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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sjim007 於 2011-02-22 21:39 發表
台灣的法律...
應該要回歸到"果"...
造成什麼結果..就判什麼刑...
而不能一直往"因"下去走...
不然老是看到一些疑犯在辯稱自己精神如何如何....
再者...
台灣的精神科醫師開出證明要加強要求驗證(醫學上的驗證 ...
學長抱歉可能很難~!!
發生原因與結果有時候是有關聯的
所以才有阻卻違法事由/罪責
(總則)
可能發生的原因是什麼..
如法醫解剖屍體(觸犯-毀壞屍體罪)
但法醫解剖視是必須的(檢驗屍體得知死亡原因)所以是有容許性的!!
理論上行為違法但不造成違法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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