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服役時,志願役士官有常士班(常備士官班),領士班(領導士官班)。
志願役軍官,有所謂官校正期班,官校專科班,指揮職預備軍官(指職預備軍官,簡單俗稱為所謂「官預」)。
義務役為,考選預備軍官(或碩士む含め以上畢業的,當然預官),士官位預備士官,只是分不同系統訓練後,經考核通過人員,需於部隊實習後經考核予以晉陞,或是於訓練單位結訓通過考核畢業後,直接晉陞掛階者。
【歷史上的今天,4月1日,愚人節】,
36年前的今天(民國80年4月1日),我終於由陸軍二等兵軍階晉陞為陸軍(兵工科)下士,記憶中,那時我不在部隊(春日山),好像是放假在家還是在后庄營部,我將當時臂上那只神聖不可侵犯的中華民國陸軍二等兵軍階臂章拆除,自行縫補上兵工(齒輪)、下士(一粗ゑ一細ゑ,加上小圓圈)領章,從此之後,穿著陸軍野戰草綠服在外洽公或演習時,菜鳥味會少了些,進出后庄營部大門衛哨時時也更有信心,更有底氣了。
而我連上,經派選前往鳳山陸軍步兵學校體幹班受訓18梯同袍,則是完成受訓畢業返回連上時,直接就掛上砲科下士領章(真有怪,體幹班較偏步兵訓,卻掛階砲兵科。不過沒人羨慕他,因為體幹班很操),應該是在步兵學校通過畢業時便完成掛階陸軍下士士官軍階(參一安排佔,下士副砲長)。
我並不知道,當時參一學長或行政如何作業,因為直接掛階未需經每季固定晉陞人員名單(可安排作業)。
法規名稱: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1 月 19 日
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本條例 111.01.19 修正第 39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 施行。
https://ws.ndc.gov.tw/Download.a ... ucGRm&icon=.pdf
第19條
1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自起役之日,服預備役或依法召服現役,其規定如下:
一、服預備役期間,依兵役法及其施行法之規定,召服現役。
二、服預備役或現役或合計未滿十年者,服第一預備役;
十年以上未滿二十年者,服第二預備役;
二十年以上者,服第三預備役。
2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自起役之日起,志願服現役者,其期間,預備軍官為一年至五年,預備士官為一年至三年。期滿後,得依軍事需要及其志願,繼續服現役,除有死亡、失蹤、被俘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該等人員之事由,經國防部核定不足整年辦理者外,以年為單位,每期最長為三年。
3 前項人員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由國防部定之。
第20條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在現役期間之停役、回役,除在徵集或臨時召集服現役期間,因病六個月未癒,得予停役,病癒即予回役外,其餘依第十四條之規定辦理。
第21條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之召服現役、退伍、解除召集、除役、延役,除本章規定者外,準用第二章常備軍官、常備士官之有關規定。
第22條
1 預備軍官服現役滿六年、預備士官服現役滿四年,在現役期間,績效優良者,於軍事需 要時,得依志願轉服常備軍官、常備士官現役。
2 現役常備士官轉服預備軍官者,志願轉服常備軍官時,其曾任常備士官之年資得與預備 軍官之年資併計。
【註】以下參考,為民國108年版本,「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內容簡略較陽春。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F003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