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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好的死刑勒...[背景音樂請用周董得說好的幸福呢]

執行死刑與執行前的審判過程應該要視為兩部分,已確定多年,且事實確定,當事人也無反對的狀況下,為何不執行呢?重點應該放在先前的階段,證據確著這部分才是重點,否則依法行事,有何不可呢?而以目前來說,大家關注的是死刑犯的人權,但是受害者部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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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大家可以去看一下中國歷史上的相關類似討論~議復肉刑,肉刑的存廢從緹縈救父開始經過歷代的討論,其結果是廢好?還是不廢好呢?廢了之後的配套措施是如何?不廢的理由又是甚麼?每個時空背景下都有不一樣的聲音,但重點是每個時間點提出的討論都與該時代背景有關,台灣今日要廢死刑,那配套措施呢?終身監禁不是不可行,而是台灣是否有無這些空間呢?台灣本身也有無期徒刑啊,但是無期變25,25再減半出獄,然後呢?而且無期徒刑是否真能達到人民不犯這種行為的效果呢?大家在討論死刑的時候,應該是要討論哪種刑罰才能達到效果才是重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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