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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江國慶案人員獎勵 空軍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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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剛A 於 2011-05-28 18:42 發表



如果講的都是事實,也拿出資料佐證,那樣的政論節目有何不能看?
能否請呆瓜大指證一下,上述所講的有哪一件事情不正確?

我看過瓜大當過特別來賓去上過國光幫幫忙,但是該節目來賓大多誇大其實、造假更多 ...
學長我無意混戰....但說真的-要拿出正確資訊.儘可能別去聽政論節目
他們都有目的!!像昨天我回家切某台的-PM-0900開講...某位校長說:特偵組用錯法條
=.=X咧....以下省略....他的講法才笑掉大牙
對事情要用正確資訊/觀念去談..引述那種不正確資訊.真的就跟他們一樣[竹本]!!
看事情輕鬆點啦~!!
真的我純就那位律師的說法-不苟同
因為事實不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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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小瓜呆 於 2011-05-28 22:24 發表
化學士大:

你說的:「惟審判長/受命法官認有其必要(法定理由)皆可逕行裁定羈押」,但這還是要有一個前提,就是檢察官要先將這人當被告送上法庭。如果檢察官不發動,法官是不告不理的。所以黃芳彥的問題,特偵組應 ...
管大-您說的是-偵查階段...在未起訴前.法官不會介入也不主動發動羈押權
這時聲請羈押權限屬檢察官.法官被動同意但不會主動介入發動
但起訴後/刑事訴訟繫屬開始.有法定原因.那無需待檢察官聲請.法官可依職權羈押
如程序準備庭.被告有羈押必要.既可以由受命法官裁定羈押
惟抗告是直接抗告到上級法院.所以駁回是上級法院合議庭裁定(羈押/裁定抗告裁定權人不同)
這就是偵查中/審判中差別...
羈押-為訴訟程序進行與確保將來刑罰權實現.
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施予拘束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處分
謂之羈押.

[ 本文章最後由 化學士 於 2011-05-28 23:2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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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生懸命 威望 +2 這下我們越聽越明白了,對法律部份,尚請不吝解說 2011-05-28 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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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剛A 於 2011-05-28 23:20 發表


交保的程序如何我不暸,所以我不會強詞奪理的硬ㄠ、硬辯,這裡講的是癌症病患想申請交保被駁回一事,
如果是名嘴大喇喇的在電視上欺騙,我根本沒機會拿出來講,以當今政府追殺異己之速度,那位律師早被告死了。 ...
剛A學長...不得駁回原因是-1.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兩月未滿
2.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難以痊癒..(是痊癒非治療)
如果被告本身患疾病但無痊癒可能(慢性病可控制/羈押可以自己帶藥)或無立即生命危險
非為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原因!!!!
如果都因病保外那誰都能保外就醫了(這就是立法的目的雖很文字但規定就是這樣)
那律師在呼弄!!

[ 本文章最後由 化學士 於 2011-05-28 23:2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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