兵...想去的去...不想去的可以不去....
這是不是跟服兵役的義務有所衝突呢???

系統公告:發表文章不只會加金錢,也會••,您的摳摳少了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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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輝 金錢 +2 讚!讚!讚! 2013-05-28 19:46

  • SkyBlue 金錢 +2 這樣也中彈!!違憲! 2013-05-27 22:40

  • 化學士. 金錢 +1 義務有強制力=.=且依反面解釋女性不需要服役並不違憲 2013-05-27 22:12

  • 路過 金錢 +1 「義務」無強制力,所以還是要看兵役法規定,之前有人為了女性不用當兵去聲請釋憲。 2013-05-27 22:08

168師砲兵670營砲一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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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sjim007 於 2013-05-27 21:53 發表
唉...你們都搞錯我跟軍友說的違憲了....
不是指役期長短...
我指違憲的部分是"募兵"與憲法"國民有服兵役的義務"....
募兵...想去的去...不想去的可以不去....
這是不是跟服兵役的義務有所衝突呢???
完全沒有衝突
募兵是職業選擇.服兵役是國民義務在憲法上這是兩種完全不同的事
只是這兩種都是交集點是-以國家安全為目的
但國家目的-是可以選擇目的方式
而今天並沒有廢除服兵役.他只是-以軍訓代替
現在所謂軍訓就等於代替了國民服兵役義務.
且減少人民義務(義務是種負擔).並非增加人民義務的負擔
所以沒有違憲.
當然有論者以重要性理論否定.但那是題外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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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輝 金錢 +2 讚!讚!讚! 2013-05-28 19:46

  • sjim007 金錢 +2 了解!! 2013-05-27 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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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士. 金錢 +1 義務有強制力=.=且依反面解釋女性不需要服役並不違憲 2013-05-27 22:12

我剛剛看了一下對於兵役法違憲的釋憲文,是我理解錯了。

司法院釋字第四九0號解釋
中華民國88年10月1日
院台大二字第25726號
解 釋 文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為憲法第二十條所明定。惟人民如何履行兵役義務,憲法本身並無明文規定,有關人民服兵役之重要事項,應由立法者斟酌國家安全、社會發展之需要,以法律定之。憲法第十三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係指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國家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益。立法者鑒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及因此種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於兵役法第一條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係為實踐國家目的及憲法上人民之基本義務而為之規定,原屬立法政策之考量,非為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而設,且無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之效果。復次,服兵役之義務,並無違反人性尊嚴亦未動搖憲法價值體系之基礎,且為大多數國家之法律所明定,更為保護人民,防衛國家之安全所必需,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及第十三條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並無牴觸。又兵役法施行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同條第一項判處徒刑人員,經依法赦免、減刑、緩刑、假釋後,其禁役者,如實際執行徒刑時間不滿四年時,免除禁役。故免除禁役者,倘仍在適役年齡,其服兵役之義務,並不因此而免除,兵役法施行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因而規定,由各該管轄司法機關通知其所屬縣(市)政府處理。若另有違反兵役法之規定而符合處罰之要件者,仍應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之規定處斷,並不構成一行為重複處罰問題,亦與憲法第十三條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不相牴觸。

所以依照大法官的解釋...台灣還是女男不平等?

[ 本文章最後由 路過 於 2013-05-27 22:2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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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輝 金錢 +2 讚!讚!讚! 2013-05-28 19:46

  • SkyBlue 金錢 +1 男女不應假平等,應各司專職為上。 2013-05-28 01:02

  • sjim007 金錢 +2 男女天生不平等啊..一個凸.一個凹... 2013-05-27 22:56

653R通信中心電台報務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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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呀呀.....別拆錯房了!

各位軍友們,路人大說的雖然以法論述,但並沒有錯,而且提供了另一個不同方向的思維,值得我們思考!
況且有沒有違憲並不是我們說了算呀,而且要看實際作為如何,現在頂多有"嫌"疑而已,還不
到那邊去,而路人大所說的方向是沒錯,以軍人的天職而言是只能服從,那些利尾也是全民大
多數人所選任及代表人民,因此遵從總統下令頒佈通過他們立的法就是"合法",而立法院也是依
憲法所組成,並依憲法賦予其之職權行使,縱使他們現在有可能是背著良心在幹,但依舊合法!
所以路人大依憲法或一般行政法來看都沒有錯!

而我所想表達的是,國家安全是優於一切,基於憲法架構所衍生的行政法是必需符合憲法本意且
符合國家現實利益的,而且國家安全不能等同一般刑事法規還可重可輕來衡量,我不拿背後有人
撐腰或是奇奇怪怪的小國來比自己,單單就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而言就絕對不可如此輕率!以美、
英、蘇、日等舉例就不必贅言!而近來諸多緊張及衝突事件發現週邊各國對我政經軍民情等各方
面偵蒐相當完整,且運用相當成功,因此在諸多威脅相繼浮現之際,我們不但沒有警覺與補救,
還在昏頭胡攪瞎搞,這是令人相當氣憤與痛心的地方!身為國民的責任與義務,怎能不論述出來?
再者,相關國安機構應該已經發現危機並要適時向元首及有關單位主官管提出警訊及處理建議,
而不是只會報告是!報告是!是!是!遵命.....結果這些個混帳王八蛋一字一句都不講也
跟著在瞎攪和!!任人欺負宰割我國民!!真是無能顢頇相愿到極點!真該拖出去打掉了!

今天新聞又播出萬鈞專車,有些記者還特地強掉該車是國軍第一輛有冷氣的裝甲車.......
騙肖ㄟ...我開過的mxxx就有冷氣!看....不用意外,應該沒多久接著開始有一堆亂七八糟的
報導跟評論出現!

這就是不週延的法再加上無能顢頇到極點的官員所造成的重大危機!還要舉例嗎?太平南沙的駐軍
就是!弄的現在海巡想撤卻回不來,要陸戰隊去卻不想去!是什麼法?真是夠了.....

[ 本文章最後由 SkyBlue 於 2013-05-27 22:4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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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rea51tank 金錢 +3 我很贊同 2013-11-28 02:08

  • 化學士. 金錢 +1 違憲的檢驗我們也可以做.您有無發現很多憲法檢討用比例原則去檢視 2013-05-28 18:49

  • 小輝 金錢 +2 讚!讚!讚! 2013-05-28 16:20

  • ter0939 金錢 +2 我很贊同 2013-05-28 01:04

  • sjim007 金錢 +2 我很贊同 2013-05-27 22:58

  • 工蜂火箭兵 金錢 +1 2013-05-27 22:27

能坐的時候就不要站著,能躺的時候就不要坐著。
把握每一個幸福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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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SkyBlue 於 2013-05-27 22:24 發表
唉呀呀.....別拆錯房了!

各位軍友們,路人大說的雖然以法論述,但並沒有錯,而且提供了另一個不同方向的思維,值得我們思考!
況且有沒有違憲並不是我們說了算呀,而且要看實際作為如何,現在頂多有"嫌"疑而已, ...
第一批服役四個月已經退伍了
我老婆家族中剛好有一個是服役四個月的
好像全部都是在學校單位當兵,每天可以去買雞排吃?
沒事在LINE上面看他們抱怨很無聊.
每星期放假時,部隊還會幫忙包車回台北.
收假時還一臉很鬱卒的感覺.
想到國家要靠這些人保護....看他收假鬱卒,我比他還鬱卒
收入比我當兵時還多,比我當兵還爽.......
既然募不到兵,還是回覆兩年義務役好了,免得部隊戰力越來越差。

[ 本文章最後由 shumny 於 2013-11-27 16:5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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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蜂火箭兵 金錢 +1 2013-11-27 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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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軍醫二級 金錢 +2 我很贊同 2013-11-27 17:16

  • lanco 金錢 +2 讚!讚!讚! 2013-11-27 17:12

成功嶺 學7營(步八營)
206師616旅步一營?(關東橋)
陸軍通信電子學校:多波道作業班(忘了幾期是72嗎?)
獨立73旅通信連(竹仔坑)
頭嵙山:等退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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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shumny 於 2013-11-27 16:52 發表


第一批服役四個月已經退伍了
我老婆家族中剛好有一個是服役四個月的
好像全部都是在學校單位當兵,每天可以去買雞排吃?
沒事在LINE上面看他們抱怨很無聊.
每星期放假時,部隊還會幫忙包車回台北.
收假時還一 ...
看完樓上學弟的留言..個人覺得當兵最大樂趣已經沒了..打混.摸魚.不想要人家管..
還鬱卒.我才鬱卒.他們可能不知道當他們走出營區..外面有一大堆學長.用白眼在看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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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師...戰車772營..駕駛兵..
出操號聲響.操場練刀槍.不怕烈日曬.那怕風雨狂.
戰技.求.精進.戰術球發揚.練膽又練力.生鐵鍊成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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