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時在外島海防連隊,其實會有一個質疑,台灣本島有海巡部負責海岸巡防之責,但在外島的我們,以陸軍的身分執行海巡的任務究竟合不合法,即便發現不法,除現行犯外,我們真的有能力與權力去抓嗎?當時學長給我們的觀念是,海巡部隊如果在第一線被突破未抓到走私偷渡,而是有二線單位含警察抓到,則一旦得知是從哪個哨點突破,則該哨點的相關人員有相關法律責任要負,但我們並非海巡部的這困擾一直在我心中,等我退伍後,學弟告訴我海巡已派人接管相關據點,但這時學弟他們依舊有埋伏哨之巡邏,在這樣的時間點裡,我也很好奇那以陸軍海防單位來執行這項巡邏任務究竟其合法性為何?畢竟在我當時金門應該算是解除戰地任務了,陸軍海防單位本身應沒有司法警察的相關權利,惟有的可能就是所謂的管制區的權力而已。
若就我自身的經驗,我是沒抓過,但也衝過幾次,有次帶晝封夜啟,突然接到通報要我們立刻支援,槍櫃打開就衝了,結果和另一單位的埋伏哨會合,進行嚴密監控,因為有漁民疑似在海上行丟包的行為,當然大陸漁民到附近礁岩上岸採海菜也發生過,這時也是衝沙灘進行監控,並通報戰情要求海龍支援而已。不過有一次我在據點站安官,營部長官(還是旅部)接獲通報有疑似走私情形,就到據點要求無衛哨任務及留對定位哨之人員與長官去海邊進行埋伏,而且是夜間械彈清點後還開槍櫃取槍去的,很多學長都很興奮志願要去,因為隔天還能補休,我是完全沒意願,因為他們回來後只說甚麼都沒有,倒是蚊子一堆,我每天走埋伏哨的,我當然知道這狀況,所以我當下根本不想去,不過長官回來後一直問為何半夜會有狗一直叫,要我們注意,此時我只好表露出我是軍犬士的身分,而叫的正是軍犬,因為他也在警戒,至於要問我為何不去,我又不是頭殼壞掉,跟長官去埋伏我還不如自己帶隊去,一票十幾個人去,走私偷渡的會看不到.....