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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則發表於 2010-05-18 16:41 - 發短訊 - 加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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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耶大這篇文章真是讚賞網友的智慧與素養.這法案連署後應該送給女性立委(不分黨派)去推動修法.尤其是司法委員會那些立委諸公.早該就該這樣作了.並且應明文規定這些狼的行為/個人資料是屬於政府公開資訊.不受個人資料保護法保護.且這些人出獄後每天早晚要到居住所在地派出所交代行蹤/報到.並由該管管區員警嚴加掌控行蹤.如有不到者發布協尋.協尋再不到者由檢察官發出拘票拘提.拘提不到發布通緝.到案者先羈押3個月.以利調查
[ 本文章最後由 sam 於 2010-05-18 16:48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