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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兵制招不到.....恢復徵兵制又說沒規劃......

引用:
原文由 SkyBlue 於 2013-05-27 16:28 發表
路人大∼

照這麼說,憲法第十九條 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但憲法並沒有規定「稅應該繳多少才算數」,
那是繳一塊錢也是有繳;繳100塊也是有繳,那每一個人只要繳一塊錢就好囉!?何必繳100塊錢?

再者,憲 ...
基本上法律制訂不太會違反憲法.因為每個法案在制訂時.立法院會有法制人員審查有無違反法律原則與憲法
不過這是基本上.....
天空長官您說的納稅項目/納稅對象/主體/時間...等等是用法律規定即可.這個大法官解釋過
稱-租稅法定主義.
至於-服兵役-以前在陸一特問題上討論很多了.因為我國以前是-服兵役為義務(憲法層次).
不過既然是義務就是要人民負擔.所以減少負擔(減低兵役義務上限制/或縮短役期)基本上並不違反憲法
但技術層面上-卻是您說的-達不到戰力與國家安全最低要求....這是政治層面了
法律歸法律/政治歸政治.兩者運用的好.加在一起就是完美的政治學.但這兩種思考邏輯是反向的
以法律作為檢視/以政治作為做行動.
很可惜台灣兩任總統都是法律人.但既無法律的被動遵守性
亦無政治學上的主動性
不過很多人也做不到這點!!常常以法律看政治.以政治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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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kyBlue 金錢 +3 政治也是法實現的手段..嘿嘿 2013-05-27 22:38

  • 呂ㄚ家 金錢 +3 我很贊同 2013-05-27 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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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小輝 於 2013-05-27 19:17 發表


路人兄,您純粹是[以法論法],也就是[只要是合法,'黑色'就是'白色'],這就是所謂的[法律]。
但事情其實沒有單純的法律上的文字這麼簡單,光是[罷免權]所設定之門檻就幾乎是不可能達到的,更何況是[創制權]及[複 ...
其實也沒那麼複雜
當初制定就把門檻提高了.就是當權者/擁有多數民意黨派的政治考量..
不管是總統罷免還是創制權..乃至公投法
都是以代議民主為主(由民意代表實行).直接民主為輔(民眾創制法律/彈劾做不好的政治人物)
這些都有立法理由(不管合不合理.甚至大法官也無法對他如何.因為四個字-權力分立)
但只是我們選出來的立法委員很少向選舉人說明這種事
民代都以可以讓民眾激情/理盲的情緒刺激政治活動-提高知名度/增加當選率
但法律可以包含很多社會科學.有他的思考邏輯.只是需要去了解/理解/普遍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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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sjim007 於 2013-05-27 21:53 發表
唉...你們都搞錯我跟軍友說的違憲了....
不是指役期長短...
我指違憲的部分是"募兵"與憲法"國民有服兵役的義務"....
募兵...想去的去...不想去的可以不去....
這是不是跟服兵役的義務有所衝突呢???
完全沒有衝突
募兵是職業選擇.服兵役是國民義務在憲法上這是兩種完全不同的事
只是這兩種都是交集點是-以國家安全為目的
但國家目的-是可以選擇目的方式
而今天並沒有廢除服兵役.他只是-以軍訓代替
現在所謂軍訓就等於代替了國民服兵役義務.
且減少人民義務(義務是種負擔).並非增加人民義務的負擔
所以沒有違憲.
當然有論者以重要性理論否定.但那是題外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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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jim007 金錢 +2 了解!! 2013-05-27 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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