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鬧夠大的圈地事件

99 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試題
類 科: 地政、公產管理
科 目: 土地法規概要

四、土地徵收條例對於土地徵收之地價、土地改良物、土地改良費用及營業損失之補償費規定為何?試說明之。(25分)
今年普考就考了土地徵收補償規定,提供給大家參考
這是我應考時寫的答案
答:【土徵條例之補償規定】(一)補償標準確定=被徵收之土地應按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保地應按比鄰非公保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前項徵收補償地價必要時得加成補償其加成補償成數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比照一般正常交易價格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於評議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時評定之一般所稱正常交易價格指經由調查當年其一般正常交易價格所估計之區段地價(二)土地改良物補償(1)建築改良物=建築改良物之補償費,按徵收當時該建築改良物之重建價格估定之(2)農作改良物=農作改良物之補償費,於農作改良物被徵收時與其孳息成熟時期相距在一年以內者,按成熟時之孳息估定之;其逾一年者,按其種植及培育費用,並參酌現值估定之(三)遷移費補償=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時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發給遷移費:(1)土改物所有權人要求取回並依規定自行遷移者另墳墓及其他紀念物必須遷移者亦同(2)徵收公告六個月前設有戶籍之人口必須遷移者。但因結婚或出生而設籍者,不受六個月期限之限制(3)動力機具、生產原料或經營設備等必須遷移者(4)因土地一部分之徵收而其改良物須全部遷移者(5)水產養殖物或畜產必須遷移者(四)土地改良費補償=徵收土地公告前已領有建築執照或於農地上為合法改良土地,依規定停止工作者,其已支付之土地改良費用,應給予補償。(五)營業損失=建築改良物原供合法營業之用,因徵收而致營業停止或營業規模縮小之損失,應給予補償

本帖最近評分記錄
  • sam 威望 +3 精品答題 2010-07-25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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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我的筆記
【土地徵收程序】(1)公聽會並報許可=需用土地人興辦之事業依法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於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應將其事業計畫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需用土地人於事業計畫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前,應舉行公聽會,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但因舉辦具機密性之國防事業或已舉行公聽會或說明會者,不在此限。(2)協議取得=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除國防、交通、水利、公共衛生或環境保護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土地未及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者外,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者,始得依本條例申請徵收(3)徵收申請=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由需用土地人擬具詳細徵收計畫書,並附具徵收土地圖冊或土地改良物清冊及土地使用計畫圖,送由核准徵收機關核准,並副知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4)徵收核准=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中央主管機關應設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審議土地徵收案件(5)公告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於核准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後,應將原案通知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接到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核准徵收案時,應即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前項公告之期間為三十日(6)發給補償=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發給之補償費,由需用土地人負擔,並繳交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轉發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發給之補償費,應於公告期滿後十五日內發給之(7)交付土地=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所有權人,對於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權利義務,於應受之補償費發給完竣時終止。前項補償費未發給完竣前,得繼續為從來之使用。需用土地人應俟補償費發給完竣或核定發給抵價地後,始得進入被徵收土地內工作。但國防、交通、水利、公共衛生或環境保護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先行使用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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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實在的 大埔圈地事件就行政程序而言是沒錯的(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
若真有錯,那些縣府、內政部主管土地徵收事宜的公務員早就捉來砍頭重練了
錯的是執政當局的心態,依土地法及土地徵收條例之立法精神來看土地徵收最重要之要件是,所擬興辦之公共事業或徵收目的需存在足以剝奪私人財產權之公共利益;切需是經過「選擇的、重大的、特別的公共利益」。於是,土地徵收所須具備之公共利益,需經過過一個具體的公益與私益衡量之方式來肯定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409號解釋已明確指陳。自早年之土地法,乃至目前之土地徵收條例,對於判斷土地徵收所要求公共利益之機制規範,實可謂付之闕如 再者,土地徵收絕非是公共事業用地取得的優先手段,更非唯一的手段,換言之,它應該是最後、非常不得已的手段。但是,長久以來,我國各級政府部門承繼了過往威權時代的陋規,對於公共事業用地的取得,習慣輕易採用徵收手段為之,因此我國土地徵收之件數為數甚多,相當的驚人,而這是各先進民主國家根本看不到的怪異現象。
現在針對所謂『公共利益』是由官方來解釋,當然官方說了就算,今日大埔事件只是突顯出我國土地徵收政策上的謬論現象,根本問題還是要靠立委豬公們好好修法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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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浪花 於 2010-07-25 11:41 發表
「大埔事件」的來龍去脈,我是不清楚;新聞裡好像苗縣府是以公告地價為準去徵收???!!!
事件鬧的沸沸揚揚,這些支持農民的、是「借事鬧事」,還是真的在幫農民呢?
如果、我沒記錯,土地徵收條例裡、應該是有 ...
目前我國土地有三價:公告現值、公告地價、市價
公告現值=政府爲課徵土地增值稅所定每年公告一次之公告現值
公告地價=政府爲課徵地價稅所定之每三年調整一次之公告地價
市價=不說你也知道
土地徵收條例中針對地價補償是以按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保地應按比鄰非公保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前項徵收補償地價必要時得加成補償其加成補償成數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比照一般正常交易價格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於評議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時評定之一般所稱『正常交易價格』指經由調查當年其一般正常交易價格所估計之『區段地價』
所以徵收地價補償基本上目前是以公告現值加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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