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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劇與觀刑----1983年金門莊豐義事件

莊豐義案判決文


http://a2928796.pixnet.net/blog/ ... 4%E8%A1%8C%E6%A1%88(%E4%BA%8C)
此案曾有同單位軍友敘述事發起因及結局,如果你或你們有看到這篇
再麻煩您跟沒看過的軍友們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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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判摘要

(一)主文:

莊OO連續敵前哨兵無故離去守地,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連續殺人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二)事實:

莊OO因懷恨中士班長蔡OO將其調回連部,而於72年8月6日值零時至二時執行連部側門

哨兵時,頓萌殺害蔡某之念,乃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潛入寢室內竊取洪OO,張OO,袁OO保

管之子彈各60發,再回哨所,在一時五十五分許,併持執勤用五七甲式自動步槍一枝,子彈

60發,Mk2手榴彈4顆,前往W2-015號據點,欲殺蔡某.不意為該據點哨兵陳OO所阻擋,

另行以概括犯意
對陳兵連射三槍,致陳腹部受傷倒地.復對外出查看之黃OO上兵射擊3發

未中,莊兵見原目的未成,迺引爆手榴彈一枚自裁未死,而與陳兵併送醫急救,陳兵於翌日4

時45分死亡.經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



(三)理由及適用法條:

1.被告莊OO被右揭事實已坦承,核與被害人黃OO等陳述,證人劉OO等結證,本部(72)勘

字第20號死亡證明書相符,並有該管領回被告行兇用槍彈領據,及扣案空彈殼6發佐證,罪

證明確.

2.金門係敵前,被告於上述時地,擔任哨兵時,竟意欲殺害蔡OO,而擅離守地,潛入連部寢

室竊盜洪OO所保管之子彈各60發之行為,應構成[敵前哨兵無故離去守地]...[盜取財物]

二罪,其間具有牽連關係,依法從一重罪論處.其後再回哨所,執值勤所用槍枝及竊得之子

彈,前往W2-015據點,已構成[敵前哨兵無故離去守地],[公共危險],[預備殺人]三罪,其二

次所犯[離去守地],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依法處以連續犯論.因與[公共危險]罪係一行為

所觸犯,依法從[連續敵前哨兵離去守地]重罪論處,惟此又與[預備殺人]有牽連關係,依法

從一重以[連續敵前哨兵無故離去守地]罪論處.

3.被告見哨兵陳OO阻擋,乃另起對阻擋者予殺害之念,持其對其連射三槍,致陳兵腹部受

傷而死亡之行為,構成[殺人],[敵前對哨兵暴行].[毀損彈藥]三罪,因係一行為所觸犯,依法

從一重以[殺人罪]論處,其後又基於概括之犯意,對外出查看之黃OO射擊三發未中,應構

成[殺人未遂]罪,而與前述之[殺人罪],應論以[連續殺人罪].

4.被告見殺害蔡某目的未成,且以肇禍端,乃自行引爆Mk2手榴彈一枚自裁未死之行為

,應成立[毀損彈藥]罪.

5.被告所犯[連續敵前哨兵無故離去守地],[連續殺人],[毀損彈藥]三罪,因犯意各別,應分論

併罰
.查被告因平日恩怨及調換單位,即持槍戕害人命,手段殘酷,惡性重大,嚴重危害軍中安

全,罪無可逭.辯護意旨請求減刑等無可採,爰審酌各情,依法分別科處如主文之刑,及褫奪公

權終身,併定應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6.依陸海軍空刑法第49條...(略)及其他相關法條,而為判決.



二,答辯意旨:

原判理由中對被告於執勤中何時行竊洪OO等子彈,未予述明.又既認被告第一次離開哨

所行竊時,已喪失哨兵身份,何能潛回哨所攜帶手榴彈等離去.遑論[連續離去守地罪]?


而射殺阻擋之哨兵等人,仍在一貫之預備殺人概括犯意內,非另行起意,且[離去守地], [

竊盜]為殺人方法,原判予以分案併罰,用法均有違誤.

被告生性自卑內向,此次受蔡OO欺壓,導致心神控制衝動能力發生障礙而肇禍,請依法遞

減其刑.



三.覆判理由及適用法條:

(一)被告莊OO欲殺害中士班長蔡OO,而於72年8月6日...(同前文,略)

(二)原判事實已載明,被告係於72年8月6日零至二時哨兵勤務時,潛入寢室竊取子彈,即

係認定被告於上開時間竊取洪OO等子彈,答辯意旨未予敘明,顯有誤會.

(三)查被告離去哨所竊取他人子彈,已喪失哨兵身份,其後復返哨所攜走其持有步槍,子彈

及手榴彈,前往W2-015據點欲殺害蔡OO,並非回哨所再執行哨兵勤務...(廢話連篇,略)

(四)被告對哨兵陳OO及上兵黃OO開槍,據其供稱,因受據點哨兵阻擋,不予射殺,便被射

殺,以保護自己.顯係離去守地,另行起意,與預備殺害蔡某之犯意,自屬各別
...(略)原判關於

連續殺人部分,應予核准,併哨兵離去守地罪刑,依刑法第51條第一款執行.

(五)依軍事審判法第205條後段,第208條第一項前段...(略)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九月二十日



連續敵前哨兵無故離去守地處死刑

這個似有點疑問,哨兵一經離開,已喪失其身分,如何能恢復哨兵身分,而冠上連續犯呢?
連續殺人處死刑

如何認定被告,有殺人之犯意?
連沒打中的,都認定為,殺人未遂!而冠上連續殺人!
沒看到全部卷宗!
實在不好說!
最主要的是,被告的筆錄!
一時緊張誤扣板機,誤傷致死::::陳OO
頓萌殺害(嚇唬)蔡某:::::
這只是個人,僅憑無法,判別真偽之判決書,純粹個人,粗淺之法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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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
換個角度看!
只能說~冤死兩條人命!
冤有頭,債有主!
莊若以命拚蔡之命!
同歸於盡!
可能沒這麼多遺憾!


當然法律上,還是可以辯解!
若以現今一般法院審理判決
莊縱是存心想幹掉蔡!
萌生殺害!
那就是認定為,臨時起意!
很難認定有,殺人之故意及犯意!
拿槍嚇唬他而已:::::
不慎走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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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非回哨所再執行哨兵勤務...(廢話連篇,略)


這個案件的,辯護人若是軍人,值得敬重!
自白筆錄,已經做死的(如空軍江冤案)
取供過程,是另一層面問題!
當被告求生機會渺茫,一個或兩個死刑,其結果相同!
爭執首揭文字!
那很有可能,是為了前線全陸軍弟兄,而爭執的!
連續敵前哨兵無故離()守地處死刑
這個判決一出,縱非形成判例!
殺傷力太大了!
無故離去,非離開!
那要怎麼界定,是離開或離去?
若衛哨兵腹瀉兩次,就構成其要件,而處以極刑?   


至於(廢話連篇,略)   
復判員!依職權認定怎麼判,但明載出現,這種歧視的字眼,有不妥適之處!
只部過是有那職位,僅此而已!!
對具格的辯護人書狀,做出如此評論!
官大學問大嗎?
是以何標準,認定為廢話連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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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老一輩職業軍人老是以為用軍法威嚇小兵有用, 牠們可能是沒看到二次大戰時美軍有一些軍士官是死於背後中槍, 在戰場接戰時誰會管你中槍是自己人打的或是敵人打的. 我曾經待過幹訓班當過幹訓班隊長,剛開始時我冷眼看這些職業士官亂操受幹訓班訓的士兵, 幾個星期後我吃飯時跟牠們講了這個故事個個嚇得臉色發白, 因為牠們根本沒想過自己人會殺自己人啦,我是預官兼幹訓班隊長. 我們的韓市長在講軍法維持軍紀的事,真是讓我笑掉大牙,維持軍紀是靠官愛兵,打罵是沒用的. 1996年飛彈危機時, 烏坵島上的守軍返台放假後不都是按時回島赴死沒人逃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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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Guest from 118.168.196.x 於 2019-04-21 10:24 發表
一些老一輩職業軍人老是以為用軍法威嚇小兵有用, 牠們可能是沒看到二次大戰時美軍有一些軍士官是死於背後中槍, 在戰場接戰時誰會管你中槍是自己人打的或是敵人打的. 我曾經待過幹訓班當過幹訓班隊長,剛開始時我冷眼看 ...
前輩提到
烏坵島上的守軍返台放假後不都是按時回島赴死沒人逃兵.
我覺得這不完全是帶兵帶心的果效,有可能是 “九死一生”的想法,
以前有軍法,長官告訴我們,軍法規定,臨陣逃亡不論有没有帶上槍械出逃,都是死刑
回到台灣,兵跑掉了,一定抓得回來,抓回來一定死刑,
但是,回到原單位,雙方不一定會開戰,開戰不會全體陣亡,所以還有機會活下來
九死一生,回去還是有機會活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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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已經沒有所謂敵前(陣前)逃亡唯一死刑
返台休假後逾假不歸與在營逃亡也是完全兩碼事。(兩種刑度)
總共兩次真正的台海危機,老早就已經管制休假,先前已休假者緊急召回,回不回去你家的事
七天一到就是發離營通報,各軍種司令部報軍檢,軍檢開通緝書(查捕逃犯),通緝資料送刑事局登錄發布
早期有些心臟強的主官,隱匿不報,如果逃亡者在外又犯案被查獲,那可真的連誅九級。

前兩年的案例,空軍松指部的阿兵哥,ㄧ逃再逃,逃了又逃,每次被查獲解送北檢,檢察官便通知輔導長,
裁定責付,由輔導長領回,輔導長到庭懇求將該員聲押,因為,ㄧ帶回去沒幾天就又跑了。
最後,法院仍然裁定由輔導長帶回⋯⋯

戰時軍士官背後中槍?被阿兵哥打死?
如果軍士官真有那麼糟糕,平時衛哨或打靶時,就可以開槍暴行犯上了,以洩心頭之恨,沒種?!
非得要等到戰時?才在背後放冷槍?為了要對軍士官報復,要等打仗!
這是孬孬才會講的話!在台灣,不會讓你有這個機會的,慢慢等,等打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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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Guest from 118.168.196.x 於 2019-04-21 10:24 發表
一些老一輩職業軍人老是以為用軍法威嚇小兵有用, 牠們可能是沒看到二次大戰時美軍有一些軍士官是死於背後中槍, 在戰場接戰時誰會管你中槍是自己人打的或是敵人打的. 我曾經待過幹訓班當過幹訓班隊長,剛開始時我冷眼看 ...
我很好奇,您老是哪一個時期哪ㄧ師的預官少尉兼幹訓班隊長?小的真還沒遇過幹訓班預官少尉隊長。
您對職業軍人有偏見?
想必您應該異常優秀,才會破格以預官少尉軍階擔任幹訓班的隊長!
個人拙見,嚴峻的軍法保障大家,只要不要逾越界線,平安退伍不難。
曾經的六甲跟新店,關押的可不只是義務役的阿兵哥,校尉級的也不在少數
打兵、吃兵、貪污、(虧空公款)、逃亡⋯⋯皆有!軍官判刑確定服刑期滿後,國軍也不要了,
軍人保險的錢領ㄧ領,回家去吧!
套句現代名詞,比例原則,好像九成九的志願役或義務役,都平安退伍,不是嗎!
國軍近年來太多糗事了,軍檢軍院落的輕鬆,幾乎把所有業務分出去給司法法院,
司法法院天外飛來一筆,交保或責付,隨便,軍方的作法,汰除!
這個殘局,繼續撐,民間不用知道太多。

軍令如山  軍紀似鐵⋯⋯⋯回不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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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軍士官真有那麼糟糕,平時衛哨或打靶時,就可以開槍暴行犯上了,以洩心頭之恨,沒種?!
非得要等到戰時?才在背後放冷槍?為了要對軍士官報復,要等打仗!


唉:::::
沒有幾個人有種,平日拿命與志願役的相搏!
戰爭期間,心態又不同了!
義務役的手中若有槍彈,打黑槍恐是難免的!
79年中日關係,一度緊張!
老軍官曾嘴碎碎念著~若義務役的扯後腿,可怎麼辦?
空軍的油彈整補,或修護或搞破壞,飛機是經不起一人搗蛋的!
徵兵制服役,誰不是,忍氣吞聲,懼怕軍法,勉強的服完役期?
雖相對與陸軍257師新訓時相比,我們當年,自由民主人權:::多很多!
但壓力也多很多!



當一個部隊,戰時可能有人,調轉槍口或搗蛋!
確有值得,檢討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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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兵制了!
都是心甘情願入伍的!
兵怨!應減少很多了!
了不起!
擺爛!
不幹了!
領導階層,心態與做法也可能,早調整了!
平日!大夥們,若不願意幹!
那領導軍官們,也恐官位不保!
至於能不能戰?
與諸看倌對目前國軍的看法與意見?
那是另話!
畢竟現役的命是他們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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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 《軍旅回憶》;服役時難忘的人與事〈134則〉轉貼

六十二年再度踏上料羅的灘頭,我是一年換防一次的小單位,這一次搬到村莊裡跟百姓為鄰,許多小道消息都要輾轉幾手才曉得。
伙房打飯回來的士官長說:每個連級單位要派三名公差,在指定的時間前向 教練場報到。我問張士官長說 這是幹甚麼?
他說:教練場有事。

然後他說了一個故事:
某年他也是奉令前往教練場的一員,到了教練場遠看有一整排的木盒子,場面浩大總共27具,大夥看了都噤聲不語,他則說自己全身發毛腳底發涼。
接著教練場指揮官開始喊口令,槍兵兩列縱隊就位,司令台下左右也兩個憲兵押一個帶銬帶鐐的就位,司令官到,軍檢官就位逐一點名宣讀判決主文,後下令執行。

指揮官下達口令,憲兵押赴木盒子前十公尺位置,現場聽口令操作,預備、上子彈開保險..,說那時就有許多東倒西歪的情況出現,折騰一陣子後,槍聲大作,有的轉身要求再補,有的昏倒...翻身的連頭都血跡斑斑〈趴下去磕破的〉也有的褲子濕透...場面靜得連牙齒打顫的聲音都聽得清楚。

後來除了一個沒扛回司令台前以外,司令官訓話 暫且寬饒以觀後效。裝箱的是一個老兵班長,原來其他的都是空包彈。
........
一直在記憶中未曾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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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明日記憶 金錢 +3 2021-10-22 22:26

  • Bandit豐 金錢 +6 2019-10-11 17:36

  • 阿侯 金錢 +5 震撼效果十足 2019-04-23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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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真大吉祥 金錢 +3 2019-04-22 22:13

  • 671G2FO 金錢 +3 真震撼!但不會打錯人嗎?史達林說:士兵的勇氣來自於對長官的恐懼 2019-04-22 21:44

  • 工蜂火箭兵 金錢 +2 2019-04-22 21:00

  • waterdondon 金錢 +3 原創內容! 2019-04-22 20:48

  • 269砲指部 金錢 +3 2019-04-22 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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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軍黃案過後!
曾有單位調查統過過!
三年死了一千多名國軍!

49還是50年次的,馬祖退伍!
曾言~當年要修手榴彈與砲彈::::云云!
退伍多年,還是會怕!
他有一獨子,徵兵制時,去服空軍某聯隊,三年半!
是不願他的公子,去服陸軍走他以前路的風險!

現我們這一代,多數都已除役了!
極少數人的下一代,去讀空軍技術學院!
別人家的小孩,嘗試去幹軍人過活,鮮少在營服役的!


就讓願意幹軍人的,去當軍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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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水!
是正常的!
平日我們的工作,就是這邊三五個,那邊兩三個::::平日感情就不同!
不同單位,偶有爭議!
一旦~五七大砲發給義務役的!(沒刺刀,沒看過子彈彈匣)
戰爭~砲火一落下,死傷一些人,在自我是否能存活~各種變因下!
義務役與義務役與志願役,幹起來!
可能是免不了的!
新仇加舊怨!
誰要冒生命危險去工作?
會有很大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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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的判決文跟我看到的事實還是有出入.時間沒問題(72年8月6日兩點左右)莊員是執連部12點到2點副哨衛兵.身上配57步槍.4個彈夾.兩個手榴彈.一點55分溜到w015 據點 衛兵陳看到黑影喊了口令.並打了燈光.莊員順著燈光開了數槍.打中了陳員.並朝據點丟了手榴彈.不幸中之大幸.打到樹而爆炸.炸傷了自己.以上跟判決文有出入地方.包含莊員到砲組竊取彈藥.因莊員當時擔任衛兵.本身就有槍.子彈.手榴彈.何需去拿別人的彈藥.莊員丟出手榴彈不是要自殺.是在黑夜無月光(農曆6月底)碰到樹枝掉下來.榨傷自己.而要找的對像是中士沒錯.是姓葉不是姓蔡.事件後調到兵器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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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同事他記得的213事件…
說一個最近碰到的事,和1983莊豐義事件無關,但是和71年213事件有關,和軍友分享

大山在精神科專科醫院工作,職務是臨床心理師,工作就是每天和住院的急性、慢性精神病患一起。
對精神病人,心理治療、諮商…  應該說"陪伴"…吧!陪伴病人到老…也陪伴病人到死…
有些病人一住院都是二、三十年,病歷都此人還高了…
..............

醫院有位六十多歲的精神科醫師,他是學士後醫學系畢業的,很優秀,為人謹慎
那一天"醫療團隊會議"早早開完會,等時間到散會走人
一群人醫護興起聊天…他提到了213事件…很多年輕的醫護不知道此事,
我這個中年臨床心理師豎起耳朵…大感興趣
他是少尉預官,單位金防部後指部少尉電譯官(職務我聽不清楚大概是這個…),
每天的重要的職務之一是晚上呈報,金防部所屬的官、士、兵總員額,通報總部!
我問:當時金門部隊的兵力是多少?
醫師:我不能告訴你,現在也不能…(我累#$%&&  保密功夫作到如此…過了三十多年了也… )
我問:十萬…(他沒反應),九萬…八萬…(沒反應…)
又追問:有七萬吧…一定有啦…(我故意輕鬆狀…)
他老人家說了:還不到…也差不多了( )
(我猜71年金門是六萬多的兵力)

213那一天事情發生時,他無法和總部連繫,一般碰到重大事件才會這樣…
更怪的是,那天的匯報官、士、兵人數一直無法上報…(他那時已知道146師發生軍紀事件)
他的幾位同學在金防部處理,軍法、政戰等(71年預官的素質高,所以不少預官不太會到基層部隊)
由於此事是他金門服役時的重大事件,同學在山外見面聊天時,後續處理和槍決的都有所接觸,也算是見證了當年213…事件
改天再挖一下………

[ 本文章最後由 大山 於 2019-10-06 22:0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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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八坑道 擎天水庫
284師850旅3營3連
1987/02/03-1989/02/04
有少當一年兵的陸一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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