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文由 小瓜呆 於 2011-05-28 22:24 發表
化學士大:
你說的:「惟審判長/受命法官認有其必要(法定理由)皆可逕行裁定羈押」,但這還是要有一個前提,就是檢察官要先將這人當被告送上法庭。如果檢察官不發動,法官是不告不理的。所以黃芳彥的問題,特偵組應 ...
管大-您說的是-偵查階段...在未起訴前.法官不會介入也不主動發動羈押權
這時聲請羈押權限屬檢察官.法官被動同意但不會主動介入發動
但起訴後/刑事訴訟繫屬開始.有法定原因.那無需待檢察官聲請.法官可依職權羈押
如程序準備庭.被告有羈押必要.既可以由受命法官裁定羈押
惟抗告是直接抗告到上級法院.所以駁回是上級法院合議庭裁定(羈押/裁定抗告裁定權人不同)
這就是偵查中/審判中差別...
羈押-為訴訟程序進行與確保將來刑罰權實現.
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施予拘束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處分
謂之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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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化學士 於 2011-05-28 23:20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