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文由 sniper 於 2008-10-06 10:57 發表
昨日還是前天,在某台的某政論節目,某個特殊姓氏的民代說:
大陸的經濟實力如何、大陸的消費市場如何? .....總之就是大陸什麼都好,
他講這些話是在批評某黨及某人的政策及某人在日本的言論,但都不是重點,
個人 ...
另一台也很爛.....原諒我說無相關的話題
常秀資料也是"挑過的"
之前政論節目某位人士打電話說國內有500多台可以檢驗的三聚氰胺的可測精準度最高的機器!!
主持人加名嘴來賓一路猛批"政府說慌"
還連說好多天.....我就不相信他們沒常識!!
當時我就在某些網站說不是所有實驗室都可從事相關食品檢驗工作......那來的500多台可以檢驗的三聚氰胺的可測精準度最高的機器?有不代表能驗!!
因為這有法律規範!!
食品衛生委託檢驗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行政院衛生署依食品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於九十年十二月三日發布食品衛生委託檢驗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俾便主管機關委託食品衛生檢驗業務遵循。
為執行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所定食品衛生查驗業務驗證機構之認證,爰配合修正本辦法相關規定,並擬定「食品衛生委託檢驗辦法」修正草案計十四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之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受託檢驗機構之資格限制。(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三條)
三、增訂未經認證之受託檢驗機構之資格限制。(修正條文第四條)
四、受託檢驗機構變更設施、人員及場所之程序。(修正條文第五條)
五、委託及受託檢驗雙方對於檢體交接時之相關規範。(修正條文第六條)
六、增訂受託檢驗機構應配合主管機關出具檢驗結果及報告,並明定檢驗報告之內容。(修正條文第七條)
七、受託檢驗機構不得對外發表或刊登與受託檢驗業務有關之資料或消息。(修正條文第八條)
八、受託檢驗機構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造成檢驗失誤時,應負之賠償責任。(修正條文第九條)
九、受託檢驗機構對檢驗工作之紀錄與保存期間。(修正條文第十條)
十、主管機關得對受託檢驗機構進行受託檢驗業務之查核。(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十一、受託檢驗機構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或延誤食品衛生檢驗工作。(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十二、主管機關得終止受託檢驗機構資格之事由。(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十三、本辦法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食品衛生委託檢驗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辦法依食品衛
生管理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本辦法依食品衛生管理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本條未修正。
第二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辦理食品衛生檢驗之委託者,應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所定辦法認證之檢驗機構辦理;但委託檢驗項目並無檢驗機構經認證時,得委託其他檢驗機構、學術團體或研究機構辦理。
第二條 行政院衛生署 (以下簡稱本署) 及直轄市、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將其一部或全部之食品衛生檢驗工作委託其他檢驗機構、學術團體或研究機構 (以下簡稱委託檢驗機構) 辦理時,應依本辦法之規定。
一、 為配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認證之規定,爰修正受託檢驗機構之資格限制。
二、 文字修正:
行政院衛生署及直轄
市、縣(市)衛生主管
機關修正為主管機關。
第三條 依前條規定受委託之機構或團體(以下簡稱受託檢驗機構)應為政府機關 (構)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院校、法人團體或合法設立之公司。
受託檢驗機構為法人團體或合法設立之公司者,其財務報告並應經會計師簽證。
第三條 委託檢驗機構應以政府機關 (構) 、公私立大專以上院校、財團法人及非公營事業之公司為限。 一、 增列受託檢驗機構屬法人團體及非公營事業之公司等受託檢驗機構其財務狀況之規範。
二、 文字修正:
委託檢驗機構修正為
受託檢驗機構。
第四條 未經認證之受託檢驗機構應有完善之檢驗場地及設備,且訂有食品衛生檢驗之作業程序及品質保證制度。相關人員並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 檢驗部門主管應為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專院校以上食品科學相關科系所畢業,並受查驗相關專業訓練,且具三年以上相關實務工作資歷者。
二、 專業檢驗人員應為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專院校以上食品科學相關科系所畢業,並曾受查驗訓練者。
符合前項規定者,得備妥申請書、組織簡介、業務概要、檢驗部門人員及報告簽署人學經歷、實驗室配置圖、檢驗設備數量及性能、檢驗之作業程序、品質保證制度、申請檢驗項目、會計及稽核制度或其他必要之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定。
第四條 委託檢驗機構應具有完善之檢驗場地及設備、訂定有食品衛生檢驗之作業程序及品質保證制度。相關人員並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 檢驗部門主管,應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食品衛生相關科系所畢業,從事食品衛生相關檢驗工作三年以上者。
二、 專業檢驗人員,應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食品衛生相關科系所畢業,從事食品衛生相關檢驗工作一年以上者;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學校食品衛生相關科系畢業,從事食品衛生相關檢驗工作三年以上者。
符合前項規定者,得備妥申請書、組織簡介、業務概要、檢驗人員學經歷、實驗室配置圖、檢驗設備數量及性能、檢驗之作業程序、品質保證制度、申請檢驗項目、會計及稽核制度或其他必要之相關資料,向本署申請核定。
一、 修正對受託檢驗機構相關人員資料及申請文件之要求。
二、 文字修正:
(一)委託檢驗機構修
正為未經認證之
受託檢驗機構。
(二)本署修正為主管
機關。
第五條 符合前條規定,並經本署核定之委託檢驗機構,得由本署代表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與之簽訂委託檢驗合約,委託其辦理食品衛生之檢驗工作。
一、 本條刪除。
二、 由主管機關依需要依本辦法自行辦理委託事宜,爰刪除本條。
第五條 受託檢驗機構如擬增置、廢止食品衛生檢驗設施或異動實驗室負責人、檢驗人員、場所時,應於增置、廢止或異動前十四日內,陳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六條 委託檢驗機構如擬增置、廢止食品衛生檢驗設施或異動實驗室負責人、檢驗人員、場所時,應於增置、廢止或異動前二星期內,陳報本署備查。
一、 條次變更。
二、 文字修正:
(一)委託檢驗機構修
正為受託檢驗機
構。
(二)本署修正為主管
機關。
....................法條太長 述刪!!......................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條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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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9間實驗室爆滿 搶驗三聚氰胺
TVBS 更新日期:2008/10/03 18:40 溫元樸
大陸毒奶事件不僅衝擊台灣,在日本也造成人心惶惶,不過日本官方壓根認為三聚氰胺,是用在做瓷器,根本不應該添加在食品裡面,所以沒有所謂的「檢測標準」,急得業者只能拿著樣品,自己到民間機構化驗,而全日本只有9間三聚氰胺化驗室,日本業者還得乖乖排隊等待化驗。
可愛的貓熊和果子,竟然暗藏三聚氰胺,而且一次就有5種出問題,日本消費者對大陸食品,簡直是聞之色變。NHK記者久保田佑佳:「這就是三聚氰胺,一般是用來做杯子之類的餐具。」
把用來做杯盤的三聚氰胺吃進肚子,會有什麼後果?答案就是進入腎臟無法排出,更誇張的是,主掌食品安全的日本厚勞省,沒料到有業者這麼黑心。
在日本,沒有三聚氰胺的安全標準;官方網頁上只列有歐美的標準值,日本民眾只能自立救濟,把問題產品送到民間機構檢測。
研究人員先在產品中加入化學藥劑,再放入離心分離機取出雜質,最後放進儀器進行化驗。NHK記者久保田佑佳:「如果含有三聚氰胺,電腦螢幕上的圖表,就會有反應。」只不過這樣的檢測中心,全日本只有9座,目前卻已經有50家業者排隊等著化驗。NHK記者久保田佑佳:「奶油、起士等乳製品就不用說了,其他像是使用乳製品做的點心,甚至是飼料、藥品都可能出問題。」光是日本厚勞省登記有案的,大陸進口乳製品就有1800種,這還不包括飼料與藥品,要怎麼防範把毒奶吃下肚,日本消費者人人自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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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民視也有相關引用NHK記者久保田佑佳相關報導!!
日本豈只500多台可以檢驗的三聚氰胺的可測精準度最高的機器?
為什麼全日本只有9座........因為也有相關的法律!!
ps:有一個名嘴說堅持標準零 昨天確說標準不定 產商可索賠?
夭受!!到底站在那一方?怎麼替有檢驗出來三聚氰胺產商開始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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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諒我說無相關的話題.....剛好看到"某台的某政論節目"字眼就很火!!
政論節目的資料沒挑自已喜愛的才奇怪吧!!
如果相信為收視率的政論節目.....那就奇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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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輕鬆 於 2008-10-06 17:13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