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晉升規定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 5 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四款所稱勝任擬任職務之必要學歷,其規定如下:
一、將官及上校重要軍職職務:應完成戰略教育或國內大學、獨立學院相關科系研究所畢業,領有碩士畢業證書者,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相關科系研究所畢業,領有碩士畢業證書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取得教育部發給之教授證書。
(二)經本官科職類相當之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及格或特種考試二等考試及格,或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證書;或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高等考試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甲等考試及格。
(三)擔任軍法專長職務者,經軍法(司法)官考試及格,並符合軍法官任用條件。
二、上校一般軍職及中校主官(管)職務:應完成指參教育、視同指參教育之相關專業班隊教育或國內大學、獨立學院相關科系研究所畢業,領有碩士畢業證書者,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相關科系研究所畢業,領有碩士畢業證書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取得教育部發給之副教授以上證書。
(二)經本官科職類相當之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及格或特種考試三等考試及格或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證書;或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高等考試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乙等考試及格。
(三)擔任軍法專長職務者, 經軍法(司法)官考試及格,並符合軍法官任用條件。
三、中、少校職務:應完成軍官正規班以上教育或視同軍官正規班之專業、專長、軍售、商售班次教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擔任軍醫專長職務者,取得相關之專業證書。
(二)擔任軍法專長職務者,經軍法(司法)官考試及格,並符合軍法官任用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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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前:官校畢業>分科教育>正規班>指揮參謀教育>戰爭學院。
二、目前:如上法規。
三、實況:跟對人佔七成,資積分佔三成。葉啟田的「要拚才會贏」有言:「3分天注定,7分靠打拼」。國軍晉升現況是「3分靠打拼,7分跟對人」。
四、參考資料: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qV7qKuQRiJ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