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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的規定

引用:
原文由 士兵長 於 2009-12-17 01:44 發表


中華民國軍士官兵休假條例
在外島依防區規定
義務士官兵為榮譽假,到防區滿第一年一次,乙航次
義務役軍官為探眷假,到防區滿六個月後可排休假,乙航次
志願役軍士官兵為,到防區未婚六個月,己婚為三個月休一次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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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0月第二航次到馬...隔年2月第二航次就休假了....
那一次是剛辦完三民主義幾講習班.與主任"情商"要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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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梯軍法官到防區滿三個月..就返台休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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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士兵長 於 2009-12-17 12:44 發表
報告輔仔:
您"凹"很多哦!
雞講班,就"威令"長官要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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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是死的...長官一句"權宜之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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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習班辦了三梯次..每梯次的個人前三名.都還有返台榮譽假一航次.
個人是承辦人員.遠離指揮部.日夜駐守在田沃的班本部..
"勞苦功高"啊....不要個返台假..不足以表彰我的辛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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