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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人權!!

引用:
原文由 鐵男 於 2010-10-01 08:40 發表
近日一位男子因被舉報可能夾帶毒品闖關.而被海關人員要求脫衣檢查.心有不甘的他找上立委開記者會痛訴海關人員漠視人權................相關消息新聞上都有

有幾點讓我吶悶:
1.人家連你的基本資料甚至身分證號碼都 ...
港貼說的好
查一下海關緝私條例-
第十一條(人身搜索)
  海關有正當理由認有身帶物件足以構成違反本條例情事者,得令其交驗該項物件;如經拒絕,得搜索其身體。搜索身體時,應有關員二人以上或關員以外之第三人在場。搜索婦女身體,應由女性關員行之。
這就比一般刑事案件的人身搜索來的寬點了.正當理由很廣...........
舉凡國家安全/治安維護/犯罪偵防..等等

引用 TOP

引用:
原文由 ralphy 於 2010-10-01 12:12 發表
小弟比較想知道的是"被舉報"結果查無實證, 這樣舉報的人要不要負責, 文中已經表示是海關接獲線報而搜身, 海關當然該盡其職責不過舉報人這樣算是毀謗嗎?
線報比較不可能有亂報的情形
就像阿布大說的這種事情很敏感且攸關乎安全
海關合作單位很多-刑事局/調查局/海巡署等單位
有時候是這些單位按照刑案資料/監控提供情資
或是海關有時候也會配合其他單位查緝行動
讓軍火/毒品等物品-控制下交付
(先讓東西入關然後再一舉逮捕上下游)
至於舉報責任-有時候是檢察官發指揮書下令查緝
就沒有這問題了.

[ 本文章最後由 sam 於 2010-10-01 12:3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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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鐵男 威望 +2 情治單位不是"芒果"~~不會亂報啦!! 2010-10-01 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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