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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雲山 於 2011-06-11 16:48 發表
我的朋友就是另外二成的役男
他們的體位可以當一般的國軍
卻自己選擇登記替代役
我覺得很無言~
雲山大大別無言~
常備役體位申請替代役也是有諸多限制與規定如下~
(一)因信仰宗教達2年以上,且其心理狀態已不適服常備兵役者,得以「宗教因素」提出申請。
(二)家屬均屬65歲以上、15歲以下或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役男已婚並育有15歲以下子女,除役男及配偶外,無其他家屬可照顧;或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除役男及有照顧能力之家屬1人外,無其他家屬可照顧者;但中度以上身心障礙家屬超過1人者,每增加1人,得增列有照顧能力之家屬1人,得以「家庭因素」提出申請。
(三)具左列資格條件申請服替代役者,得以「專長資格」提出申請,且限以單一資格條件申請單一役別及單一需用機關,並依順序甄試:
1.取得國家考試及格合於本條例第4條第1項類別專長證照者。
2.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給合於本條例第4條第1項類別專長證照者。
3.具備經主管機關會同需用機關指定之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者。
(四)志工資格:自志願服務法公布施行日(90年1月20日)起,從事志願服務相關項目工作滿1年且服務時數達150小時以上,具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及志願服務紀錄冊之役男,得申請服該相關類(役)別替代役。
而且常備役體位申請轉服替代役者役期要多延長2個月~
(家庭因素除外)
能以第三第四條資格申請替代役者~
也算是適才適所~把對的人放到對的位置才是重點!
至於家庭因素申請替代役者也是很無奈~
沒有人願意自己的家庭那樣子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