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文由 Guest from 118.231.95.x 於 2011-10-03 14:39 發表
化學士軍友你好:
我並不質疑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本身,畢竟只要查清楚那男子確實沒買賣贓物的意圖,沒啥好起訴的。我只是說:檢察官似乎不應該以「不知法律規定」為不起訴的理由。
這位路人大
邢法贓物罪-檢察官以所侵犯法利益與發動司法權去衡量
再參照-邢法57條
科刑輕重之標準: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檢方調查認為,翁沒有接受軍事訓練,不知道軍品的規定,且一般軍用品店都有販賣外型相似的臉盆,翁難以分辨真假,因此不起訴。
如果新聞正確-究非是-邢法16條-不知法律的問題.
而是他侵犯法益動機/目的問題
邢法16條不知法律規定是-客觀上(一般人觀點)有其-不了解法律之原因
非主觀上行為人自己認定!!
(防止行為人當藉口)所以你還認為是行為人不知道法律的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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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9807C-化學士 於 2011-10-03 15:25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