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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則發表於 2009-08-13 13:43 - 發短訊 - 加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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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塞住出水口之行為,與您的損失間,需有因果關係。
您說:甲把我魚塭的進出水口塞住(故意的),塭堤受不了大水的壓力,裂了一個大洞(3.5頓貨車可以開過去) 魚蝦就跑光了。這個「受不了大水的壓力」這句物理原理,是否人人皆知的必然之理,還是同業間都知的COMMON SENSE?畢竟法官不從事養殖業,雖知物體內外壓力不平衡會破裂,但不代表他了解魚塭塭堤實際狀況,而你必需要提出專家或證據來說服他。
也就是:「魚塭在遇上大水災時 只要打開進出水口, 讓水自由進出魚塭 魚塭的塭堤就不會垮掉(魚塭水少, 外面水多, 壓力大就會讓塭堤受不了而裂開, 如果魚塭內外的水一樣,壓力平衡的慶況下,塭堤不會裂開。」這句話代表的是一種理解,不表示必然。您要準備這次颱風相關數據,例如雨量及臨近損害狀況,來支持「結果甲沒經過我家的同意 就塞住出水口 塭堤受不了大水的壓力,裂了一個大洞(3.5頓貨車可以開過去) 魚蝦就跑光了」這結果是有極高比率會發生。
甲也受有損失,大家都落難,建議先去鄉鎮協調會,不行再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