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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emily玥 於 2009-09-03 16:49 發表
他是貪污的人嗎??我不相信我不相信~~
當時那個參謀長貪污人又差卻消遙法外~~
我不相信我不相信~~這個對我打擊很大~~
你怎麼知道他被關?
程士瑜貪污案 重判16年半
〔記者許紹軒/台北報導〕陸軍六軍團前指揮官程士瑜中將,被控教唆部屬製作不實簽呈詐取公款貪污案,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昨天依貪污、陸海空軍刑法等罪,一審判決程士瑜十六年六個月有期徒刑,比檢察官起訴求刑還重,另褫奪公權五年,不法所得一百三十餘萬元需繳還六軍團;程士瑜委託律師李漢中已上訴最高軍事法院,但聲請交保則被駁回。
判決比起訴求刑還重
對判決刑度比起訴時具體求刑十六年重,判決書也說明理由,法官認為程士瑜「與配偶以外之女子不當往來,嚴重影響國軍形象,犯後又企圖勾結共犯,掩飾犯行,審理期間又不反躬自省,仍將個人犯行,推諉為社會對其不公,足見其毫無悔意等一切情狀,認公訴人求處有期徒刑十六年,『猶嫌過輕』」。
至於擔任程士瑜行政官的紀孟寬雖轉為污點證人,爭取免刑,但軍高院認為他協助貪污,若不論刑有違國軍嚴懲貪瀆的政策,也違背共犯論罪原則,合併判處有期徒刑兩年、褫奪公權兩年,緩刑三年。
李漢中說,紀孟寬轉污點證人有嚴重的程序瑕疵,根本無證據能力,未來二審開庭仍將以無罪抗辯做為官司主軸。
判決書指出,紀孟寬製作不實請購簽呈供程士瑜批核後,製作核銷簽呈,據以分別套領六軍團一般行政事務費及增撥的行政事務費,前後共計一百三十一萬九千六百七十八元,檢方將兩項犯行以一罪論,但軍高院認定兩者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因此兩罪分別判刑十二年、八年,合併應執行十六年六個月。
軍高院宣判時只有程士瑜與委任律師到庭聽判,十六年六個月的有期徒刑也是軍方近年判刑最重、被告層級最高的貪瀆案件。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dec/6/today-p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