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文由 小瓜呆 於 2011-02-18 11:28 發表
SAM大:
陸一特滿二年時,部隊是有臨召假的,本島五天、外島一航次,只要你戶籍是在中華民國政府管轄所及之地,除非是高姐所住的烏坵(十天才有一航次),否則是一定可以返鄉的。
你說的「救濟方式」,那就 ...
管大-玉山案是否為-家中獨子或是有兄弟在服役得以提前退伍(這點我不清楚.應該大約是這樣)
但那只限於-玉山案裡所謂的符合條件
那其他不符合的人呢??這樣又侷限了.在行政命令(行政法)裡頭所謂救濟-就是不服行政命令的人(所有陸一特)
都要有救濟管道(申訴/聲明異議/行政訴訟.也就是您說的-靠行政法院裁決)
打個比方-在國道上某時段/某路線駕車超速全部開罰.但只准許-送傷者急症的車輛申訴可測銷罰單
但其他的駕駛人呢??其他駕駛人是否遇到山崩逃難而超速.
又或是其他車輛是公務車因執行公務需要超速?
行政命令上的救濟管道因該接納所有理由申請.再去判斷是否符合得以救濟的法定因素
而不是僅侷限在某些得以救濟原因~!!
.或許當年有救濟管道!!但當年多少人知道或是清楚??
又多少人了解陸一特案是依靠行政命令方式延長兵役??
而我所說的歸鄉也並不是返家假期.而是軍人退伍後.到鄉鎮市公所辦理歸鄉報到!!
辦理歸鄉後15天才不是現役軍人(成為後備軍人由團管區管制).
而臨時召集應該在歸鄉完成後才再度臨時召集
(我依稀記得退伍後到鎮公所辦理歸鄉的情形.仔細規定我未詳查.帶詳細做法都可以制定臨時召集
法規來加以規定)
而您說的海空軍是兵役法上面的役期-海空三年(含海軍陸戰隊).所以與行政命令並無關係.
(兵役法上陸軍一律是兩年)
個人是認為-國防部所說-依法行政在程序上與規定上並不嚴謹~!!
而所謂依法行政-是包含法律授權/行政程序/救濟管道等等步驟才算稱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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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sam 於 2011-02-18 15:05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