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爽啦!40死囚釋憲案 大法官不受理

引用:
原文由 60砲長 於 2010-05-28 15:24 發表


當然會被"會死團體"拿來作文章

http://www.taedp.org.tw/index.php?load=read&id=699

我們看到這可能冤死的阿兵哥,是悲天憫人.

"會死團體",則是見獵心喜,又有機會博版面了.

幾個律師費跟阿扁收很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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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這篇文.我覺得[會死]著力點很容易推翻.江國慶審理過程/偵查過程.程序不對
才會冤案.就像之前管大所言
但40名死刑犯都合乎正常程序.無違憲法第八條-人民非經......
期望這次聲請釋憲沒過後法務部趕快執行.別再給他們多餘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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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不受理死刑犯釋憲案主要有兩個理由包括,依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第三審不須強制辯護,此法條未違憲
(第三審無需言詞辯論.書面審理既可:相對也就不需要強制辯護人)
;另外,部分死刑犯聲請釋憲程序未完備,例如未親自簽名聲請,或由家人代簽名聲請,都不符釋憲要件。
(被告當事人還有訴訟能力家屬代簽不符合程序)
所以很多人說[會死]聯盟很草率.真的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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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grizzle_13579 於 2010-05-29 00:12 發表





引述"司法院法治教育網":

四、各級法院介紹
有關我國各級法院以及其處理事務的內容,簡略說明如下:
〈一〉各級普通法院
1、地方法院

我國目前在台灣地區設有台北、士林、板橋、桃園、新竹、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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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只是一般理由與規定.刑訴法420明文第六款規定有發現新事實與證據得以聲請最高法院再審
421條更規定二審法院有遺漏重要事證未斟酌得以聲請最高法院再審.所以死刑犯常在更審中來回
通常二審法官為求慎重不會在二審(高院)定讞.讓被告得以上訴最高法院(補充新證據與新理由)以維護被告利益
.刑訴法近年修法後講求-發見真實原則.所以殺人案在求確定真實時.不會在二審定讞.

[ 本文章最後由 sam 於 2010-05-29 15:0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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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阿布 於 2010-05-29 17:24 發表


他犧牲自己 照亮了這刑求黑暗 讓以後的人不必擔心受到刑求 也讓那些有心刑求
進而達到自己破案.利益者 能有所警惕
再要刑求時 會有顧慮到  難道不算嗎? 不然就要這樣放過嗎?

早之如此 何必當初
其實更精確的講.應該是這些被冤案刑求的人讓刑事訴訟制度更加以明確/完善.
現在製作筆錄要合乎程序.要錄影/至少要錄音.而律師在場制度也在推.(不強制)
早年筆錄文書用手寫(複印紙).塗塗改改的.現在用電腦打字.只要被告/嫌疑人要求更改筆錄內容都是正常合乎程序不得拒絕.且偵訊問筆錄被告可以選擇回答或是不回答.完全由自己意思陳述.無所謂強硬要你回答的問題.
刑求其實每個國家都會發生.也不可能完全不發生.就看訴訟制度是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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