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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則發表於 2014-08-07 11:33 - 發短訊 - 加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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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等船進港,海上多待了2天..
更照值,雖然看著北海岸與西北海岸萬家燈火..但是就是回不了岸上
反正期間還是算當兵.也沒補償辦法.當國家欠我的,
兵役法:
第 19 條
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延期退伍,稱為延役:
一、戰時或非常事變之際。
二、航海中或在國外服勤時。<--海軍艦艇用這條
三、重要演習、校閱或正服特別重要勤務時。
四、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故時。<--在金門颱風船來不了,依當時金馬地區戰地政務條例管理下,可能會用這條解釋
[ 本文章最後由 長腿哥哥 於 2014-08-07 11:42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