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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拍國軍臉盆 憲兵上門逮人

引用:
原文由 Guest from 118.231.115.x 於 2011-10-03 10:59 發表
這則新聞我有一個疑點:照法律的規定,其實是不能以「不知法律有此規定」為由而免罪的,只要行為有違犯法律的行為就是犯法,不用管他知不知道那是犯法。所以新聞中的檢察官以男子不知臉盆是管制品為由而不起訴,似乎 ...
刑事訴訟法253條-第376條所規定之案件(也就是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
(犯罪動機....等等等)
條所列事項,認
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此為相對不起訴
這男子-所犯贓物罪就在這範圍裡
檢察官不起訴是在職權範圍!!!
何來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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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Guest from 118.231.95.x 於 2011-10-03 14:39 發表


化學士軍友你好:

我並不質疑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本身,畢竟只要查清楚那男子確實沒買賣贓物的意圖,沒啥好起訴的。我只是說:檢察官似乎不應該以「不知法律規定」為不起訴的理由。
這位路人大
邢法贓物罪-檢察官以所侵犯法利益與發動司法權去衡量
再參照-邢法57條
科刑輕重之標準: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檢方調查認為,翁沒有接受軍事訓練,不知道軍品的規定,且一般軍用品店都有販賣外型相似的臉盆,翁難以分辨真假,因此不起訴。
如果新聞正確-究非是-邢法16條-不知法律的問題.
而是他侵犯法益動機/目的問題
邢法16條不知法律規定是-客觀上(一般人觀點)有其-不了解法律之原因
非主觀上行為人自己認定!!
(防止行為人當藉口)所以你還認為是行為人不知道法律的問題嗎??

[ 本文章最後由 9807C-化學士 於 2011-10-03 15:25 編輯 ]

系統公告:厚~這篇不多給摳摳對不起你,多送給你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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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戰鬥工兵 於 2011-10-03 15:38 發表


e04!!我當兵也沒用過公發臉盆都是自費的!
檢察官所謂的「不知法律規定」應指軍方的行政規定而言。而該員如有依相關報賠規定辦理似乎並無刑責。
依據刑法第16條規定"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是在 ...
是的..學長!!
所謂違法性錯誤(刑法16條)已經限縮為-行為人-積極以為-法律容許其行為
不包含-消極認為不違法!且違法性錯誤至多-減輕罪責不能減免
所以-這男子-網拍行為-不能主張他不知道-上網網拍之行為因為不知道所拍賣之物
為贓物.所以不知道法律規定而觸法.
而邢訴252條8項-行為不罰應指-阻卻違法範圍不包含-減輕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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