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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而拖!為何而拖?

大法官會議釋憲案是就單一個案判決解釋.所以要每一個死刑犯去就自己個案同意聲請釋憲案然後簽名.然後再由這些廢死聯盟由律師聲請大法官釋憲(讓大法官解釋單一個案判決有無違反法令).這是種技術拖延.對承審法官/受命法官/審判長是種壓力.因為一旦違反憲法.就有被彈劾之虞
正如以往有不主張執行死刑部長就有用.因為剛好技術拖延
但因民意壓力現在換個部長.沒有聲請/或是行政程序未到(視同未聲請)就剛好執行槍決.
其實法務部並無違法.因為法務部槍決前一定會行文查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看執行對象有無聲請釋憲
被槍決的只是釋憲案行政程序未到司法院.而不是法務部偷跑.這並不牴觸.只是這些團體的藉口
總不能因為行政程序未到一直等著死刑犯聲請吧~!!所以行政程序未完成或是未到司法院視同沒聲請

[ 本文章最後由 sam 於 2010-05-03 22:2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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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鐵男 於 2010-05-03 23:06 發表
有人能提供民調數字嗎?
港貼我覺得民調數據不盡然準確.尤其是各家做的不一樣.
但可以知道的是反廢死還是居多.正如60砲長大說的....政治問題阿
如果民意調查是支持廢死.那作法就又不相同了.
丸大那句-人權是給守法的人用我覺得說的很好
說真的當你剝奪別人生命權利時候相對的你權利也要被剝奪

[ 本文章最後由 sam 於 2010-05-03 23:1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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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的法律與世界各國(美洲/亞洲)並不一樣.有各種學說法.
而台灣也自己的一套學說.歐洲是基督教與天主教起源地.法律是跟別的國家不一樣.
每個國家與地方也各有風土民情.而所謂人權的定義也不一樣
通常最大勢力國家所謂人權才是人權....
但是如美國/日本/新加坡等等進步國家也是還有死刑存在~!
拿歐盟人權組織回頭批評台灣沒人權
就如-我們把阿拉伯婦女服飾為何蓋頭巾/包裹全身說這樣違反[時尚]潮流一樣-不倫不類
宗教/道德價值/風土民情/風俗習慣/社會習慣...等都是每個國家制定法律依據...
不能以別的國家的價值/習慣套用在其他國家上.
程序正義...廢死團體所謂程序正義不適用在死刑定讞犯上.
因為死刑定讞犯所走的程序幾乎已經走完了.所剩的也只是相關部門執行與不執行
而已.
而所謂大法官會議釋憲.那真只是拖時間而已.因為在怎解釋.也是只是違憲
不能改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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