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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酒色夫 於 2010-11-12 12:37 發表
請問一下
如果軍校在校生犯法的話是用軍法去審呢還是一般法院去審??
有領軍人身份補給證的就是具有軍人身份~
觸犯法律時應受軍事檢察署調查以及接受軍事法院裁判!
75年的時候我才15歲就讀士校後居然領有軍人身份補給證~
我還記得薪餉作業發薪時餉條上面的薪資代碼是A4~
我當時很好奇還問了發薪餉的長官~
長官說A4就是下士階級~
所以之前常士班畢業分科教育結訓後就是升官直接掛中士二級下部隊~
而不是掛下士階級下部隊~
當時的國防部是違法在做事情~
在民國32年2月27日兵役法全文修正後~
兵役法第三條就規定男子年滿18歲翌年起役才可當兵!
沒18歲連兵都不能當了~
國家卻發給15歲小屁孩一本軍人身分補給證~
階級還是下士學生哩~
當時的陸軍士官學校就是ㄧ支裝備完整擁有攻擊力的預備師~
這支預備師的成員幾乎都是15~16~17~歲的孩子!
連買菸的資格都沒有~
卻被國防部編入預備師運用~
當時如有受軍法審判而受刑罰的學生~
今日應該跳出來要求國家賠償~
以前的國防部違反兵役法規規定~
就是違法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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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北洞六 於 2011-08-07 11:25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