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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凌送警局??

引用:
原文由 輕鬆 於 2011-04-01 16:35 發表
化學士 威望 +2 未滿14歲不罰/18歲以下減輕其刑!18歲以下-少年事件處理法!相對年輕人比較給予機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帶防毒面具的化學士大大

...
刑法第18條-刑事責任-未滿14歲不罰/14歲以上未滿18歲減輕其刑
7-12歲適用-少年保護事件!
12-18歲適用少年事件處裡法!!(少年者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
18歲以下觸犯法律-若干年後其司法刑案紀錄會撤銷/亦不得提供/公佈於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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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歲以下在實務上所犯之罪都是對自己的行為沒有主觀意識
大多是-竊盜/無主觀意識上的過失傷害他人(如不小心推倒同學造成受傷)/玩火造成災害..等等
大多都是責付家長/監護人帶回管教!或是訓誡!
7-12歲認知上有一點點!但也不多/不強.所以用保護事件來處裡
12歲-18歲認知就比較強了點.行為上-主觀也慢慢形成-所以就用事件來處裡!!
14歲以下不罰!!不罰並不是不成立犯罪!只是14歲以下少年在法律上並不能負擔法律義務/責任
相對來說是成立犯罪-但阻卻罪責!!
PS:主觀意識就是-對自己的行為認識程度!!

大概是這樣 有錯請指正!!

[ 本文章最後由 化學士 於 2011-04-01 17:2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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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grizzle_13579 於 2011-04-01 21:35 發表



~教育當局不是一有問題發生就踢給警察..標準在哪?


標準就是違規(違反校規)或違法.
違規.自然學校來處理即可.
而違法自然由警方及司法機關來處理.
你要連傷害罪跟恐嚇罪及公然污辱罪都要校方來處理.

...
學長~!!抱歉 我按太快了..威望給錯~!!本要+變成減!!
我自行處罰...20基數+連續中午太陽底下罰站!!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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