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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貨色

七十六月四月在金之保防教育月。
就把當年一位金門士兵性侵六十歲婦女之犯行,以很快的速度軍法審判後槍決。
上級單位即把該員之單位、級職、姓名一個一個傳給阿兵哥看,以示警愓!
七十八年二月我退伍後,284師三營被精實,士官兵改分配至別單位據點,(哎…我爽不到)
一位1550T的弟兄,守那個"勿忘在莒"的據點 可能茫過頭了…也老兵了! 酒後"勿忘再舉"亂性而性侵婦女…
還好先是和解收場,花了不少錢!

九八坑道 擎天水庫
284師850旅3營3連
1987/02/03-1989/02/04
有少當一年兵的陸一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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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grizzle_13579 於 2010-11-09 12:37 發表



學長說到這點.反而引起我的好奇了.
在以前的法律.
強暴罪是屬於告訴及論的.而軍人強暴呢?
也是告訴乃論的嗎?
要是當時軍人犯了強暴婦女罪.沒錢和解.那不就死定了嗎?
那不變成有錢者生.沒錢者死.
有學長聽 ...
恩那位1550T的爽兵,沒有準時隨同同t的退伍回台!但是因為台灣己解嚴了,金門前線尚未解嚴!
而被羈押幾個月後,花了"粉多錢"而和解(應該說事後當事人更改筆錄)而沒事!
有錢萬能,沒錢萬萬不能吧!十多年後我讀法研究還真是不了這件事怎了的?

我當兵最有名的的案例是空軍防砲兵,酒後性侵中年婦女(當時用語是強姦婦女),七天後就槍決!
還要政戰士在莒光日全連傳閱宣導,告戒不可和金門百姓有糾紛! 仙人跳、欠債糾紛、感情事件…一堆!
強姦婦女是當時金門前線罪不可恕之事!馬上宣判執行!我那時當輔仔政戰文書(黑牌)而看到公報…
本營支援8500旅部連大門的待命班,上兵打罵欺壓一名二兵,二兵怒而開槍殺上兵…
都能以"槍枝走火"而結案!而強姦婦女一事是大事,會速判的!

九八坑道 擎天水庫
284師850旅3營3連
1987/02/03-1989/02/04
有少當一年兵的陸一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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