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於 本 站
國 軍 臂 章
軍 旅 札 記
後 備 之 友
留 言 版
後  版
檔 案 備 份
 
發新話題
列印

陸一特巡迴說明會:2/18~2/27場次

小弟的一點看法.
這問題在於-
用行政命令來召集程序上~應先予以退伍(兩年役期滿)後.再行臨時召集.而不是還沒辦理歸鄉
自動延長兵役...爭點就在這~!!
而陸一特歸鄉後如有無法接受臨召的原因.應有-聲明異議/申訴/行政訴訟...等等救濟管道
(看這-行政命令的性質是什麽??是行政規則還是法規命令).
這才是標準的-行政命令的程序
國防部如果認為這行政命令合法?那當初程序是否正當?救濟管道是否提供?有無告知??制訂規定是否明確?
如果要冠上-依法行政.那可能瑕疵會很多~!!
而且-臨時召集已經限制陸一特的基本權利與義務.臨時召集的規定應該夠詳細.召集規定不夠詳細
因此法規上的密度強度不夠.
臨召上只規定可以臨時召集.但對於眾多的陸一特在服役上的-抽籤ˋ服役方式/薪俸/休假/升遷/不服救濟..等等
都沒有詳細規定~!如果當初有詳細規定才是-詳細的行政命令規範.也才是於法有據/依法行政.
管大所說-行政訴訟.也失去時效~!!能做的大概也只有-申請國家賠償或是大法官釋憲
不然就是蔡同榮所說的由立法院制定補償條例~!
但蔡委員應該把這些詳細的讓這些爭取權益的陸一特了解

[ 本文章最後由 sam 於 2011-02-18 10:00 編輯 ]

引用 TOP

引用:
原文由 小瓜呆 於 2011-02-18 11:28 發表
SAM大:

陸一特滿二年時,部隊是有臨召假的,本島五天、外島一航次,只要你戶籍是在中華民國政府管轄所及之地,除非是高姐所住的烏坵(十天才有一航次),否則是一定可以返鄉的。

你說的「救濟方式」,那就 ...
管大-玉山案是否為-家中獨子或是有兄弟在服役得以提前退伍(這點我不清楚.應該大約是這樣)
但那只限於-玉山案裡所謂的符合條件
那其他不符合的人呢??這樣又侷限了.在行政命令(行政法)裡頭所謂救濟-就是不服行政命令的人(所有陸一特)
都要有救濟管道(申訴/聲明異議/行政訴訟.也就是您說的-靠行政法院裁決)
打個比方-在國道上某時段/某路線駕車超速全部開罰.但只准許-送傷者急症的車輛申訴可測銷罰單
但其他的駕駛人呢??其他駕駛人是否遇到山崩逃難而超速.
又或是其他車輛是公務車因執行公務需要超速?
行政命令上的救濟管道因該接納所有理由申請.再去判斷是否符合得以救濟的法定因素
而不是僅侷限在某些得以救濟原因~!!
.或許當年有救濟管道!!但當年多少人知道或是清楚??
又多少人了解陸一特案是依靠行政命令方式延長兵役??
而我所說的歸鄉也並不是返家假期.而是軍人退伍後.到鄉鎮市公所辦理歸鄉報到!!
辦理歸鄉後15天才不是現役軍人(成為後備軍人由團管區管制).
而臨時召集應該在歸鄉完成後才再度臨時召集
(我依稀記得退伍後到鎮公所辦理歸鄉的情形.仔細規定我未詳查.帶詳細做法都可以制定臨時召集
法規來加以規定)
而您說的海空軍是兵役法上面的役期-海空三年(含海軍陸戰隊).所以與行政命令並無關係.
(兵役法上陸軍一律是兩年)
個人是認為-國防部所說-依法行政在程序上與規定上並不嚴謹~!!
而所謂依法行政-是包含法律授權/行政程序/救濟管道等等步驟才算稱的上.

[ 本文章最後由 sam 於 2011-02-18 15:05 編輯 ]

引用 TOP

引用:
原文由 小瓜呆 於 2011-02-18 13:24 發表
SAM大:

兵役法是針對戰爭需要才設立的,裡面別說是賦予最高統帥有統帥權去辦臨召,就是部隊指揮官都有權的。陸一特這是有行政命令與抽過籤的,已經算是最好的了,不然其他的臨召都要比照志願役補償,他們的合 ...
管大.兵役法並不全然是針對-戰爭.兵役法是因為憲法規定人民有服兵役義務
所以制訂兵役法~!!而我所講的並非行政命令都是違法.但行政命令需要高密度的規定與應有的程序
兵役法裡頭-臨時召集對象是就規定是國民兵與後備軍人.
既然是行政命令.就不能沒有行政程序與救濟......
至於紅軍問題我無法回答你.那是部隊生活現象並非本主題討論範圍
而戒嚴時期追償問題-就超出這主題了.不知道學長指的是什麽??
且查一下國安法並無規定或否決-
憲法賦予解嚴後人民對戒嚴時的各種追償.解嚴前沒有.到現在也沒有!

引用 TOP

後 備 軍 友 俱 樂 部   All Rights Reserved.

回上一頁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