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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上將登陸:國軍共軍 都是中國軍

誰是共產黨的同路人?




1.查誰在洩露機密
2.查誰在秘密破壞
3.查誰的言行反常
4.查誰在分化團結
5.查誰在傳播謠言
幹,原來匪諜就在你身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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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兵器連觀測兵 金錢 +1 我們的老師長也去了! 2011-06-09 12:21

  • 95反裝甲 威望 +2 天天那麼多陸客團來臺灣...這這... 2011-06-09 12:03

  • 剛A 威望 +1 這五個問題的答案、對我說通通相同:「卸任或現役高階軍官」。 2011-06-09 11:26

後版經歷:
主導...豬頭案。囤積物資案。地下洗錢案。買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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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Tiger 於 2011-06-09 09:33 發表
回覆我第12則留言者,你可以不同意我說的,丟雞蛋,本人欣然接受。要求刪文,好像又回到戒嚴時期,箝制言論,軍中搞政戰那一套。該被丟雞蛋的是將軍們,搞清楚你的對象。後版不是軍中,你就站出來po 文說出自己的觀點 ...
當事人已出來澄清沒說過這些話了,看起來這次的風暴疑似嗜血的媒體記者所為,小弟從來對這些黃埔系統出來的高官印象極差,學長第11則的發言我絕大部分深感認同,可惜部分用字遣詞過於激烈了些,恐被列政治文引來無謂的爭議,傷了版上的一團和氣,不妨冷靜一下靜待後續發展.

黃埔高官&政戰軍頭向來以逢迎拍馬&投機著稱,專業素養&軍人武德僅供參考騙小孩用,這些退役的投機將領退休後不安份返鄉為良民,還試圖發揮退役將領的殘餘價值,到對岸讓阿共仔高官模模頭,騙點好處混混,被人利用統戰宣傳只是剛好而已,若不幸夏先生真的講了這些蠢話,馬先生最多只能"嚴厲譴責&停止退休俸",畢竟台灣經過多年的民主發展,雖然還不夠成熟完美,但基本的言論自由還是有的.

政戰部門那種自欺欺人的部門還是裁了吧,軍校還是回歸戰訓本位,不要盡搞些狗屁倒灶的事,軍官本質學能不足 領導統馭低落,不是一天兩天的事,軍人的武德是從平日的操練中養成的,不是上上莒光日教學,看看反共八股文大家騙來騙去就搞定了,還是務實點吧國軍或許還有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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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5反裝甲 威望 +2 可惜已離開"軍職"了..要不.小弟相信"反情報&q 2011-06-09 11:19

  • 酒色夫 威望 +5 極為客觀. 2011-06-09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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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grizzle_13579 於 2011-06-09 10:39 發表



以前是以前.現在是現在.
請問您老兄是活在什麼年代呢?
有法可管?
麻煩您指出什麼法律能夠限制老將們的言論.
殺江國慶的法律千百條.
那您可否指出個五百條來給我看



別老我一喝 ...
回應一下95反裝甲學長

刑法第一百條

第100條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1)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4)  行政函釋(1)   
第101條 以暴動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2)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1)   
第102條 犯第一百條第二項或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之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裁判字號】:80年台上字第3859號  
【裁判案由】:叛亂  
【裁判日期】:民國 80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要旨】: 預備或陰謀犯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
政府者,刑法第一百條第二項定有處罰之明文;而「中國共產黨」為叛亂
組織
,凡曾參加叛亂組織者,在未經自首或有其他事實證明其確已脫離組
織以前,仍係繼續參加,應負刑事責任。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0 條 (83.01.28)


第103條 通謀外國人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該國或他國對於中華民國開戰端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04條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05條 中華民國人民在敵軍執役,或與敵國械抗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06條 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以軍事上之利益供敵國,或以軍事上之不利益害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07條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一、將軍隊交付敵國,或將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與供中華民國軍用之軍械、彈藥、錢糧及其他軍需品,或橋樑、鐵路、車輛、電線、電機、電局及其他供轉運之器物,交付敵國或毀壞或致令不堪用者。
二、代敵國招募軍隊,或煽惑軍人使其降敵者。
三、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者。
四、以關於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軍略之秘密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洩漏或交付於敵國者。
五、為敵國之間諜,或幫助敵國之間諜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08條 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不履行供給軍需之契約或不照契約履行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1)   
第109條 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洩漏或交付前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於外國或其他派遣之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1)  行政函釋(1)   
第110條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知悉或持有前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因過失而洩漏或交付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111條 刺探或收集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1)   
第112條 意圖刺探或收集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未受允准而入要塞、軍港、軍艦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留滯其內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3條 應經政府允許之事項,未受允許,私與外國政府或其他派遣之人為約定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114條 受政府之委任,處理對於外國政府之事務,而違背其委任,致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115條 偽造、變造、毀棄或隱匿可以證明中華民國對於外國所享權利之文書、圖畫或其他證據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於是內亂或是外患就要看政府是承認我們跟對岸是不是同一國了 如果以內亂罪中所稱共產黨為叛亂團體的話 應該是以內亂罪來討論比較合理
而判例中所稱參加叛亂組織是否系指正式入黨,或是僅指於與該組織來往密切,那就是法官的責任了,單純就法條探討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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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士步兵士 金錢 +1 這個勉強可以起訴,問題是定罪機會很低. 2011-06-09 11:47

  • 兵器連觀測兵 威望 +1 當年黨外不素強烈要求癈除刑法100條,今非昔比! 2011-06-09 11:42

  • 兵器連觀測兵 金錢 +1 當年黨外不素強烈要求癈除刑法100條,今非昔比! 2011-06-09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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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會議於2008年6月18日宣佈人民團體法中將「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之規定,核認不符合憲法意旨,公佈該項規定失效。

共產黨是不是可以在台註冊為合法政黨嗎??

『台灣共產黨』以合法成立啦...該黨曾說跟對岸沒關係

據說台灣還有一個中國台灣共產黨組織...
﹍﹍﹍﹍﹍﹍﹍﹍﹍﹍﹍﹍﹍﹍﹍﹍﹍﹍﹍﹍﹍﹍﹍﹍﹍﹍﹍﹍﹍﹍﹍﹍﹍﹍﹍﹍﹍﹍﹍﹍
原來已修法啦...

立院三讀卅人團法修法:刪除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

2011年5月27日 14:11


記者林思慧卅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今(27)日三讀通過修正人民團體法部分條文,刪除「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的規定,配合國際兩公約,以及符合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與言論自由的權益。

大法官會議在民國97年6月做出「人民團體法」第2條、第53條違憲的結論,並配合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力國際公約」的規定,院會一致達成共識不應再讓這條規定限制人民言論自由。

提案修法的民進黨立委高志鵬表示,大法官解釋違憲,就應修法,不過現在修法都算太晚。台灣是民主國家,根本不應再有限制結社言論自由的規定,如果有分裂國土的具體行動,則交由刑法辦理

在97年6月大法官解釋違憲後,包括台灣國家黨、福爾摩莎法理建國黨、台灣共產黨、中國民國共產黨、中國共產聯盟、台灣民主共產黨等主張分裂國土或共產主主義的政黨登記成立合法政黨。

原文網址: 立院三讀卅人團法修法:刪除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 | 頭條新聞 | NOWnews 今日新聞網 http://www.nownews.com/2011/05/27/11490-2715853.htm#ixzz1OkQkTXvR

[ 本文章最後由 輕鬆 於 2011-06-09 11:5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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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阿布 金錢 +1 台灣共產黨黨部在新化 王姓負責人 2011-06-09 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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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兵器連觀測兵 金錢 +1 中國共產黨,沒那麼容易加入! 2011-06-09 11:58

  • 兵器連觀測兵 威望 +1 中國共產黨,沒那麼容易加入! 2011-06-09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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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東哥解疑....

是不是不屬公務人員了...是一般百姓了...那算不算經商.考察..?

搞不好路人是"特蒸煮"之類的阿....是不是..?

還是國防部之類的阿....

唉...

不過很謝謝您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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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輕鬆 於 2011-06-09 11:54 發表
大法官會議於2008年6月18日宣佈人民團體法中將「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之規定,核認不符合憲法意旨,公佈該項規定失效。

共產黨是不是可以在台註冊為合法政黨嗎??

『台灣共產黨』以合法成立啦...該 ...
判例指稱為 中國共產黨為 叛亂團體阿
台灣共產黨不是 因為台灣共產黨目前沒有叛亂事實 如果有的話一樣可以召開憲法法庭 強迫其解散

王麻子 跟 陳麻子 不是同一人 雖然都是麻子

有就是台灣共產黨聰明 說他們跟對面沒關係 直接講有就可以強迫關門大吉了

1990年代 ,在中華民國總統 李登輝 、民主進步黨 、學運 人士、及一〇〇行動聯盟 等社會運動團體的努力下,該條文於1992年 5月16日折衝修改為僅限於「以強暴、脅迫方式」進行「叛亂」者方會受到追訴處罰

刪除了預備犯條文這次修法是為了幫那些政治犯解套 這次卻剛好救到這些人
講歸講 我沒強迫人就行了 以前是只要說出來 就可以把你送進去吃老米飯了

至於什麼程度叫強迫違法 一樣是由法官認定 不是一般人說了算 基本上法條探討時 不考慮證明 僅對其法意作研究


--------------------------------------------------------------------------------

【裁判字號】:81年台上字第2343號  
【裁判案由】:內亂  
【裁判日期】:民國 81 年 05 月 18 日  
【裁判要旨】: 修正後之刑法第一百條普通內亂罪,明定以行為人客觀上須以「強暴」或
「脅迫」之方法著手實行為其構成要件之一,而所稱「強暴」,乃指一切
有形力即物理力之行使而言,不問其係對人或對物為之均包括在內;所謂
脅迫」,則指以侵害生命  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不法為目的之意
思,通知對方足使其生恐怖不安之心之一切行為而言。是行為人意圖破壞
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或
預備犯之者,倘若不具備以「強暴」或「脅迫」之手段實行或預備犯之者
,均應認其欠缺犯罪構成要件之該當性,而不在處罰之列。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0 條 (83.01.28)
          刑事訴訟法 第 302 條 (84.10.20)

[ 本文章最後由 白目東 於 2011-06-09 12:2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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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輕鬆 威望 +2 如果有具體行動,還是可交由刑法辦理!! 2011-06-09 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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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機歪 2.哩金變態 3.金豪洨 4.幹 5.零分 6.舊排球 7.這啥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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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ko77 於 2011-06-09 01:58 發表
退役上將登陸:國軍共軍 都是中國軍
聯合報
更新日期:2011/06/08 09:45 特派記者賴錦宏卅北京報導
中共解放軍軍事科學院少將羅援五日晚間在一場兩岸退役將領的聯誼活動上,引述一名台灣退役高級將領的話說:「 ...
無階可拔......無職可撤.....無法可辦......

毛澤東搞了一個[大陸獨立]...現竟指責台灣搞獨立..真是做賊喊抓賊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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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ivisionist 威望 -1 夏瀛洲也蠻可憐.他老婆好像是跟駕駛兵......? 2011-06-09 19:07

  • 60砲長 金錢 +2 哈,這個好笑! 2011-06-09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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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聽到這消息..應該是算"見怪不怪".....

多少企業是要軍職退的...目前大陸有多少這樣的...真的很多.....

當年立院龍頭不也去投資....地點在惠州附近...是個電子廠...做音響的....

只是執政黨要"譴責"的內容到底是什麼?

唸二句就算了嗎?還是.....另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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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剛A 金錢 +1 新聞都報的那麼大了,不管真假,總要「意思意思」譴責一下。 2011-06-09 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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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一位資深的社會記者,他對於這件事情有什麼看法,請看下面的連結:



我是政戰特遣隊之─特遣小兵看不起媚共退役將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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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uk3196du 金錢 +2 王瑞德是吧 他很愛說這個 2011-06-09 17:29

  • uk3196du 威望 +2 王瑞德是吧 他很愛說這個 2011-06-09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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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帖一定會變政治帖,上一次「國父也是美國人」,我回了三則其實都是只談歷史,但最後那一帖整個都沒了,我的歷史回帖也沒了。這一次可能也是這樣,不過我還是要來一段歷史教室。

東哥36樓說的「刑法100條」歷史,『刪除了預備犯條文這次修法是為了幫那些政治犯解套 這次卻剛好救到這些人』這一段有點錯解歷史了。

戒嚴時代那40年,從來沒有人是因「刑法100條」而坐牢的,因為有個「懲治叛亂條例」的二條一,就可以一網打盡。

廢刑法100條是因白目的調查局鷹犬,搞不清時代變化,去清大校園裡抓學生的讀書會,而當時李與郝的蜜月期已過,民進黨的洋獨與土獨也鬧內鬨,雙方四邊都擴大這一事件,最後廢了這一條。

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3893

所以東哥,刑法100條就像是吃了塑化劑的小男孩,還沒開封啟用就被廢了。至於過去冤死者,鷹犬用的是懲治叛亂條例二條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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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ivisionist 威望 +1 讚!讚!讚!夏瀛洲也蠻可憐.他老婆好像是跟駕駛兵......? 2011-06-09 19:06

  • 95反裝甲 金錢 +2 盡量不要變政治文....人民有集會.遊行..等等的自由....有料的就行動..夠 2011-06-09 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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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喔...沒注意字體過長..

~~~~
盡量不要變成政治文..人民有集會.遊行...等等自由...有料的就行動吧..夠明了吧..

不要變成自爽文...請大家愛護這個園地..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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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林老姑壘
看到這則新聞我神經錯亂了

媽的

未滿18歲就到金門
想到單打雙不打晚上就寢抱棉被啜泣那段日子.....
幹!

死守金門...
屁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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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四火箭砲長 金錢 +1 挖勒哩..老弟!!!吃吃[症痣消痣丸....別生氣喔...] 2011-06-11 12:02

  • 兵器連觀測兵 金錢 +1 士官長消消氣! 2011-06-09 19:46

  • 兵器連觀測兵 威望 +1 士官長消消氣! 2011-06-09 19:46

  • yesrtv 威望 +2 小心!氣到腦溢血殉國....健保不支付撫卹金 2011-06-09 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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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divisionist 於 2011-06-09 18:56 發表
幹林老姑壘
看到這則新聞我神經錯亂了

媽的

未滿18歲就到金門
想到單打雙不打晚上就寢抱棉被啜泣那段日子.....
幹!

死守金門...
屁啦 !
輕鬆一點,休息一會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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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Guest from 118.168.134.x 於 2011-06-09 19:09 發表

輕鬆一點,休息一會兒!
遵命
即刻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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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鐵男 金錢 +2 暗~~還給我用簡體字~~~~氣死了!! 2011-06-09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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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天聽軍事記者說明,現在的一級上將(四顆星)是沒有除役年限。

也就是說,活到老、領到老、當到老 ... 但你別想去找老共談心事。

而二級上將(三顆星)除役年限70歲。

也就是說,70歲以後就可以跑到對面去跟敵軍耳鬢廝磨 ...

簡單來說,只要這群星星們還在領我繳的稅付錢吃飯、買機票,

最好別想東想西、跑去敵營取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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