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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廢除死刑 ] 投票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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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序列 於 2010-03-10 16:27 發表
廢死刑 王清峰:憲法保障生命權 【15:55】


〔中央社〕法務部長王清峰昨天撰文,強調廢除死刑不只是未來式,更是現在進行式。她今天進一步表示,憲法的精神絕對不是要剝奪生命權,暫緩不執行死刑「何來違憲違法 ...
這就是違憲.哪條法律規定執行可以暫緩??哪一條??法律執行命令到了他那裡.公文流程頂多三天他核准再回來執行地院地檢署再給三天.往來六天.死刑停滯多久??X~!違憲與否是他解釋的??是大法官會議解釋的好嗎??
他一人頂編制的15席阿.拜託一下監察院來彈劾一下/大法官會議解釋一下他違憲好嗎??
現在進行式????法律-刑法哪條停止生命刑?/立院司法委員會哪時通過審議?
全院何時表決三讀通過廢除死刑/總統哪時頒佈這項法律命令我怎不知道?
亂搞「有執行刑罰職務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王清峰說,司法定讞案件,如獲赦免、聲請釋憲
ㄚ是申請釋憲了??ㄚ是有申請豁免??他不是執行公務員那他是啥??法律條文有這樣解釋的
哇真精彩.真厲害都給他一人說了~!政務官不是公務員也是他在說的~!
何謂公務員-執行國家賦予職務上之權利之人員謂稱-公務員
政務官-推動/制定國家預定之政策或是法案予以立法院通過/並執行現有法律規定為-政務官
事務官-依規定執行職務上國家現有行政法/刑法/民法/行政命令等之人員..

[ 本文章最後由 sam 於 2010-03-10 16:5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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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30條-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131條-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
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七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法務部組織法18條-法務部長,特任;綜理部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
公務員-刑法第10條-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
    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
    之公共事務者。

[ 本文章最後由 sam 於 2010-03-10 17:2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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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酒色夫 於 2010-03-10 18:12 發表

偏偏死刑判例最後是要法誤部長來簽決後才能執行
那這樣的話有何須法院來三審定讞呢??
別忘了部長還可以去提起非常上訴的咧....
刑訴法-441條-448條
依判決違背法令或是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者-由檢察總長提出之
PS:法務部長沒有提起公訴權.只有檢察官有

[ 本文章最後由 sam 於 2010-03-10 18:2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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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題一下.以往執行死刑之-地檢署之司法警察.在奉執行死刑檢察官命令下槍決死刑定讞之被告後
在場執行死刑之檢察官會對執行死刑的法警依法當面提出--應職務上正當行為/上級公務員命令所屬下級公務員之職務上之行為.對其執行死刑之行為人(殺人)-依法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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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60砲長 於 2010-03-11 09:48 發表
關於綁票案,之後的判決,似乎是只要沒撕票,均不會判死刑.

至於陸正案,由於警方"科學辦案"導致罪證不足,現仍無法定讞

部分嫌犯甚至已經放出來,不知要等到那一年才可給受害者家屬交待.

王清峰的瘋言瘋語,已經引 ...
首先對經理士大敢勇敢把過往經歷說出來先表示小弟對學長的敬佩...
經理士大雖然只說一點點的回憶.卻有換起我的記憶...如我沒記錯當年這件事可是很轟動.
歹徒用的方式----搖紅旗讓家屬在火車上丟包
60砲長大說的沒錯...現在法律修改成-擄人勒贖沒讓被害人致死是無法判死刑
至於那44名死刑犯我這邊多加一條建議.除了一起上法場槍決外.槍決前請先買子彈.
人家說對岸沒人權-是指對自己異議份子/民運人士/宗教人士/藏獨人士無情打壓與壓迫
但是對岸執行槍決人犯前買子彈我個人卻是感覺很合理...
所以台灣應該是改為-槍決前子彈/酒/菜/滷蛋請受刑人家屬自備..

[ 本文章最後由 sam 於 2010-03-11 13:5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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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60砲長 於 2010-03-11 14:01 發表
看看廢死聯盟是如何在法院判決文裡雞蛋挑骨頭

http://chiouhoshun.blogspot.com/

難怪搞了22年還無法定讞.

法官雖知道這些所謂的人權律師是來找碴的

但又因政府對死刑態度曖昧,所以也配合他們這樣瞎攪和 ...
這邊借砲長大發文述說我的看法.
廢死聯盟裡面...有種怪現象.裡頭就是有一群法律系畢業的所謂法律人.
沒有實際社會經驗.人生閱歷....可能在法條上/法律見解上有本身見解.
但是沒有實際法律實務經驗.
我說個真實例子..有個毒販販毒被警方查獲.從身上起獲-近50公克海洛因與安非他命
並在身上找到一張.12月24日早上7點彰化地方法院地檢署執行報到書
(就是要執行先前吸毒被抓之判刑-7個月)
而這名嫌犯是12月24日深夜被查獲.筆錄裡頭-坦承販賣毒品並驗尿.經夜間不偵訊-障礙理由
12月25日早上移送到地檢署開偵查庭..結果??5萬交保
交保理由是-執行時間還沒諭期/嫌犯坦承不諱~!!偵辦案件員警-送他進台中地院沒多久
他老兄從背後走出來.還向員警打招呼.氣得一群辦案時攻堅/破門的員警牙癢癢
讓他交保這名女檢察官是新任的.7年級.她一點社會經驗/法律實務都沒有.考上司法官-就當了檢察官
指揮一群比他還資深的-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這就是法律上的缺失/不足/漏洞
這位老兄丟了5萬塊交保後-執行書執行不到-發布通緝....
如果是資深一點的檢察官作法就是-直接管收/並請法警室法警押解到彰化地院執行
那彰化地檢署就不用發佈通緝..

[ 本文章最後由 sam 於 2010-03-11 14:3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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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阿一00全民你在講-名嘴楊XX說的很義正嚴詞.配套阿/反對人數多少/贊成人數多少.配套後贊成人數多少??
放你的狗X~!
在論述的人要注意一件事情-定讞者與未定讞者要分開
王清峰說了八點-其中拿陸正案/刑事小隊長被殺案來比擬
大錯特錯~!定讞案該執行與未定讞案審理中有何相關??
定讞未執行.失職~!
白冰冰說了句雖很難聽卻很實在的話:王部長你女兒被歹徒帶到山上荒郊去
塞砲阿/XX一片片被割下來時候你還能說我願替他們執行死刑??
就如前面管大文章說的-要廢死刑OK阿~!!立法通過阿..立法過了再說.
未過之前什麼都不用說-依法行政/依法執法
黃世銘政務次長(檢察總長被提名人)說的最中肯-44位應該執行.死刑廢除他贊成但是尊重立院決議
這才是態度~!

[ 本文章最後由 sam 於 2010-03-11 15:0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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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60砲長 於 2010-03-11 19:07 發表
拖延執行死刑29人的大善人施茂林

特貼玉照一張,供軍友景仰.

大善人因污錢被起訴,我相信他是故意犯罪的

因為他想親自入獄感化這些死刑犯


http://img.ifeng.com/hres/200807/16/07/0b6e73c311f87a0b3189 ...
.........94年底施茂林手底下執行過死刑...
只是不懂他為何95年到97年初2年沒再度執行...
這要來查一下
2007-03-26 中廣新聞網╱陳鳳如

死刑犯張胞輝在看守所吞下十三顆乾電池企圖自殺,法務部長施茂林表示,他感到很難過,也很遺憾,希望監所同仁往後對於死刑犯的輔導方面,應該更為謹慎小心。

不過,對於有立委要求施茂林應該對是否執行死刑,發表看法,施茂林並沒有明確表態,只說執行死刑的過程,都必須經過謹慎考量,但法務部逐步廢除死刑的立場,沒有改變。

(陳鳳如報導)有媒體報導,被控殺害三條人命、遭判處死刑確定一年多的男子張胞輝,疑似因為受不了等死的煎熬,在花蓮看守所囚房吞下十三顆電池企圖自殺,所幸送醫開刀撿回一命。聽到這個消息,法務部長施茂林表示,他感到相當難過。

不過,當立委要求施茂林明確表示,究竟要如何處理目前已經被判決死刑定讞的死刑犯,才不會讓死刑犯和其家屬求生不得、求死不能,施茂林表示,法務部對於逐步廢除死刑的立場,沒有改變,至於,對於個案宣判死刑的部分,由於考量人死不能復生,因此,法務部會盡最大的努力,審酌是否有非常上訴或提出再審的理由,才會使流程會拖得比較慢,因此,對於何時執行死刑,法務部並沒有說不執行,但也不能草率執行。

[ 本文章最後由 sam 於 2010-03-11 20:1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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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名死刑定讞者所犯下的罪-
一、二;黃春棋及陳憶隆﹔擄建商勒贖並殺害棄屍。


三、鍾德樹﹔因債務糾紛而持汽油縱火燒安親班致三人死

亡、十八人受傷。


四、王俊欽﹔拒付計程車車資並殺害司機。


五、張胞輝﹔殺害同居女友,及潛入台東某民宅強盜殺害

兩人。


六、連佐銘﹔對國中同學擄人勒贖及殺害。


七、方金義﹔借錢遭拒殺人並肢解。


八、鄭性澤﹔於KTV鬧事,持槍槍殺前往處理的警員。(91年殺害豐原分局刑警)


九、王秀昉﹔不耐呂姓女子爭吵,殺害呂女和女兒。


十、施智元﹔受雇一百萬元殺人。


十一、十二;陳金火及廣德強﹔強姦殺害女保險員並肢解

烹食。


十三、王國華﹔強姦及殺害網友。


十四、戴文慶﹔強姦殺害女計程車司機。


十五、張人堡﹔持水果刀刺死同居女友,並裝箱棄屍。


十六、鄭武松﹔懷疑妻子與友人不軌,將兩人殺害。


十七、蕭新財﹔殺害執勤員警一死一受傷。(89年桃園殺警案)


十八、曾思儒﹔因積欠地下錢莊債務,潛入女老師住處強

盜並殺人。


十九、楊書帆:殺害提分手的女友。


廿、鄭文通﹔因失業被趕出家門,問兒子要跟誰,兒子說

要跟媽媽,鄭氣憤下殺害太太與兒子。


廿一、黃賢正﹔殺害獄中牢友及女友的友人。


廿二、廿三、呂文昇及吳慶陸﹔強盜殺害友人夫婦。


廿四、王志煌﹔與兩友人一同前往進行毒品交易,趁兩友

人不注意,將他們殺害,劫走三百萬元。
(中投公路)

廿五、劉華崑﹔闖入台南新化民宅,強盜殺害母子兩人。


廿六、洪明聰﹔前妻家縱火,造成四死、多人受傷。


廿七、張嘉瑤﹔因缺錢花用,侵入女友前室友住處,將她

強盜強姦殺害。


廿八、莊天祝﹔嫖妓要求賒帳被拒,連續殺害兩名流鶯。


廿九、管鐘演﹔強盜殺人,共背負七條人命。


卅、戴德穎﹔不滿女友提分手,殺害女友父親。


卅一、張俊宏(原名張慰龍)﹔擄人勒贖乾兒子再殺害。


卅二、劉榮三﹔姦殺檳榔西施,再毀屍。


卅三、王柏英﹔殺害值勤員警並奪槍。汐止殺警案

卅四、林金德﹔縱火燒死同居人家屬。


卅五、洪晨耀﹔因財務糾紛殺害三人。


卅六、王鴻偉﹔追求女學生不成砍殺一百七十六刀致死。


卅七、陳文魁﹔槍擊多人造成二死三傷。


卅八、沈鴻霖﹔姦殺兩女工。


卅九、陳錫卿﹔姦殺女家教。


四十、劉炎國﹔搶奪槍殺兩人。


四十一、廖敏貴﹔為討女友歡心及因缺錢花用,竟持刀殺

害女友的前公婆。


四十二、唐霖億﹔因積欠賭債,持刀砍死同學母親洗劫財

物。


四十三、柯世銘﹔因買賣糾紛,殺害兩人。


四十四、張文蔚﹔擄人勒贖網友再殺害。

[ 本文章最後由 sam 於 2010-03-11 20:4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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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清峰說-44定讞裡面13個申請釋憲.
沒錯這是一個讓死刑犯苟延殘喘的機會

讓大法官會議去做-判決解釋(這是大法官任務之一).

這也是那些死刑定讞犯的辯護人或家屬或本身操弄司法手段

方法.就是讓這該執行死刑緩點執行.

因為檢察總長非常上訴成功改判無罪/改判無期的查一下就知道沒幾個

但是王清峰犯了個錯-過大解釋其他沒有申請釋憲的其他31位死刑定讞者.

釋憲案不是單就[死刑存在]與否解釋
(單單是解釋死刑存在有無違憲就已經申請過釋憲)

而是單就定讞案判決解釋.王清峰-擴大成其他31位有[存在可能]

就算有.當事者不提出釋憲不代表法務部長可以這樣解釋.

另外她所提-憲法保障人之身命權也是錯誤-憲法是有這樣敘訴.但是刑法的但書就出來了.

憲法是最高基本法律.但底下有各法/律(戰時稱法為律)/條例/通則....

刑法裡頭很清楚規定-有死刑.毒品危害防治條例裡頭也有-(製造/運輸)

為何這樣規定??就是當所犯行者傷害別人生命權時候-你的生命權相對也就由國家剝奪.

這就是刑法的意義在此

而王前部長.只看憲法不看其他法.只重人權卻忘記自己本身執法/依法行政

的權利與義務/責任/職責所以當然不適任.

仗義最多屠狗輩.負心最多讀書人..


[ 本文章最後由 sam 於 2010-03-12 12:2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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