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文由 呂ㄚ家 於 2011-03-19 17:23 發表
有這一條,
但是檢察官書讀到屁股去,引用這一條
行人跟後座乘客有啥關係?
對方一定沒請律師,不然一定被駁回
這一條立法當時是因為便宜行事把公共工具乘車規則抄過來才會出現很好笑的疑義字
因為我國法條都 ...
學長我看法不太一樣....(抱歉!
純討論)
這條是-
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所以乘客/駕駛人/行人都有其用路權.相對就有負責防範危險的義務
所以涵攝到乘客(如-乘客未繫安全帶/機車後座乘客未戴安全帽等也相對有-處罰條件.)
差別只是在於義務上的程度不同而已!!這條把乘客義務(行人乘車)有相當的闡述
目的在於-安全!!(自身與他人)
檢察官用這條在於-加強-行為人在此案上事實認定.認定構成要件的成立!!
不過就像您說的-有沒用這條也無損改變-乘客過失之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