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文由 kaiwang530 於 2011-12-31 20:45 發表
陸軍特戰指揮部特一營營長劉哲宏遭控勾搭人妻,和江姓女子共處一室時,被江女的杜姓丈夫抓包,搜出使用過的衛生紙和內衣褲送驗,杜指控兩人妨害家庭,劉則反控他傷害。但鑑定後沒發現劉的檢體,無法證明兩人通姦,加 ...
刑法第239條通(相)姦罪
在認定上很困難.
94年刑法大修法把性交從[插入]說變成-[接合]說
也就是在主觀-性交-意圖下與客觀要件行為-身體其他部位/性器/器物的使之結合
成立性交.
但立法者似乎有意的沉默.把通(相)姦罪侷限在-一定要婚外非配偶的男女性器接觸
這是著名的-有意沉默.因為口交/肛交/接吻都不能認定-通(相)姦
因此在認定/舉證上/事實上...一定要-性器結合才算通姦
(避免男女間除性交外行為.而羅織成罪)
畢竟日本(我國公法參考對象國)通姦是不成立犯罪
咳~!!說這些沒顏色.我心態可很正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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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9807C-化學士 於 2012-01-01 17:14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