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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第一個未滿18歲判死刑的案例

這就是真的有點過分了.2.3審還在審理-犯罪事實..
其實應該偵查庭/1.2審就該就-犯罪事實做完結證據調查與言詞辯論.
而3審再去對新事證/新證據去做證據確定/辯論/審理/定讞.
但是制度上2.3審還在為了事實去做確定推來推去發還重審.這真是浪費司法資源
如這案件的被告.就是因為2.3審法官推論結果不同沒有定讞而產生漏網
到底誰開槍殺警的還無法確定.況且被告自白不能當唯一證據.但是竟就這樣又發回重新調查
13年了..被告的程序正義有/但對沒有被害人卻沒有司法昭昭

[ 本文章最後由 sam 於 2010-03-09 21:3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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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阿布 於 2010-03-09 22:43 發表


學長 我所要強調的情形就是像這樣情形 司法像這樣亂搞 受害者能得到公道嗎?
而那無罪開釋又變成是殺人兇手又是怎樣心情去面對
對於這樣情形 我們有怎麼辦法可以來懲處失職人員呢?
隨時間流逝 證據能夠百分之百 ...
其實..證據來說是沒有消失的.我這樣說吧~!還是取證/舉證上的問題
還有就是證據認定上.物證/證詞都是證據.以前真的取證太草率...
至於說失職還不到這樣說.只能說在論點與程序上每審法官不同調/且之前沒有進步到細節掌控所以才會這樣.
法官也只能按現有物證/人證/事證/口供去做判定
所以真的是要進步阿.以前筆錄盤問只錄音.現在一律錄影.連搜索/逮捕過程都是盡量要求是這樣
還有現場鑑定方面也是.希望就是能多改革.讓缺失不足地方多改善.
讓證據說話實在是比較科學也比較有證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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