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
第 五 章 保管與管理
第 58 條
軍旗不使用時,應捲好放置或裝箱,或豎立於通風乾燥之適當地點,有旗
套者裝入旗套內,妥為保管。尤對於潮濕之軍旗,應先曬乾;清潔時應以
適於軍旗色質之方法洗滌。
第 59 條
軍旗陳舊或損壞時,應呈繳原製頒單位申請換發或核准後自行製換使用,
並將陳舊或損壞之軍旗予以焚燬,不得改製其他用品,或作不敬之處理。
第 60 條
各單位主官移交時,應將各種軍旗列冊移交。
第 61 條
編併裁撤單位,應將所領軍旗,呈繳原製頒單位保管,或經核准後自行焚
燬。
第 62 條
軍旗式樣除另有規定外,不得擅自綴置各種標誌符號。
依以上規定,原單位消失時,舊軍旗是不會續存,偶爾看到眷村老物中有早年流出的營連級軍旗,那真的很有歷史感
部隊的史政人員也會輪調並非久任,在接獲任務要展示隊史只能張羅到既存物,即便規定是可以申請重製軍旗,亦可能被納入展示標案內交給廠商外包製作,當然也做不到"製新如舊"......
聯勤學長拍到的幾面師旗,這些單位成立及裁撤的時間不一,旗面的新舊和字型卻一致,是該單位原品的可能性就低了,可能是公發新製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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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Sunny 於 2020-03-01 20:28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