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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一特巡迴說明會:2/18~2/27場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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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小瓜呆 於 2011-02-15 13:14 發表
我是覺得不應跟著蔡同榮與民視起舞,補償?那是要怎麼補償。

陸一特的徵召還是有法律之下的行政命令,而且還是當事人自己抽籤抽到的,若這種情形說是違反兵役法要補償,那個沒行政命令的又沒抽籤純粹亂抓的,更應 ...
攸關人民權益,應以法律定之。比別人多當一年兵,當然要立法。…「而且還是當事人自己抽籤抽到的」...多一年,還可以用抽籤啊? 若是行政命令,要你比別人多繳稅,多繳稅,你服氣嘛?不要因為民視或蔡同榮,就模糊議題。不要再用深藍或政戰那一套來評論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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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Tiger 於 2011-02-18 04:46 發表

攸關人民權益,應以法律定之。比別人多當一年兵,當然要立法。…「而且還是當事人自己抽籤抽到的」...多一年,還可以用抽籤啊? 若是行政命令,要你比別人多繳稅,多繳稅,你服氣嘛?不要因為民視或蔡同榮,就模糊 ...
去他的部落格看....你就知他不是深藍那ㄧ套邏輯..在本版多年文章.人家批當權者早就有名好嗎??藍綠都批!!

不一樣看法...就是深藍看法??? 換一套說詞吧!!我是否可比照....要說贊成蔡同榮者都是深綠???!!

[ 本文章最後由 輕鬆 於 2011-02-18 08:3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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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ge大:請不要謾罵好嗎?我是深藍?我是政戰?你要有這種言論,你不是文盲,就是色盲。

你要有理,大家來講理。我反對政媒兩棲,早在戒嚴時代就開始了,當時蔡同榮還在當「快樂的美國人」(不,是美國官),我才是在兩蔣統治下的賤民。什麼藍綠,請你搞清楚歷史,蔡同榮的說法,倒是很適合你這種智商的人。

現在蔡同榮是政媒兩棲,有利用媒體聚眾勒索國庫,我反對就被你老兄說是「深藍」。好吧!我尊重的你的智商,就算是深藍,在1987年之前當兵的,除非是蔣經國的兒子,不然他照樣有機會抽到陸一特啊!

照你的智商,反對蔡同榮的就是深藍,請問你,蔡同榮在阿扁執政時,他也是立委,他也掌控民視,那時怎麼沒見他抗議?陸一特是今天才忽然出現的嗎?這跟藍綠什麼關係?

兵役法裡本來就有臨時召集,因國防需要被召集過的兵,又不是陸一特一種人而已,你要不是文盲,你看一下上面我寫的反共救國軍、山東澎湖案、青年服務團、日式陽字號艦上懂日文的台籍青年,那種種案例還根本沒有行政命令就徵了兵,當的還不只一年,要賠是不是應該先賠沒行政命令的充員兵。

你說多一年不能用抽籤,那我請問你,當時陸軍要的就是那麼多兵,不抽籤,陸軍的三年兵要怎麼產生,請你老兄來指定嗎?1967年時你上小學了嗎?

陸一特不是沒法源,是你跟著蔡同榮與民視新聞在那裡自說字話。這明明就是有行政命令的,你老兄的智商若是蔡同榮找來的跟隨者一樣,那麼你就去行政法院打官司,官司打完再去申請大法官釋憲。

這個行政明令有無違反兵役法,台灣是法治國家,不是聚眾叫囂,或是政客掌控媒體,對那些適合他們智商的觀眾洗腦就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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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的一點看法.
這問題在於-
用行政命令來召集程序上~應先予以退伍(兩年役期滿)後.再行臨時召集.而不是還沒辦理歸鄉
自動延長兵役...爭點就在這~!!
而陸一特歸鄉後如有無法接受臨召的原因.應有-聲明異議/申訴/行政訴訟...等等救濟管道
(看這-行政命令的性質是什麽??是行政規則還是法規命令).
這才是標準的-行政命令的程序
國防部如果認為這行政命令合法?那當初程序是否正當?救濟管道是否提供?有無告知??制訂規定是否明確?
如果要冠上-依法行政.那可能瑕疵會很多~!!
而且-臨時召集已經限制陸一特的基本權利與義務.臨時召集的規定應該夠詳細.召集規定不夠詳細
因此法規上的密度強度不夠.
臨召上只規定可以臨時召集.但對於眾多的陸一特在服役上的-抽籤ˋ服役方式/薪俸/休假/升遷/不服救濟..等等
都沒有詳細規定~!如果當初有詳細規定才是-詳細的行政命令規範.也才是於法有據/依法行政.
管大所說-行政訴訟.也失去時效~!!能做的大概也只有-申請國家賠償或是大法官釋憲
不然就是蔡同榮所說的由立法院制定補償條例~!
但蔡委員應該把這些詳細的讓這些爭取權益的陸一特了解

[ 本文章最後由 sam 於 2011-02-18 10:0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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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器連觀測兵大

這件事無關藍綠,我批評蔡同榮也跟他是不是綠無關,而是他政媒兩棲,用立委權勢再挾民視新聞教唆洗腦,所謂的一特兵抗議行動不是民視新聞連續幾個月洗腦的結果嗎?

我所反對的政媒兩棲,這主張在戒嚴時代的黨外雜誌(民進黨還沒成立前)就已經被黨外視為圭臬。連李敖、陳文茜當了立委還主持政論節目,民進黨就不放過;但更嚴重的蔡同榮控制整家電視台(還是無線台),李敖、陳文茜還只是無黨籍的區域立委(非國民黨),蔡同榮卻是代表民進黨的不分區立委,這一點本來就是民進黨整個黨背叛了當年黨外的理念,才會讓蔡同榮與民視這種「政媒雜種」搞了十多年還不落幕。

現在就別談藍綠與「政媒雜種」,還是來說一特兵。

你說「先退伍再用召集令叫回再當一年」,當時的做法本來就是那樣。我們都是還有一特兵時代就在當兵的老兵;這一點可以請猛渥營參一的老文書與清歧老兵等一特兵學長來驗證我的說法是否屬實。

一特兵【三年】與二特兵【二年】,在新訓中心是一起入伍受訓的,下部隊抽籤前挑選校訓士官,是以一特兵優先;然後一特兵與二特兵一起抽籤下部隊(不是分開抽);但到了部隊,一特兵會優先分配到駕訓隊、無線報務班或幹訓班受訓,在待遇上與退伍後就業是保障較多。從前汽車少,當兵前就有汽車駕照的役男不多,退伍後有大貨車駕照或有報務執照可上船的,待遇是比較優渥。

但還是有很多一特兵被丟到步兵連,也沒擔任通訊、砲兵等當初說的「專業」裡。因為原本陸軍徵召一特兵,是要補大陸來台老士官的缺,說要甲等體位、高中畢業、以士官派任;但那年代義務役士兵符合這條件的,誰肯延役一年?怎麼辦?只好用抽籤。但抽籤你要先定下「甲等體位、高中畢業」,那大家都會把自己搞成乙等或高中沒畢業,只好大家一起抽。但大家一起抽,抽到的就什麼人都有,很多三年兵最後也只是上兵退伍。

那時陸軍每星期一梯次,週三入伍;二年期滿前,連參一寫退伍令時,一特兵與二特兵一起寫的;但二特兵退伍當天拿到退伍令離營;一特兵則同時會收到一張「臨召令」,必須在原部隊延役一年。但野戰部隊通常是由連參一保管一特兵的退伍令與臨召令,等三年期滿,一特兵同時收到退伍令與解召令離營。

誰要說一特兵抽到了籤不知道自己要當三年,或是當完後拿的不是退伍令與臨召令,那就違背事實了。

一特兵二年期滿,在本島有五天的臨召假,在外島有一航次的臨召假。這是用來區隔服役與延役。因為是在同一部隊施行延役,看來是連續當了三年,實際上從退伍令與解召令還是能看出。

你若問為何不修法改成陸軍大家都二年半(或是二年三個月到五個月),或是士官服役二年半(士兵二年),這樣兵員就夠了。只能說當時缺的不是步兵上等兵,是專業的士官與領導幹部,但若是只讓士官延役,大家都會想盡辦法只當兵不當士官,會出現反淘汰。既然大家都不願多當一年,最公平的方法就抽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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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大:

陸一特滿二年時,部隊是有臨召假的,本島五天、外島一航次,只要你戶籍是在中華民國政府管轄所及之地,除非是高姐所住的烏坵(十天才有一航次),否則是一定可以返鄉的。

你說的「救濟方式」,那就是「玉山案」,根本不用等到返鄉,在未滿二年時就能先辦,符合條件的根本也不用臨召,二年一到就走人了。

但有一點是真的,原本陸一特徵召的若都是高中畢業的士官(我們那年代的高中比現在18分就能上的大學程度還高一點),他們就一定會知道自己的權益,符合免召條件的自然會去申請,不符合的也會「想辦法」去符合(什麼辦法?以後有機會另外開帖說明)。

可是一特兵若用抽的,很多弱勢家庭而教育程度低的役男,明明符合免召條件,當地役政機關不會主動通知他家去辦,在外島野戰部隊裡,除非遇到像我這種超愛管閒事,安全資料裡被寄到要加頁的「野心陰謀份子」,常常就真的又當了一年。

SAM大,有無歸鄉?有,陸一特滿二年的才有臨召假,海空軍大家都當三年,沒聽過這種假的。

有無救濟?有,玉山案是陸軍才有的;海空軍都當滿三年的。

國防部姿態過低,那政媒合體的政客,喇叭又特別大,加上台灣年年選舉,這問題確實很難解決。

用行政命令延長的,幾十年後國家要補錢;用行政命令縮短的,大家恭喜恭喜。我們國庫真的「全家就是你家」,大家想搬就搬。這樣的國庫要不破產,真的很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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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小瓜呆 於 2011-02-18 11:28 發表
SAM大:

陸一特滿二年時,部隊是有臨召假的,本島五天、外島一航次,只要你戶籍是在中華民國政府管轄所及之地,除非是高姐所住的烏坵(十天才有一航次),否則是一定可以返鄉的。
報告管兄,當時我們在馬祖時,一特兵的臨召假(俗稱老芋仔假)是10天,而非以航次計算,所以通常會跨兩航次(當時是每月4航次)而不止10天,這是當年外島兵能放的假中,極少數以天數計算,而非以航次計算的假。本島臨召假是否只有5天,我不清楚。

新兵訓練時,一特兵與二特是分開連隊,不然參一相關作業很麻煩。

一特兵滿兩年後,還可以領一雙皮鞋,因為皮鞋的換補週期是2年,二特及一般兵領不到。

絕大部分的一特兵,只怨自己手賤,抽到3年兵,不知道第3年是臨時召集。

而臨時召集並非自一特兵才有的,我也聽說之前有一些個案,或小規模的臨召。因為臨召原本就是兵役法中召集的一種(點閱召集、教育召集、臨時召集),以行政命令發布即可,所以國防部堅持一特兵臨召不違法。

[ 本文章最後由 猛沃營參一 於 2011-02-18 12:0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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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小瓜呆 於 2011-02-18 11:28 發表
SAM大:

陸一特滿二年時,部隊是有臨召假的,本島五天、外島一航次,只要你戶籍是在中華民國政府管轄所及之地,除非是高姐所住的烏坵(十天才有一航次),否則是一定可以返鄉的。

你說的「救濟方式」,那就 ...
管大-玉山案是否為-家中獨子或是有兄弟在服役得以提前退伍(這點我不清楚.應該大約是這樣)
但那只限於-玉山案裡所謂的符合條件
那其他不符合的人呢??這樣又侷限了.在行政命令(行政法)裡頭所謂救濟-就是不服行政命令的人(所有陸一特)
都要有救濟管道(申訴/聲明異議/行政訴訟.也就是您說的-靠行政法院裁決)
打個比方-在國道上某時段/某路線駕車超速全部開罰.但只准許-送傷者急症的車輛申訴可測銷罰單
但其他的駕駛人呢??其他駕駛人是否遇到山崩逃難而超速.
又或是其他車輛是公務車因執行公務需要超速?
行政命令上的救濟管道因該接納所有理由申請.再去判斷是否符合得以救濟的法定因素
而不是僅侷限在某些得以救濟原因~!!
.或許當年有救濟管道!!但當年多少人知道或是清楚??
又多少人了解陸一特案是依靠行政命令方式延長兵役??
而我所說的歸鄉也並不是返家假期.而是軍人退伍後.到鄉鎮市公所辦理歸鄉報到!!
辦理歸鄉後15天才不是現役軍人(成為後備軍人由團管區管制).
而臨時召集應該在歸鄉完成後才再度臨時召集
(我依稀記得退伍後到鎮公所辦理歸鄉的情形.仔細規定我未詳查.帶詳細做法都可以制定臨時召集
法規來加以規定)
而您說的海空軍是兵役法上面的役期-海空三年(含海軍陸戰隊).所以與行政命令並無關係.
(兵役法上陸軍一律是兩年)
個人是認為-國防部所說-依法行政在程序上與規定上並不嚴謹~!!
而所謂依法行政-是包含法律授權/行政程序/救濟管道等等步驟才算稱的上.

[ 本文章最後由 sam 於 2011-02-18 15:0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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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一特」服滿三年時,除了退伍令之外,還會多一張「解除召集證明書」,代表為期一年的「臨時召集」結束。

請問有誰知道這退伍令是被壓在那文書一年後才給「陸一特」?還是第三年要真正退伍時才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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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大:

兵役法是針對戰爭需要才設立的,裡面別說是賦予最高統帥有統帥權去辦臨召,就是部隊指揮官都有權的。陸一特這是有行政命令與抽過籤的,已經算是最好的了,不然其他的臨召都要比照志願役補償,他們的合情合理與合法性比本案更高。

陸一特是在戒嚴時代才有的事,解嚴前制定的國家安全法,就否決了原本憲法賦予解嚴後人民對戒嚴時的各種追償,更何況陸一特是否「違法」都還沒定論。

臨召你覺得應該返鄉報到後再發召集令入伍,問題是除非你能縮減陸一特被臨召的時間,否則對一特兵而言,放完臨召假,回原部隊後繼續數饅頭,而且這時已是紅軍了,三年一到就走人。照你說的,先回家,再報到,再召集,萬一被分到其他部隊,從頭再熬一整年,還多了好多天。你是當時的陸一特,你大概會把提議這樣做的人打爆頭。(除非你的部隊長官太討厭,否則老兵沒人想換環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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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瓜兄這麼多的分析,
突然讓我想到了金馬自衛隊,
他們有薪水領嗎?(好像還有女兵)

當夢想逐漸遠去,記憶慢慢變得模糊,
青春,熱淚,歡笑,汗水,俱往矣!
而傳說,終究只是一場傳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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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輕鬆 於 2011-02-18 12:48 發表
「陸一特」服滿三年時,除了退伍令之外,還會多一張「解除召集證明書」,代表為期一年的「臨時召集」結束。

請問有誰知道這退伍令是被壓在那文書一年後才給「陸一特」?還是第三年要真正退伍時才製作??
當年本營的作法是滿兩年時就要開出退伍令,然後放在個人的兵籍資料袋中,由參一保管,待3年期滿再一起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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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小瓜呆 於 2011-02-18 13:24 發表
SAM大:

兵役法是針對戰爭需要才設立的,裡面別說是賦予最高統帥有統帥權去辦臨召,就是部隊指揮官都有權的。陸一特這是有行政命令與抽過籤的,已經算是最好的了,不然其他的臨召都要比照志願役補償,他們的合 ...
管大.兵役法並不全然是針對-戰爭.兵役法是因為憲法規定人民有服兵役義務
所以制訂兵役法~!!而我所講的並非行政命令都是違法.但行政命令需要高密度的規定與應有的程序
兵役法裡頭-臨時召集對象是就規定是國民兵與後備軍人.
既然是行政命令.就不能沒有行政程序與救濟......
至於紅軍問題我無法回答你.那是部隊生活現象並非本主題討論範圍
而戒嚴時期追償問題-就超出這主題了.不知道學長指的是什麽??
且查一下國安法並無規定或否決-
憲法賦予解嚴後人民對戒嚴時的各種追償.解嚴前沒有.到現在也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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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敦義:沒理由獨惠「陸一特」
更新日期:2011/02/18 13:05 立委蔡同榮發動「陸軍第一特種兵」爭取補償,府院達成共識反對此案。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當年國防部是依法行事,如果陸一特可以獲得補償,海軍陸戰隊、823砲戰的義務役人員等,豈不是都要比照辦理?吳敦義說,各界也有許多反對的聲音,認為沒有理由獨獨對「陸一特」給予特別的補償。(張德厚報導)


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陸一特」雖然多當一年兵,但是卻有受通信工程方面的訓練,也有人認為一般步兵比較辛苦,每個人感受不一定完全相同,而且在當時的時空環境下,台只有1300萬多人口,要養60萬大兵,確保台灣的安全與繁榮,國防部的做法是於法有據,假使「陸一特」可以獲得補償,其他的兵種豈不是也可以比照辦理。吳敦義:『那如果陸一特可以去要求很大的補償,那海軍跟空軍要不要呢?海軍陸戰隊要不要呢?823戰役的服義務役的人員還有以前所謂大陳撤退的一江山人員呢?過去在立法院這類的法案非常多,有些更令人動容、更令人感同身受、更讓人同情的怎麼去處理』


吳敦義指出,政府一定會就陸一特的案件,很審慎地根據法律、情理作最周詳的考量,目前政府也有接到很多反對意見,認為既然於法有據,也合乎情理,為什麼獨獨針對蔡同榮立委他所發動的「陸一特」案要給予特別的優惠。


軍友們看這

陸軍後勤司令部運輸署四三運輸兵群四OO乘車營四OO一連下士駕駛[駐地大漢營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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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sam 於 2011-02-18 13:47 發表

管大.兵役法並不全然是針對-戰爭.兵役法是因為憲法規定人民有服兵役義務
所以制訂兵役法~!!而我所講的並非行政命令都是違法.但行政命令需要高密度的規定與應有的程序
兵役法裡頭-臨時召集對象是就規定是國民兵與 ...
很多人到現在還搞不清楚陸一特的爭議點在哪裡!
sam大說的部份 就是此次力爭陸一特補償的著力點
法律和行政命令都沒錯 錯在執行的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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