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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拍國軍臉盆 憲兵上門逮人

以下是新聞來源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4/6627833.shtml

軍友若網拍或網購軍品需多加注意.

在金門當兵時都是用水桶. 砲校受訓時是用臉盆,並不記得有帶著下部隊. 難道是公發的要收回?

[ 本文章最後由 cwu 於 2011-10-04 12:0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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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cwu 於 2011-10-03 08:56 發表
以下是新聞來源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4/6627833.shtml

軍友若網拍或網購軍品需多加注意.
公發臉盆: 厚度較厚, 不易變型, 底部打個"國軍"兩字.  這東西屬於"一般經理"類, 是連上的帳~可不是給予品喔! 因此需要列入移交~

憲兵去抓這個....很容易被控~擾民!  畢竟臉盆不是管制性軍品, 人家遺失後有報賠...或是正常管道報廢~ 你去抓他們, 不是給自己找麻煩嗎?  聽說~屏東的眷村, 有人家的水塔是用戰機的副油箱改的....

不過~ 所有的經理物品, 不管是一般經理或是被服經理, 都是非管制性軍品, 所以~都是可以報賠而無須檢附懲處人令的! 以前常常有連隊連續半年來報廢 被胎, 因為下基地沒帶下去, 回駐地後全被幹光, 而行政費不足, 因此只能夠每個月報廢十床...!  

而我們三級能幫他們的, 就是幫他們去生已報賠的廢品, 讓他們拿去甲廠鑑定, 事後只要以10%報賠即可!

[ 本文章最後由 師經理士 於 2011-10-03 10:5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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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rizzle_13579 威望 +2 二年兵.從沒見過公發的臉盆或便當盒.下基地二次都是自己買的. 2011-10-04 17:39

  • grizzle_13579 金錢 +2 二年兵.從沒見過公發的臉盆或便當盒.下基地二次都是自己買的. 2011-10-04 17:39

  • 大刁 威望 +5 為何我當2年兵從沒發過臉盆.都是自己花錢買的 2011-10-04 01:06

  • chien 威望 +10 就甘心ㄟ 2011-10-03 11:58

  • chien 金錢 +10 就甘心ㄟ 2011-10-03 11:58

陸軍步兵第234師支援指揮部本部連
補給軍官辦公室被服經理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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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現在役期縮短逃兵變少了, 憲兵沒事幹欠業績"牟魚蝦嘛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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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剛A 威望 +1 真的是吃飽太閒,某位兵兵服役期間,在煮連長的飯菜時吐了口水,要不要也去調查一下? 2011-10-03 10:34

  • 剛A 金錢 +1 真的是吃飽太閒,某位兵兵服役期間,在煮連長的飯菜時吐了口水,要不要也去調查一下? 2011-10-03 10:34

158師472旅步3營兵器連
大膽守備隊67/10~6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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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則新聞我有一個疑點:照法律的規定,其實是不能以「不知法律有此規定」為由而免罪的,只要行為有違犯法律的行為就是犯法,不用管他知不知道那是犯法。所以新聞中的檢察官以男子不知臉盆是管制品為由而不起訴,似乎不太對。
我不是說一定要把那男子起訴,只是說,檢察官不起訴似乎不該用那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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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師經理士 於 2011-10-03 09:57 發表
公發臉盆: 厚度較厚, 不易變型, 底部打個"國軍"兩字.  ...
底部打個"國軍"兩字 ... 有嗎? 沒印象耶! 新兵斗換坪發的. 1660T 時代
後版名言"沒圖沒真相" ... ㄎㄎ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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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在新訓中心、關東橋龍潭營區的時代
陸軍臉盆和陸軍毛巾、鋼杯等全都是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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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rizzle_13579 金錢 +2 在崎頂257師臉盆跟鋼杯都是自己買的.毛巾的話我就忘了是否公發的. 2011-10-04 17:41

  • grizzle_13579 威望 +2 在崎頂257師臉盆跟鋼杯都是自己買的.毛巾的話我就忘了是否公發的. 2011-10-04 17:41

  • 蔥花麵包 金錢 +2 記得營站有賣臉盆..好像23塊5一個...我們也都自己買...毛巾倒是有公發的. 2011-10-03 13:36

天涯若比鄰
馬祖北高出境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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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Guest from 115.80.103.x 於 2011-10-03 11:17 發表


底部打個"國軍"兩字 ... 有嗎? 沒印象耶! 新兵斗換坪發的. 1660T 時代
後版名言"沒圖沒真相" ... ㄎㄎㄎ ...
新訓中心的臉盆~跟牙膏 牙刷 一樣, 是一同自費買的....因為新訓中心哪有那麼多臉盆給這些 流水兵 用!  只好騙這些傻呼呼的阿兵, 自己買囉!

每個ㄚ兵從新訓中心出來, 黃埔大背包內還背著一個自費買的臉盆下連隊, 所以連經理當然不會再發臉盆給你用囉, 而這些臉盆就放在庫房等裝檢用! 也因此~我相信很多替兄到退伍了~還沒看過公發臉盆!

圖喔~去哪生, 哪有人幹那麼大一個的公發臉盆回家的!  自己想像一下, 就像公發不鏽鋼便當盒~應該也很多人沒見過吧! 大家都誤把自費購買的鋁製四方便當盒, 當坐公發便當盒一樣! 公發便當盒, 長得跟鐵路便當一樣, 只是上面也是打著國軍二字!

[ 本文章最後由 師經理士 於 2011-10-03 13:5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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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kings 威望 +1 原來臉盆有公發的..那那..手榴彈袋咧.??請師經理士解惑!! 2011-10-03 14:15

  • kings 金錢 +1 原來臉盆有公發的..那那..手榴彈袋咧.??請師經理士解惑!! 2011-10-03 14:15

  • 大丁 威望 +1 讚!讚!讚!不鏽鋼便當盒有帳但通常無料.. 2011-10-03 14:00

  • 奧嘟嘟 金錢 +1 沒看過 2011-10-03 13:51

陸軍步兵第234師支援指揮部本部連
補給軍官辦公室被服經理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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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臉盆?全台灣300萬後備大軍,大概沒幾個人看過吧!

這稀罕的程度應該視同國寶了

難怪憲兵把疑似盜賣國寶者移送法辦

記得!這是國寶...不是臉盆,切勿取笑憲兵小題大作.

憲兵司令部應發文予各媒體,要求更文為"本軍查獲盜賣國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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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174819 金錢 +1 讚!讚!讚! 2011-10-03 16:27

  • t174819 威望 +1 讚!讚!讚! 2011-10-03 16:27

  • ttt0920 威望 +6 太閒.幾乎新兵都是自己買的..國軍無用矣.. 2011-10-03 13:55

  • ttt0920 金錢 +6 太閒.幾乎新兵都是自己買的..國軍無用矣.. 2011-10-03 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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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兵時的臉盆...

新訓中心:臉盆.鋼杯.牙刷.牙膏.毛巾.香皂.衛生紙..等,一律自費!
金門幹訓班: 同上!
金門部隊:同上,但是也會被偷走,也不知買了幾次補回,更花了不少冤枉錢!

公發臉盆:看都沒看過,廳也沒聽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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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Guest from 118.231.115.x 於 2011-10-03 10:59 發表
這則新聞我有一個疑點:照法律的規定,其實是不能以「不知法律有此規定」為由而免罪的,只要行為有違犯法律的行為就是犯法,不用管他知不知道那是犯法。所以新聞中的檢察官以男子不知臉盆是管制品為由而不起訴,似乎 ...
刑事訴訟法253條-第376條所規定之案件(也就是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
(犯罪動機....等等等)
條所列事項,認
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此為相對不起訴
這男子-所犯贓物罪就在這範圍裡
檢察官不起訴是在職權範圍!!!
何來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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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臉盆,我也沒聽過!
下到連隊後,也不需要;大家買各樣式的,演習也不用帶,裝檢有這項嗎?
這些憲兵,住海邊的嗎?
盜賣軍品,由來已久!但有需要為了一個臉盆,送法辦?
這檢察官,我稱許,微罪不舉!
我就不相信憲兵裝備都不會缺損,不會到6級廠維修補給嗎?
現在的憲兵可能太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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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ony0936781813 威望 +1 讚!讚!讚! MP應該去糾舉大案子,不是只會打蚊子! 2011-10-03 16:48

  • tony0936781813 金錢 +1 讚!讚!讚! MP應該去糾舉大案子,不是只會打蚊子! 2011-10-03 16:48

伙房黑兵,迫砲觀測,迷迷糊糊就退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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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9807C-化學士 於 2011-10-03 14:11 發表

刑事訴訟法253條-第376條所規定之案件(也就是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
(犯罪動機....等等等)
條所列事項,認
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此為相對不起訴
這男子-所犯贓物罪就 ...
化學士軍友你好:

我並不質疑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本身,畢竟只要查清楚那男子確實沒買賣贓物的意圖,沒啥好起訴的。我只是說:檢察官似乎不應該以「不知法律規定」為不起訴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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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Guest from 118.231.95.x 於 2011-10-03 14:39 發表


化學士軍友你好:

我並不質疑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本身,畢竟只要查清楚那男子確實沒買賣贓物的意圖,沒啥好起訴的。我只是說:檢察官似乎不應該以「不知法律規定」為不起訴的理由。
這位路人大
邢法贓物罪-檢察官以所侵犯法利益與發動司法權去衡量
再參照-邢法57條
科刑輕重之標準: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檢方調查認為,翁沒有接受軍事訓練,不知道軍品的規定,且一般軍用品店都有販賣外型相似的臉盆,翁難以分辨真假,因此不起訴。
如果新聞正確-究非是-邢法16條-不知法律的問題.
而是他侵犯法益動機/目的問題
邢法16條不知法律規定是-客觀上(一般人觀點)有其-不了解法律之原因
非主觀上行為人自己認定!!
(防止行為人當藉口)所以你還認為是行為人不知道法律的問題嗎??

[ 本文章最後由 9807C-化學士 於 2011-10-03 15:25 編輯 ]

系統公告:厚~這篇不多給摳摳對不起你,多送給你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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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Guest from 118.231.95.x 於 2011-10-03 14:39 發表
化學士軍友你好:
我並不質疑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本身,畢竟只要查清楚那男子確實沒買賣贓物的意圖,沒啥好起訴的。我只是說:檢察官似乎不應該以「不知法律規定」為不起訴的理由。
e04!!我當兵也沒用過公發臉盆都是自費的!
檢察官所謂的「不知法律規定」應指軍方的行政規定而言。而該員如有依相關報賠規定辦理似乎並無刑責。
依據刑法第16條規定"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是在舊版的16條後半有規定"如自行其行為為法律所許可而有正當理由者得免除其刑"
不過在最新的版本已經改為"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看來是更限縮了。
不過,我看監察官應該不會用「不知法律規定」這種說不通的理由不予起訴,而是用「不知法律規定」作為並無犯意的論述,最後用刑事訴訟法第253條因微罪不舉,而予以職權不起訴處分才是。但是,因為沒看到原始文卷小弟以上言論純屬臆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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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榴彈袋咧.??請師經理士解惑!

當然有這東西啊~ 外號: 鐵奶罩 or  木蘭飛彈!

不過~  水壺袋/ 彈袋/ 偽裝帽/ 手榴彈袋/ 火箭筒攜行袋...這些東西是屬於 "保修組" 的業務, 不是歸 補辦室 喔!  所以~補給要作得好, 其實 阿兵 來到部隊, 是不用帶任何東西的, 就把自己安心的交給國家就好!

問題是~ 二級業務, 十個有九個~混! 沒辦法~你要二級認真作~哪有可能!  那要跑很多很多地方耶, 一會兒補辦室, 一會兒保修組, 一會兒參一科(懲處人令), 一會兒 甲廠  乙廠 丙場~ 以上都還只是辦理憑單跟判定而已, 還要去提領, 領完再到補辦室對除帳或入帳...., 跑都把你跑死, 而上面不給出差費,什麼都花自己∼菜鳥怕死也怕操課, 還肯認真跑一陣子, 中鳥後~ 越凹越大, 業務就漸漸下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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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rizzle_13579 金錢 +2 嘿嘿.....別說我們二級混.你們三級不講我們那知道啊? 2011-10-04 17:22

  • grizzle_13579 威望 +2 嘿嘿.....別說我們二級混.你們三級不講我們那知道啊? 2011-10-04 17:22

陸軍步兵第234師支援指揮部本部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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